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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传根律师业务档案: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01 20:41: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粤劳薪〔1997〕115号)

4月28日,省劳动厅印发了《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1天;

(一)春节放假3天;

(三)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

(四)国庆节放假2天。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七、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八、按国家规定可出国、出境探亲的职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九、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十一、职工供养直属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一个半月工资。

二、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

广东省申领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须知

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在职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30日内,单位或其亲属应到省社保局办理停保和申领死亡待遇手续。

一、所需资料

(一)《死亡待遇申报表》;

(二)经单位或街道盖章确认《死亡证》、《殓葬证》复印件(需经单位或街道盖章确认)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任一种)。在境外死亡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四)属在职死亡的,需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五)有供养直系亲属的,需提供所供养直系亲属的劳保登记卡或医疗卡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出生年月证明,供养直系亲属是在校学生的还需提供在校证明,是老人的需提供生存证明;

二、申领程序

(一)待遇审核工作人员接收申请死亡待遇资料后,将当场检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所附资料是否完整。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答复,受理的给予《受理回执》,不受理的给予《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受理后,对于不符合享受死亡待遇条件的,待遇核发部将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单位或本人;符合享受条件的,应于30个工作日内核准死亡待遇,并通过单位发放死亡待遇;

(三)单位或死者亲属在约定时间内凭《受理回执》到待遇核发部领取《死亡待遇核定表》(一式两份,一份给单位,一份给死者亲属);

(四)申请现付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时在《申报表》上注明“现付”。

2、持待遇核发部出具的待遇核定单和身份证原件(领取人必须为法定继承人,并持有效证明材料;如果是代领,还需出示法定继承人的委托书和法定继承人、代领人身份证明),到计划财务部打印《一次性待遇现付通知单》。

3、持《一次性待遇现付通知单》到农行领取现金。

三、其它事项

(一)在职职工死亡后,单位应在15日内为其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和待遇申领手续,逾期未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的,多缴的养老保险费只退回个人帐户部分。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单位应在15日内为其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和待遇申领手续。暂时无法提供《死亡证明》等资料时,应先书面报请待遇核发部办理暂停支付养老待遇,待资料齐全后再申请死亡待遇。因没有及时报告而造成多领养老金的,省社保局将从其死亡待遇中扣回已经领取的养老金。延迟3个月以上才申报的,除了追回多发的养老金外,还将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以虚假资料骗取死亡待遇的,一经查实,除了追回非法所得外,将按诈骗罪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四)单位或申请人如果对计发的死亡待遇有疑问,应及时与待遇核发部核对,确实有误的,应申请重核。经待遇核发部解释后仍对待遇核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到综合调研部申请复查,或在60天内到省劳动保障厅法制处申请行政复议。

【案情】

原告:顺德市杏坛镇银升五金塑料制品厂。

被告:杨素芹。

被告:赵开明。

被告:冯德毛。

案由:工伤死亡赔偿纠纷。

案号: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1828号、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79号。

被告赵开明、冯德毛的儿子、被告杨素芹的丈夫赵文波在2001年2月始到顺德市杏坛镇银升五金塑料制品厂工作。20O2年10月17日上午下班后,赵文波返回其住所,因病没吃午饭便休息。下午14时左右,被告杨素芹发现赵文波栽倒在地上,呈晕迷状态。16时左右,赵文波被送往顺德区杏坛镇医院,抢救中证实赵文波已死亡。2002年11月22日,被告赵开明向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事故认定,该局于同年12月4日作出《工伤事故认定书》,对赵文波的死亡事故,不认定为工伤。2003年3月24日,顺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

一、顺德市杏坛镇银升五金塑料制品厂支付杨素芹、赵开明丧葬制、助费3389.01元,支付一次性救济金6778.02元,支付一次性抚恤金6778.02元;合共16945.05元中除原告已付1000元,实应付15945.05元)。

二、驳回杨素芹、赵开明的其他仲裁请求。顺德市杏坛镀银升五金塑料制品厂不服裁决,在法定限期内向本院起诉。

【当事人的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被告的亲属赵文波从20O1年2月到原告厂工作。2002年10月17日上午下班后回其租用居所,因病未吃午饭而休息,至13时30分起床时,赵文波突然病发跌倒在地上昏迷。被告杨素芹见状便报警,把赵文波送往杏坛镇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赵文波非因工伤死亡,不是工伤,不属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抵触,应适用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适用地方法规,死者的丧葬补助和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救济费不是由原告支付。因此,原告对顺劳仲字(2002)第569号仲裁裁决不服,请求判令原告不承担被告亲属赵文波非因工伤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和救济金。

被告辩称:赵文波虽是非因工死亡,但认为,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本案属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只对因工负伤、残疾或死亡待遇进行规定,并未对非因工死亡作出任何规定。《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不存在与《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抵触的问题。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内死亡的,其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第七条又规定: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并一次性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费用的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低于国家有关合同制工人的标准确定。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的法规。顺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第569号仲裁裁决,是依据上述有关规定作出的,裁决合法、正确。原告起诉理由不成立,请求原告按规定支付死亡抚恤费用。

【审理结果】

顺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文波原是原告职工,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后赵文波非因工伤死亡,当事人因死亡抚恤待遇问题发生争议,被告向顺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原、被告之间发生的争议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因此,原告以赵文波是非因工伤死亡,不是工伤,不属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理由不成立。原告以《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与《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抵触,应适用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适用地方法规为由,认为不应由其支付死亡待遇给被告。对于该主张,根据1973年5月15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改在营业外支付;再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的函》第二款“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按规定由原企业单位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并一次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低于国家有关合同制工人的标准确定”。据此,赵文波的直系亲属应享受死亡抚恤待遇。原告请求判令其不承担被告亲属因赵文波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抚恤金和救济金没有依据;被告请求原告按规定标准发放死亡抚恤待遇,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顺德市杏坛镇银升五金塑料制品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杨素芹、赵开明、冯德毛支付丧葬费3389.01元,一次性救济金6778.02元,一次性抚恤金6778.02元,合共16945.5元(扣除原告已付的1000元,原告还应向三被告支付15945.05元)。

2、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顺德市杏坛镇银升五金塑料制品厂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三被上诉人的亲属赵文波非因工死亡事故经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查明后不认定是工伤。故赵文波的意外死亡不能比照工伤处理,因此而引起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三被告对一审判决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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