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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岗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20-03-03 16:52: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学习诉讼法的心得体会 在百科百度词条中,诉讼法指的是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的总称,是打官司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诉讼法是典型的法律程序法。在中国有三大诉讼法,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除了以上三大诉讼法外,一般还有宪法诉讼。(中国目前还没有宪法诉讼,因此没有规范违宪案件审理的程序法)

“诉讼法”当我第一眼看到这几个字的时候就觉得这门课应该挺有意思的吧!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诉讼嘛就是打官司嘛,所以诉讼法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一门教我们怎么打官司的课程。

直到上课后才终于知道什么叫诉讼法了,诉讼法部门指规范诉讼活动的法律。主要包括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另外,诉讼法部门还包括《仲裁法》、《监狱法》以及《律师法》等等。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这下我才知道原来诉讼法远没有我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它的内容之丰富、研究范围之广大、运行之复杂都让我深感此门课程的难度是相当大的,但由于是选修课,所以相对比较轻松。

通过这13周左右的学习,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老师分析先下最热的李天一案、薄熙来案等等,以前我是用非专业的眼光来看待这些案件的,现在经过老师在诉讼法方面的分析,我渐渐能明白一些诉讼法方面的知识了。通过这段时间老师全面系统的专业性的授课,我基本掌握了诉讼法的一些皮毛性的知识吧,也就是所谓的入门知识,比如诉讼法的概念、发展历史,诉讼法的宗旨和任务、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等一些基础性的知识,但是一些深奥的东西还得继续学习。

最后我希望老师能再多给我们讲一些时事热点中的案件,深入分析其中包含的诉讼法知识点。篇二: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 先锋乡人武部 徐乐为 民诉法是重要的基本法之一,不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而且对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周五下午,乡司法所李文国所长带领大家一起学习了新修改的民诉法,逐条解读、相互交流、充分探讨、热烈讨论。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60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80多处,与民行检察监督有关的8项,内容涉及民事案件管辖、证据规定、案件送达、立案、审理、执行、审判监督等,范围很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

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目的。

(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提供明确的依据。民诉法将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院从91年开始就对该问题争论不止,面对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到执行整个诉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在坚持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全面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从此,各级检察机关

探索的立案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再属于创新案件,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在具体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208条规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改民诉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解、执行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监督方式的增加与丰富。原民诉法仅将抗诉规定为民事监督措施,而抗诉因上级抗诉、时间长、法院难以接受,改判率不高等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均探索实施再审检察建议与检察建议制度,并有大量的成功案例与规范性文件出台。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时间短、法院易于接受、可实现同级监督的优点而大力推广,但因在法律上无名分,影响了监督效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 208条、20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明确将检察建议纳入了监督措施。检察建议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更加灵活柔和,这也推动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同级监督工作,以提高监督效果。

(三)强化监督手段。原民诉法对民行监督的保障措施没有规定,致使民行监督乏力,修改民诉法则强化了监督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确规定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其证据效力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受到置疑,已严重影响了民行监督正常开展。修改民诉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 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把握事实、核实证据、做出判定。二是规定了对审判中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各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可以明正言顺地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实施监督,以强化监督力度。

(四)增加公益诉讼制度。随着食品安全事故与环境污染问题的不断加剧,在民事诉讼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人大代表与专家学者的支持。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有部分检察院开始尝试提起公益诉讼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修改民诉法第 55 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给检察机关提供了一条公益诉讼道路的方向,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地位,也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检察机关能够实现公益诉讼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那么在下次民诉法修改中或许就能将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写入民诉法中了。

二、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修改后民诉法确立了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目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如何按照修改后民诉法要求做好各项监督工作。一是强化职权意识,以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为契机,转变工作思路,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等案上门为主动出击。重点应该是加强

对程序违法案件、渎职审判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决、裁定、调解等三类案件的抗诉。程序违法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司法腐败,造成司法不公,程序违法侵害的不仅仅是私权,而且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成为检察监督的重点。二是积极受理当事人抗诉申请,要严格把好受理关。只有符合法律的三种情形,检察机关才能受理其申请。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抗诉过的案件,当事人也不能再申请抗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在不抗诉决定中详细阐明不抗诉的理由,并做好息诉工作。同时,灵活运用其他监督手段,除抗诉外,民事检察监督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

通过学习学生,使我们这些门外汉了解了很多,知道了很多,有利于今后更好的为人民服务。篇三: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

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完善与否也日益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现代化程度高低的标志。我国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只要留意不难发现我们身边无处不存在法律的气息。《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作为一名学生应该学法、懂法、守法。 然而,根据国家有关数据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可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对我们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青少年违法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比如在社会上不讲社会公德、惹事生非、打架斗殴、偷窃敲诈。在学校不遵守《小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这些学生虽然也知道自己所作所为是违法违纪的,但他们无法真心地体会到事态的严重性。因此校园中违纪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同学认为违纪与违法是两码事,违反校规校纪大不了被老师批评,没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习惯成自然,违纪就会逐步成违法,以后到社会就有可能做违法的事。有的同学认为如今是追求个性化的社会,如果被学校这个规那个矩束缚,不利于自己发展,做了违纪的事才能体现自己的潇洒,但是,设想一下,如果学校没有了校规校纪,那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如何保障?一个从小没有遵纪守法的意识与习惯的人,>长大了很难说他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

遵纪守法是一种被人们公认的美德。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遵纪是守法的基础,青少年时代是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黄金时代,我们青少年学生要认真学习《小学生守则》、遵守校纪校规,遵纪守法,严以律己,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自强、自尊、自重、自爱,争当一个文明的新时代青少年。 篇二: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我对教育法律法规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树立事业心,增强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忠诚教育事业,献身教育事业。

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才育人,亲切关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二、培育教师人格魅力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

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

三、热爱学生,尊重、理解学生,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

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每一位学生有他自己的人格,都渴望得到老师的关爱和理解,也希望得到老师的尊重和肯定。只有让师爱扎根于育人的土壤,用心去和学生交流,用爱去和学生沟通,建立起师生间的真挚情感,才会叩响学生心灵深处的琴弦,引起学生情感的共鸣,让学生接受你的教诲。因此,我们对学生要真诚待、真心关爱,用师爱的真情去感染他们、帮助他们,用师爱去换取学生的尊重与理解;用师爱去激发学生学习知识的兴趣。让他们在师爱的氛围中学习知识,在愉快的情感体验中接受教育。

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我们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差生。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

通过学习,我还认识到:“要是再不听课,你给我滚出去!”这些辱骂性词句违反了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近年来,学生不堪老师在课堂上的当众羞辱,出现精神异常,甚至自杀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事件给学生带来的伤害往往影响到学生健康人格和心理的形成。这些“校园言行伤害”行为我们应坚决杜绝。

作为一名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我们理应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时刻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努力把他们培养成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接班人,这是时代对我们的要求,也是我们的责任。

篇三: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

为加强系统专门化队伍建设,提高监管队伍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提高系统法制人员的业务水平,**日至**日,市局组织系统相关人员赴***开展法制工作>培训,我有幸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虽短,但给我留下了非常难忘的印象,五天来,我认真聆听了***等人就中国法制社会、职务犯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以及证据的基本理论等知识的讲解,增强了我的法律应用能力,受益匪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

一、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认识到法制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建设一支过硬的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我们现阶段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虽说我们已经在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清理行政执法依据,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手段,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事实上,在我们的执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有一些不完备的情况或者漏洞,行政执法队伍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执法监督亟待加强等问题。而且,从行政执法部门人员的角度来说,只有整个行政机关的大多数人员都有了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识,自觉地行动起来,这些自觉地的行动才会汇聚成一股汹涌的力量,推进依法行政事业向前发展。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二、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地意识到自身的不足。这次培训,老师除了讲药品监管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也讲了一些证据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案件审理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法律知识由于平时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中用得不多,所以也不是很熟悉。但是通过老师的讲解,发现其实这些法律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关联,在处理一些案子的时候,需要对这些法律融会贯通。因此,我觉得平时除了要学习本部门的法律外,也要掌握其他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案件审查工作。总之,这次培训不仅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充实和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与业务能力,提高工作的理解力、执行力和创新力;而且也是对自己以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

三、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运用所学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方法。学以致用,学习的主要目的是应用,通过学习结合实际,立足岗位创优,把所学的东西转化为工作开展的思路和方法,促进工作取得实效的本领和能力,提高工作效率,这才是培训的根本目的。作为一名法制人员我深刻地认识到自已身上的责任更加重了,要确保每一件经手的案件均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质量上严格要求,精益求精,力求无错案的发生,使每一个执法案件都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该说,这次培训使我认清了自己岗位的重要、认清了自身的不足和努力方向,拓宽了视野,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站在更高的角度去思考自己的职责,严把案件审查关,充分发挥法制员的作用。

四、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当今社会里仍然充斥着各种诱惑,人的思想和观念难免会受到金钱和利益的诱惑与腐蚀。作为一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我们应该深知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特殊性,面对各种诱惑,这就更需要我们能够摆正思想,坚定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培训中,老师关于预防职务犯罪深入浅出的讲解,让我深刻地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必要性。通过培训,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彻底找

出自己思想、作风、制度、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增强自我的法律意识,能够做到面对诱惑不为之所动,严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 现代社会是知识竞争的年代,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掌握新的知识,才能到达新的高峰。这次培训就给了我们一个非常好的学习的平台,营造了我要学认真学的良好学习氛围。篇四:试岗心得体会

试岗心得

陈雅芳

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至六月十二日期间是我于学大教育的试岗时间。试岗的这五天里,我经历了从一开始的不适应到逐渐融合于集体再到慢慢地热爱上这份工作喜爱上充满朝气的学大。这一转变的关键在于在学大的每天都能有不一样的收获!我想只有以一颗学习的心、谦卑的心才能真正地感受到这份工作的魅力,而我也确信这五天是充实的、是有所得的。

六月六日,试岗的第一天。不管在何时何地,我都严格要求自己不迟到不早退,遵守集体的规章制度。下午,我早早地来到机构,看着忙碌的同事,而自己因没接到工作没有学生而颇有失落感。在教学主任的引导下我开始熟悉初中英语的教科书,由于之前有过几个月的教学经历,因此教科书熟悉起来比较快,我把把每一课的重点难点写下来,做好教学的准备,慢慢地有了充实的感觉。接下来我熟悉了日后工作的基本流程,了解了在岗位上我应承担的职责,这使我开始展望下来的工作。只有真正地投入自我懂得奉献自我,才能在岗位上寻找到自我价值。

六月七日,试岗的第二天。这天,我做了厦门市近十年来的英语中考题,同时做了一番分析对比,记录下常考的知识点,常出现的经典题型,这对我今后的教学很有帮助,能使教学更加地有的放矢。这天我还旁听了主任和洪老师的课,主任上的是初中高年级的复习课,课上主要是通过练习找出学生存在的薄弱点,提高学生的做题能力,为中考做好充分的准备;洪老师讲授的是物主代词,她的教学特色就是尽量使课堂变得生动,迎合学生的兴趣。在旁听两位老师的过程中,我也一直在想如果换成是我,我会如何来教授这门课,我想在课上我们不仅要使所授课生动有趣,更重要的是要使学生有所得,使学生能真正地通过本堂课的学习有所提高。一个好的教师是能使学生轻松愉快地学到知识提高成绩的,这也将是我不断努力的方向。

六月八日,试岗的第三天。这天,我开始熟悉初中语法,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清楚我们的学生在中考前所应掌握的语法知识点。晚上,有个初二的学生拿着一篇完形填空来问我,在给她讲解的过程中,我了解到这个学生的基础较弱,因此我花了大量的时间给这个学生渗透知识点,讲解语法等,并嘱咐她记下来。 整个教学过程,我们相处的很愉快,而她也说很有收获。这对我来说,既是欣慰的又是鼓舞的。我想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只有提醒自己多学习多思考,一个老师要想给学生一杯水,就要使自己成为一条潺潺不息的小溪。 六月十一日,试岗的第四天。这天,学管老师告知我将会有一个初二的学生给我带,虽然只有两次课的时间,我内心还是激动了一番,但最重要的我想是我要做足充分的准备来迎接这个学生。在开完学前交流会后,我了解到这个学生的英语底子还是比较好的,她来我们这边主要是想学习初中语法中的句子成分和时态。我开始构思我的课堂,我在学大的第一次课,我告诉自己要做好这第一次课的备课,做好所有的准备,要充满信心、细心、耐心来迎接这位学生,让她在这里学得愉快、学得有收获。

六月十二日,试岗的第五天。时间过得很快,这天是我试岗的最后一天,在这短短的五天里,我已然被学大这一优秀的教育企业所吸引。这天,我即将要带的学生官炜宁来找我问题目,这是让我们了解彼此的一个好机会,在给她讲解题目的过程中,我了解到她确实对时态这方面的语法知识比较混乱,而她也和我说了一些自己在学习中感到困难的地方。我鼓励她要有信心和我一起把这些难点一一攻破。每个学生来这里都是希望在这里学到知识、突破自我。我们教师只有以兢兢业业的精神对待工作对待每一个学生,才能成就学生成就自我。

在学大,有的是团结友爱的同事,是大家对工作的一腔热血,是每个人为实现自身价值的追求。这样积极向上的氛围和团结奋斗的精神造就了一个优秀的集体和集体里的每一位成员。为期五天的试岗培训结束了,在这段时间里我所学到的工作理念体会到的工作精神,都将成为我职业生涯里的第一笔财富。通过这一次的试岗,我也深知作为一名新教师,我还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在日后的工作中,我将始终保持学习的心态,正如古人所言“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以此来实现自我价值,为学大奉献微薄之力。篇五: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

学习刑事诉讼法的一些思考 一个多月的刑事诉讼法课程,说多不多,说少不少,因为作为一名司法警察,尽管工作性质并不要求我们对它的所有精髓都了如指掌,如醍醐灌顶,但是出于一名求知路上的年轻人的本能,我想我应该在今后的日子里继续去学习这部法律以及相关的知识,为今后的工作提前打下扎实的基础,所以,有些遗憾,没能用更多的时间和老师一起继续学习这门课程。

回想一下之前的课程,似乎老师的教学都是围绕着“看电影”和“学法条”这两个主题,我想这绝对是一个有个性的老师所选择的一种教学方式,而这种教学方式的对象,是一群看上去知识水平并不怎么高的“当兵的”,显得有些寓教于乐而且简单易学,对于我们这些刚接触法律业务的“门外汉”来说,也许是一个不错的方式。不过,仍然有许多学生开小差,学的云里雾里。我想,也许他们确实对法律不感兴趣,而是关心自己将来可以掌握多少金钱和权力,这无可厚非,因为绝大多数人之所以考取试点班,本就为了岗位编制和待遇,哪怕是还要忍受2年的“漫长”学习以及“非人”生活,也不得不又坐到课堂里,“辛苦”的打盹。不论对于已经在社会上工作多年的老兵,还是我这个上了18年学的新兵蛋子,都或多或少是一种“纠结的”选择。但是,我不会去打盹,我急切得想抓住自己仅存的青葱岁月,能够多积累一些对自己今后的人生路有帮助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这个有太多未知数的社会,打拼出一片属于自己的方寸天地,这个愿望对于我们这些“80后”来说似乎还有些奢侈。

说了这么多废话,下面回归正题,有关这学期学习刑事诉讼法一些体会,掇取其中一些和黄老师交流,也希望黄老师不会嫌弃我的一些不成熟的想法。

两次课程中,我们观看了两部电影《肖申克的救赎》、《这个杀手不太冷》。我想,联系我们学习《刑事诉讼法》的目的,都能给我一些心灵的启示和思考。 引用书上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又存在着一些与法律初衷相背离的情况,无论是《肖》一片中银行家安迪蒙冤入狱后,在监狱和“体制化”对自由的残酷践踏中的那种对自由感觉的执着追求,还是《这》一片中遭受知法犯法的缉毒警察史丹报复,痛失心爱弟弟,并最终走上了与莱昂一起“工作”的杀手里程的小女孩马蒂,让我们觉得,影片固然有它演绎性的一面,但是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事实:有时候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起码目前还不能。

《这》中,贩毒头子史丹同样又是一个缉毒署的头目,他以正义之身行恶魔勾当,在体现他恶毒、残忍、无情之后,本是代表冷血和邪恶的杀手里昂在最后一刻的对抗中彰示了一种残酷的正义,也给这些逍遥在法律之上的恶人进行了一次道德的审判,同时也对政府中的一些不法作为进行了一次严厉的批判——难道非法的犯罪只能用非法的手段解决吗? 《肖》中,从两个对自由的限制因素:一个是监狱;另一个便是体制化;监狱是从肉体,身体方面来限制自由;而体制化则是从灵魂,精神上对自由的限制。影片强调的便是从精神上限制自由的体制化。安迪所做的这一切:冒着生命的危险只为同伴争取一段自由自在地喝酒的机会;宁可得罪典狱长和那个极其恐怖的狱警,只是为了囚犯感受到音乐里的那种自由的感觉;十几年如一日地写信,最 终建成了一个像样的图书馆。在安迪看来,这所做的一切都只是为了两个词,那便是“自由”和“希望”。人活着不能失去自由和希望,即便是在监狱里终身监禁,也应该尽力为自己争取自由和保留希望。而我们的法律,也应该为这些人类的基本追求提供一个保障,哪怕他是一个囚徒。只有这样,人们生存在这个世界上才会不会觉得空虚和焦虑,才不会去以伤害别人、触犯法律的方式获得自我的苟且。

而刑事诉讼中的对人权保障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立法精神的体现,世界上任何民主的刑事诉讼法,都着重规定了旨在保障人权的各种原则、制度。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是如此,它不仅规定了“保障无罪的人有受刑事追究”的任务,而且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规定了辩护权、诉讼参与人权利及其保障,规定了其他一系列保障人权的原则、制度和程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刑事诉讼中的人权理念和制度保障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这也是我们应该保留的“希望”,更是我们追求法制社会下自由的一种权利。 至于说《刑事诉讼法》中更具体的一些研究,比如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逮捕羁押的运用、证据开示制度等等,我想都值得我们去学习,我们应该不仅仅局限于法条的理解,而是一个庞大的相关法律体系和日常工作实践的认知,这需要一点一滴的积累,只要我们保留一颗渴望求索的真心和一个积极进取的思想,就一定能无限接近法治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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