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与舞蹈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专业学习奖学金的评审,主要依据学生学生每学期学习综合学分绩(课
堂成绩),其计算方式:
课堂成绩计算公式= 各科学习成绩×相应学分后的总和
本学期各科目学分总和
(包含形式与政策分,不含体育分)
第二条:专业学习奖学金一等奖申请者综合学分绩必须在班级排名前10%以内,
二等奖申请者综合学分绩必须在班级排名前25%以内,三等奖申请者综
合学分绩必须在班级排名前50%以内。
第三条:优秀奖学金分为专业学习奖学金、优秀社会工作奖学金。
1、专业学校奖学金设立三个等级,其标准和比例分别为:
一等奖 750元(一学期)占学生数5%
二等奖 500元(一学期)占学生数10%
三等奖 300元(一学期)占学生数10%
2、优秀社会工作奖学金标准为300元(一学期),占全校学生数的5%(校、院、
班级名额另行分配)。
第四条:通过上一学期思想品德鉴定,学生素质综合考评中品行考评获得15分
以上(包括15分),且惩戒扣分不超过1分。
第五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再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但只发给证书并计入
学生档案,不再发放奖金,不占班级名额。获省三好学生和省优秀学生
干部的学生可直接申请专业学习一等奖学金。
第六条:在申请专业学习奖学金的同时,社会工作成绩突出者还可申请优秀社会
工作奖学金。
1、优秀社会工作奖学金参评对象包括:校、院两级团季会、学生会、自律会学
生干部,班级、团支部学生干部,校广播台、校卫队、校膳委会学生干部学 生社团负责人和青年志愿者,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在创建文明校园活动中 表现突出者等。
2、除以上情况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综合学分绩在班级排名前50%以内。
(2)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年(大一新生除外)。
(3)工作积极负责,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的成绩。
音乐与舞蹈学院 学生科
2012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