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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中小学转学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3 17:23: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厦门市中小学转学办事指南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中学)>>

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

第十五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变化确需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向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双方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常住地户籍册(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2.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附表6); 3.转学证明(附表7); 4.新生入学登记表; 5.学生学籍卡片和综合素质评价登记册; 6.义务教育登记卡; 7.学生就学期间重读、休学证明(须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十六条 我市中学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接收外地转学生的地段安排来接收转学生。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的学生不得借故拒收,不得用\"试读\"形式拖延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及时报告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审核转学有关材料,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学生到转入学校就读。学生转学应认真填写转学申请书,学校应严格审查,凡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者应追究责任。学校接收转学生后,应及时将转学证明书的回执寄回转出学校存档。非本市常住户口经批准在本市公办中学借读,入学后才取得厦门市常住户口(含蓝印)须转学的学生,一般应将学籍转入已借读的中学。我市同一辖区内中学之间,原则上不转学。户口未迁入我市的民办学校学生不得转入公办学校。厦门一中、双十中学、厦门六中、外国语学校初中部不接收转学生。

第十七条 转学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初三年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学时转入学校应将其安排在与原就读学校相应的年级,不得重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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