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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发布时间:2020-03-02 18:27: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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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6个月以上),转移临时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证明信”(6个月以内)。狭义概念特指正式组织关系。在一般情况下,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系指狭义概念。

注意:(1)党员组织关系与本人的户口没有直接关系,与本人的人事关系没有直接关系;(2)关于党员信息卡片的使用:是传统的党员信息管理统计方法,既不提倡,也不反对。现在提倡党员信息化管理。

2、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有三种:即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和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由中央组织部统一印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只有这三种凭证。其他书面证明只是证明其党员身份,让其参加活动,但不能转接组织关系。其责任主体在流出地党组织)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因工作单位、居住地等发生变化,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同一党委的两个党支部之间党员转接组织关系,一般由党委组织部门向党支部开具介绍信。

▲党员证明信——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外出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凭证,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凭证。党员临时外出时,持党员证明信以证明其党员身份。党员证明信一般只限在党员临时外出6个月以内(3个月及3个月以内的短期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使用。持党员证明信外出的党员,可以据此证明自己的党员身份,在所去地区或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是,其党组织关系没有从原所在党组织转移出去,他们在所去地区或单位党组织中没有“三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仍在原单位交纳党费和享有“三权”。

中组发[2004]10号规定:省级、副省级、地级市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包括机关党总支、党支部),以及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转接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流动党员活动证》——用于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三权”。

注意:(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或机要邮政转递。(2)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由《上海组织工作服务部》定点购买(地点:高安路21号,电话:24021286,24021287);(3)使用后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存根要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在10 年以上方可销毁。

★根据中组部2006年45号文件精神,新版的《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版的自2007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新版的组织关系介绍信与原版相比较,有较大的改动,主要增加了“介绍信回执联”以及党员的相关信息(比如增加了男/女、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以及党员联系方式、党员所在基层党委的联系方式等),这样极大地方便了党组织和党员之间的相互联系,可以大幅度减少党员“袋袋户口”,进一步理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使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根据市委组织部基层党建办公室的解释口径:涉及跨省市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不用“介绍信回执联”(第三联),由基层党委办理回执。

★《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工作问答

一、流动党员的定义?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二、什么是《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证明,是流动党员身份和参加党的活动的凭证。

三、如何领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流动党员外出前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领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入地党组织在与流出地党组织充分沟通、了解党员意愿的基础上,可以向未持证流动党员反向发证。

四、流动党员外出如何使用《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流动党员凭证到流入单位党支部报到。流入单位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可就近就便到流入地社区(村)党支部报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五、什么是接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回复制?

接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回复制是指流入地党组织接收持证报到的流动党员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电话形式回复流出地党组织或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回复仅在党支部之间实行,不层层回复。正式组织关系隶属本市党组织的流动党员,回复在流入地党支部和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之间实行;正式组织关系隶属外省市党组织的流动党员,回复在流入地党支部和流出地党支部之间实行。

六、流动党员外出返回如何使用《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流动党员应及时将《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交流出地(单位)党支部查验,并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七、《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如何年审?

每年年底前,流动党员需持证在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流入地(单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支部进行年审。

“年审(查验)”栏由年审时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负责填写,年审应结合党员民主评议进行,每年一次,一般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

八、《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遗失后如何办?

《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党支部报告。

九、申请领取新证的条件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所列内容填写已满或遗失,可申请领取新证。

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如何编号?

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基本信息管理系统2005》设定的编码进行统一编号,基层党委加盖印章。

一、《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如何填写?

《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党支部负责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个人不得涂改。其中:

流出地(单位)党支部负责填写党员的基本信息;

“流入地(单位)党支部”栏、“流入时间”栏、“党支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栏,一般由流入地(单位)党支部接收流动党员时查验填写;

“党员参加党的活动和交纳党费情况”栏,一般由流入地(单位)党支部在持证党员离开时查验、填写,主要填写该党员在流入地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

“党支部盖章或支部书记签章”栏填写时,党支部有公章的须加盖公章,没有公章的可由支部书记个人签章。

二、修订版《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何时使用?

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使用。

3、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注意:指在本市范围内,如跨省市的一定要到区委组织部或区委组织部的转接点办理(发现外省市的基层党支部直接开出的介绍信)。

根据市委组织部[沪委组(93)字第6号]文件规定:在本市范围内,各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等党的基层委员会(不包括大专院校和大型企业所辖的分党委),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身兼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党员组织关系应放在本人主要职务所在单位,参加那里的党组织生活。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六个看”工作法:

一看抬头写法是否规范、转入单位是否明确。抬头一般要写全称。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①先工作地、后居住地的原则),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党员所在企业注册地、经营地不一致的,由注册地与经营地协商,协商不成的以经营地为主(②先经营地、后注册地原则)。

二看党员姓名是否准确无误。姓名一定要准确,书写要工整,不能涂改,否则必须加盖校正章。

三看是正式还是预备党员。如果是预备党员,因涉及到转正问题,一定要摸清预备党员的情况和底数。如预备期开始的时间(支部大会召开时间)、人事档案等有关问题。在转接之前,原单位党组织应该负责提供预备党员预备期期间的教育、考察和表现情况的书面鉴定,存放在预备党员的档案中。

四看党费交纳是否超期。党费交纳截止日期一般与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接日期相符。

五看是否在有效期限。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有效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如果遇超过有效期限较短的介绍信,一定要出具由党员本人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连同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起存档。如果超过有效期限六个月,一般不予受理,可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操作。有的介绍信未注明有效期限,原则上以三个月期限为准。

六看落款印章是否相符。无论当面接待还是来电咨询,首先要看清或问清楚组织关系介绍信的落款印章名称。落款与印章不一致时,以印章为准;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一定要有加盖的骑缝章,骑缝章要规范。集体转移党的组织关系,应附党员花名册,并加盖组织部门的印章。

4、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的规定。企业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将正式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被原单位返聘的,正式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将正式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根据时间长短、所在单位(地区)党建工作状况等实际情况转移正式或临时组织关系。在转接退休干部党员党的组织关系的工作中,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要积极稳妥地做好退休干部党员的思想工作,转移党的组织关系可区分不同情况,由党员本人转或征得本人同意后组织部门统一转。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转接党的组织关系的退休干部党员,党组织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限期转移组织关系。(上海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下、区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的退休干部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沪委组[1998]610号”。)

对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仍可以保留在机关建立的离退休人员党支部或离退休人员联合党支部。

▲离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工作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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