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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仅供参考)[1]

发布时间:2020-03-03 21:06: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总则

一、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宁国市村党组织和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竹川村村民委员会由1名主任、1名副主任和1名委员共3人组成。

三、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选举工作机构

四、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1人单数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办事公道。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两委提出建议名单,经村民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建议将不是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村党组织书记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

五、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不得再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7人,缺额的成员应按原来的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街道)选举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主持本村的换届选举工作。

六、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2.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备案;

3、

组织改选村民代表;

4、登记审核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5、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审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6、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时间、地点、投票方法;

7、做好投票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8、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

9、处理选举中出现的问题;

10、总结选举工作,填报有关数据、材料,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11、监督上一届村民委员会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财物、公章、档案资料等。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交接止。

七、改选村民代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各村根据实际确定户数)推选一人,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总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建议大的村控制在50人左右)。其中妇女代表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各村民小组按照2:1的比例确定男、女代表名额。村民代表由推选的户或村民小组撤换、补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代表。

登 记 选 民

八、村民是否具有登记资格,必须看其是否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条件。必须年满18周岁。计算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确认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2、政治条件。以下两种人不予登记: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因刑事犯罪案件正在收审的。

3、属地条件。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农村需要的各类人才,自愿到农村工作、生活,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后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予以登记,并告之其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4、身体条件。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登记名单。

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并通知外出的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回村参加选举。本人不能回村参加投票选举的,可以委托近亲属投票。但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村民对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对长期在外无法取得联系的,以及明确表示不能回村参加选举又不委托近亲属投票的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候 选 人 的 产 生

十、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按市文件规定,列出具体规定)

十一、提名候选人必须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种职务分别等额提名,其中副主任候选人原则上只提名女性。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提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委派村民代表参与监督各村民小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然后将提名表集中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当场唱票、计票,并公布提名结果。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候选人条件,对候选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提出符合候选人条件的人员名单,然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就候选人资格审查情况作说明,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对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变更。

十二、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按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不愿意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

候选人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缺额的候选人应从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张榜公布。

选 举 程 序

十三、选举村民委员会,设置中心投票会场和流动票箱,党员和村民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中心投票会场投票。其余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随带流动票箱,登门接收投票。每个流动票箱必须有三人以上村民代表和乡镇工作人员负责监督,并填写流动票箱投票情况报告单。流动票箱投票必须集中到中心投票站开箱、唱票、计票。

十四、选举大会当场推选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负责核对投票人数,唱票、计票、监票。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介绍大会选举办法,提出具体要求。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

十五、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一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村民,可以投弃权票。

十六、选举现场设发票处、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领取选票后,由本人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由本人请信任的人代填选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人员代填选票。任何个人不得强行为村民代填选票。不能到现场直接投票的村民,应当在选举日前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办理委托投票登记。每一村民接受的委托不超过三人。

十七、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难以辨认的选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投票结束后,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宣布统计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村民选举委

员会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张榜公布。

十八、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2、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十九、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镇(街道)和市民政部门备案。乡镇(街道)向当选人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201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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