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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4-10 12:07:35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人数由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新建居民委员会时间超过1年的,与全市居民委员会同时换届选举。

第六条 居民小组一般由15至50户居民组成,每个居民小组可以选举2至3名居民代表,居民代表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在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地区)办事处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列支。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三)确定投票选举日期;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推举主任、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

(四)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公告选举日期、时间、地点及选举方式;

(六)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居民选举委员会行使工作职责至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5人的,由居民会议补选。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 年满18周岁的本市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十二条 有选民资格的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的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也可以在居住地的居民选

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选民登记的居民,丧失选民资格。

第十三条 采取居民小组代表方式选举的,应当公布居民小组代表名单。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文化知识,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热心为居民服务。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出,可以采取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户代表5人以上联合提名、居民小组代表联合提名等方式。提名时,对候选人只有1次提名权,且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应当多于应选名额1至2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与应选名额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

提名的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人数时,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5日以前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 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居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织候选人同选民见面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投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八条 选举居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大会应当当场推选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负责核对票数和投票人数、监票、唱票、计票。

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唱票、计票等工作。

第十九条 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对不便到会场投票的,可以设若干投票站和流动投票箱。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必须有2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

投票前,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介绍选举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 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

选民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正式候选人以外自己信任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

第二十一条 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按职务分次投票选举,也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具体投票方式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主任、副主任不得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产生。

第二十二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或者弃权。

第二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将所有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

每次选举所得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选票无法确认的,经居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四条 过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该职位的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5人,不能组成新一届居民委员会的,应当在10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1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选举。第二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后,报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二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受居民监督。居民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有10名以上居民代表或者十分之一的户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居民委员会和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必要时,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召集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 居民会议在讨论罢免建议时,提出罢免建议者应当到会回答问题。被要求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并申诉意见。

第三十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书面向居民委员会提出,经居民会议确认。第三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居民委员会可以提请居民会议补选,并报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补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到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区)办事处予以纠正;直接责任人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选举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居民有权向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区)办事处举报,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区)办事处必须在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2篇: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居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人至9人组成。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时,区县(市)、街道办事处、镇(乡)均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五)负责有关选举资料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

(六)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七)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居民委员会换届与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和村委会换届时间安排一致时,可以与镇(乡)人大和村委会换届选举统一安排、统一部署。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推进出的届委会选举小组主持。居委会选举小组一般由5 人至9 人组成。居委会选举小组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居民会议提名推荐,经居民会议通过确定,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乡)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居委会选举小组在街道办事处、镇(乡)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选举程序和法律、法规;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审查登记并公布居民选举资格名单;

(五)组织推荐、酝酿协商候选人,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选举方式,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印制选票,确定选举日期、地点;

(八)解答居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九)总结选举工作,整理选举工作资料,并归档;

(十)负责其他有关选举方面的工作。

居委会选举小组行使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的一届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章 居民选举资格登记

第九条 年满1 8 周岁的居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应在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进行选举资格登记。

计算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居民出生日期以户口证明或身份证为准:

第十一条 具有选举资格,承担居民义务的下列入员应予登记:

(一)由于婚姻、家庭关系定居本居委会超过1年,其户口尚未迁入的;

(二)家居城镇承担居民义务的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

(三)街道办事处、镇(乡)下派的挂职干部及本居委会引进的居委会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由于婚姻、家庭关系迁离本居委会超过1 年来承担居民义务而其户口尚未迁出的人员,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每次选举前应对上届选举资格登记后新满1 8 周岁的、新迁入本居委会具有选举资格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居民予以补充登记。对选举资格登记后死亡、户口迁出本居委会的居民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举资格登记名单上除名。

第十四条 发病期间的精神病患者及痴呆患者,经过选举小组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登记。

第十五条 选举资格登记名单应在选举日2 0 日前张榜公布。对公布的选举资格登记名单有异议的,可在选举日3 日前向居委会选举小组提出,居委会选举小组应在选举日前作出答复。

条十六条 采取由户代表或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 名至3 名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方式的,可以只对参加选举的人员进行选举资格登记,并按时张榜公布。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名额多:人至3 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和应选人数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

第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法纪、廉洁、公道、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居民服务;

(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四)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知识;

(五)有开拓进取精神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理,能组织居民群众发展社区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般应在50岁以下。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10名以上享有选举权的居民联名提名;

(二)居民自荐,并由10名以上享有选举权的居民附议提名;

(三)居民代表会议提名或采取预选方式确定候选人。

第二十条 所有候选人的提名名单,于选举日1 5 日前按姓氏笔划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居委会选举小组应向居民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居民小组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进人名单,并在投票选举日的前5 日按姓氏笔划张榜公布。通过预选方式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

第二十一条 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在选举日前5日,公布选举日期、时间、地点;

(二)向选民宣传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和投票选举的有关注意事项;

(三)印制选票,并加盖印章;

(四)选举日前,居委会选举小组认真核实选民人数,能参加投票的人数,代为投票的人数,不能参加投票的人数;准备好票箱,布置好会场,落实投票的各项组织工作;

(五)投票选举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参加选举。

居委会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也可以先选举主任、副主任,后选举委员。但不能先选委员再从委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三条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四条 投票选举时,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和便于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会场和若干投票站。对不便到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可设流动票箱。每个票箱必须指定3 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

居民委员会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候选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会场和各投票站可设公共代签处。因文盲或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签处代写,代写入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候选人和候选人直系亲属不得做代写入。

第二十六条 享有选举权的居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居委会选举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居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 人。

外出1 年以上的选民,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在选举日未能回居委会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居民代其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参选人数内。

第二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居委会选举小组应将所有投票箱于当日集中到中心会场,并当众验证后开箱,由监票员和计票员认真核对,计算票数。

采取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 名至3 名代表参加投票的选举,不设分会场和流动票箱。

第二十八条 半数以上的有选举权的居民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选举投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

第二十九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采取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 名至3 名代表参加投票的选举,9 0 %以上的代表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获得代表,总数过半的始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重新制票另行选举(按得票多少排列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 /3 。

第三十条 经过两次以上投票选举,当选人已达5 人以上,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可以由当选出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出现暂缺时,可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1 名委员临时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

第三十一条 居委会选举小组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乡)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颁发由重庆市民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当选任职证书。

第三十二条 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应在公布选举结果后5 日内召开第一次全体成员

会议;2 0 日内召开第一次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宣布委员分工,讨论通过3 年任期目标和本居委会发展规划,讨论修订本居委会各种规章制度和居民公约。

第六章 罢免、撤换与补选

第三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受居民监督。居民会议有权罢免、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1 /5 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但应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

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未经居民会议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罢免、撤换。

罢免、撤换、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必须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对不称职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罢免、撤换建议,但应经所在居委会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其中,对停职处理的居委会成员,停职期限不得超过3 个月。

第三十五条 居民会议在讨论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案时,提案人应到会回答问题,被罢免人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诉意见或书面申诉意见,罢免撤换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时,街道、镇(乡)政府应派员出席并主持会议。

第三十六条 对居住变迁、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职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会议应履行免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被罢免,或因其他原因缺额时,应及时补选。补选的候选人应根据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实行差额选举。补选方法可以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投票选举。

第七章 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下列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治安处罚: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的;

(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

(三)对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居委会成员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四)不按照法定的任期进行换届选举的;

(五)不经选举委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的;

(六)不按照法定程序选举或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的;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九条 居民小组长由居民直接民主选举产生,其办法由各区县(市)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

时事政治、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社区工作及其相关政策法规、社会工作、社会学、行政管理、法律常识、写作等基本知识

社区

.什么是社区? 答:社区是指居住在某一地域里的人们结成的多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群体,从事多种社会活动所构成的社会区域共同体。具体地说:就是以居住地域为特征,以居民心理认同感为纽带,以社区成员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目的,具有社会化综合功能的,有党和政府关心指导、有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支持的区域性小社会。

中办发(2000)23号文件规定,目前我国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

调整的居委会辖区。

2.社区有哪些类型?

答:社区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1)按主要功能分,有经济社区、政治社区、文化社区、军事社区。(2)按规模大小分,有巨型社区、大型社区、中型社区、小型社区、微型社区。(3)按形成方式分,有自然性社区、法定型社区。(4)按结构完整程度分,有整体性社区、局部性社区。按综合标准分,有农村社区、城市社区等等。

3.社区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社区具有五个基本特征:(1)社区是一个社会实体。(2)社区具有多重功能。(3)社区是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场所。(4)社区是以聚落作为自己依托或物质载体。(5)社区是发展变化的。

4.社区是由哪些基本要素组成的?

答:社区由(1)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人群。(2)一定的地域。(3)一定的生产和生活设施。(4)一定的管理机构。(5)具有一定特色的文化。(6)社区居民具有一定的社区意识等要素构成。

5.人们通常所说的小区是社区吗?

答:近年来我国不少居民小区或新开发但未依法设立居会的街居普遍以“社区”一名来称呼,进而由相关业务部门发起创建“精神文明社区”、“安全社区”等活动,“社区文化”、“社区党建”等新说法、新思路层出不穷。这些小区不是真正的社区,只是某些部门为完成本部门、本单位的任务而在小区开展的社区工作中的一个方面或某些方面而已。其成员除了受所隶属的国家、政府或单位的领导外,对自己所居住地方的事务还没有能够正常地行使像选举、管理、参与、建议、监督等权力,还处于被动参与地位。因此,我们认为这些小区不是真正的社区或者不完全是真正的社区。

6.小区怎样才能成为法定的微型社区?

答:很多社会学家认为,在一个社区里,人与人之间应该有比较充分的互动关系、人们对居住地区有比较强烈的归属意识和人与人之间能够形成共同遵守的习惯等。小区能否被当做社会学意义上的社区,或成为我国方兴未艾的社区建设所指社区,除了需要考察其中人们的互动是否充分、归属意识是否强烈等因素外,还需要依法划定并依法成立相应的自治组织。换言之,小区或原有的居委会辖区如若不经过“社区建设”整合规范,是很难成为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定的社区的。道理很简单,现有小区或居委会辖区的成员互动是极不充分的,其归属意识大多也与社区无关,或仍依附、留恋于原有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旧习惯了根深蒂固的单位人角色,对社区事务和居委会有着先天性的疏远感,难以转向和溶入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组织,因此根本谈不上其对社区归属意识是否强烈问题。也正因为社区互动不充分,社区成员归属意识不强烈,那种由大多数社区成员或社区内部的社会群体、社区组织作为行动者共同参与的、对整个社区生活能够产生一定影响作用的社会行动,亦即社区行动,并不多见。因而,社区自治不是流于形式,就是流于空谈。再加上遍布于基层的行政管理条条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块块对社区功能、社区资源的分割挤压,社区自治空间越来越小,常常陷人生存危机。因此,小区只有依法划定、依法成立社区组织并依法进行运作,才能成为社区建设所指的社区。

7.城市社区具有什么明显的特征?

答:城市社区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1)现为城市居民多以第经济方面,表

二、三产业为主要的职业和谋生手段。(2)人口方面,表现为城市人口密度较高,人口聚居的规模较大,同时,城市人口也存在素质高低不同、职业构成比较复杂、人口来源与经历差异较大、观念和生活方式多元化等情况。(3)社会组织方面,表现为科层制组织(上下级关系)普遍,社会组织复杂(纵横交错)。(4)生活方式方面,表现为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相对较高。

由于城市是整个社会的经济中心、政治中心和科教、文化、卫生中心,发挥着带动国民经济

发展、管理全社会、带动整个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作用,因此,人们越来越重视城市工作,关注城市社区建设。

8.什么是社区建设?

答:中办发[2000)23号文件明确规定: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

1991年5月,由国家民政部率先提出后逐步为中国各界普遍认同的“社区建设”所指社区,大致属法定的微型社,在农村专指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在城市专指辖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等辖区,也就是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层次。或许正因为如此,国务院在新一轮的机构改革中将“社区建设”职能划归主管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民政部是顺理成章的。它充分证明,最先由民政部门倡导最终纳入国家行政管理体系并逐步为社会各界接受的“社区建设”,其社区定位应为法定的社区,而不是自然的、也不是专能的、更不是为开展某项活动而由有关部门人为划定的“社区”。这也就规定了“社区建设”的社区辖域必须依法划定,社区组织必须依法成立,社区职能必须依法定位,社区管理必须依法进行。而正是源于法定社区的这些法的规定性和权威性,是其他自然的、专能的甚至是为开展某项活动而由有关部门人为划分的“社区”所没有的,也是“社区建设”首当其冲要进行规范、整合的。同时,我国“社区建设”所指的法定的小型社区,实际可再分为行政型社区和自治型社区两种类型,前者如农村乡镇和城市的辖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层次,后者如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层次。我国现阶段各地方兴未艾的“社区建设”,显然首先是针对后者,亦即自治型社区建设。换言之,从社区建设发展角度看,我国社区建设的起点首先定位于基层自治组织层次,未来将可能提升到城市的辖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层次。这就是“两步走”阶段性态势。基此认同,现阶段强调社区自治的城市社区建设,具体应指城市辖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的基层社区在党和政府的支持和指导下,通过调整和强化社区自治组织和其他社区组织,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整合社区功能,发展社区事业,改善社区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把社区与整个国家的社会生活融为一体,从而通过社区建设促进整个社会进步。或者说,它是基层社区为不断强化基层民主自治,优化社区区位结构,不断完善与提高其功能,不断满足与提高社区成员生活质量的自我发展过程。

9.社区建设有什么特点?

答:我国的社区建设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综合性,即社区建设是整个社区的全方位建设。二是社会性,即社区建设是各类社区主体、各种社区力量共同参与的过程。三是地域性,社区是一种地域性的社会实体,社区建设就具有突出的地域性特征。四是计划性,一般地说,要系统的开展社区建设工作,需要从本社区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活动。

10.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社区建设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人们对其基本原则的概括也不尽一致。但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我国城市的社区建设应至少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坚持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提高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把为社区居民和单位服务作为社区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扩大民主,社区自治。科学合理划分社区,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三是资源共享,共驻共建。整合社区资源,充分调动辖区单位和社区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共驻共建社区、共享社区资源的良好态势。四是责权统一,管理有序。健全社区组织,明确职责和权利,依法加强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中,逐步增强社区凝聚力。五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培育特色,树立典型,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社区建设发展目标。

11.社区建设有哪些基本内容?

答: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内容有:社区组织建设、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另外,各地区在推进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应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从基础工作做起,标准由低到高,项目由多到少,不断丰富内容。

12.在社区建设中怎样划定社区?

答:原则上按照居民居住的自然地缘关系、社区资源配置适度、管辖人口、人们的心理认同感、便于社区自治和管理服务来划分社区,力求合理、科学。在老城区,可以现有居委会管辖地域范围作为划分社区标准,适当合并目前管理户数小的居委会;在新建居民小区,可以若干小区组成一个社区的方式作为社区划分标准。社区一般按照居民居住的自然地缘关系、适度的资源配置、所在地人口心理上认同感和便于社区自治与管理服务等原则进行划分。这样,在老城区,可以适当合并目前户数较少的居委会组成一个社区;在新建居民小区,可以由若干小区组建一个社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调整,组建的社区重新命名“社区名”,并建立社区党组织和社区自治组织。

13.社区建设中的社区以多大范围为宜?

答:根据各地实践的经验,无论是老城区还是新建城区,社区要定位在小于街道办事处,大于原居委会的规模上。社区规模一般控制在1000—3000户左右为宜,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扩大或缩小。特别要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及其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的居民在内。

14.社区建设中所划定社区如何命名?

答:新划定社区要根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及居民共同意愿冠名,一般为:**区**街道**社区居委会。

15.社区建设中划定的社区可以分成哪几种类型?

答:可分为四种主要类型:(1)按照居民居住和单位的自然地域划分出来的“板块型社区”,也叫“地缘型”社区。(2)以封闭居民小区为单位划分的“小区型”社区,也叫“单元型”社区。(3)以职工家属聚集区为主体的“单位型”社区。(4)以不同的功能特点划分的“功能性社区”。

16.社区建设中社区划分和设立审批权属谁?

答:目前,社区建设中的社区属城市基层微型的法定社区,所以要依法划定、依法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各省、市、自治区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社区的划分、设立、撤销或规模调整的意见应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有关居民或组织也可向街道办事处提出要求),报所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7.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分成若干居民小组吗?

答:如果一个社区的居民较多,或者是管辖的范围较大,居住比较分散,为便于社区自治,可以根据居住地区划分若干个居民小组。居民小组按居住地区划分,一个小组人数较少,居住集中,互相比较容易熟悉,有了问题便于召开小组会议,讨论解决;有利于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直接行使自治权;可以使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任务和工作计划通过居民小组得到落实。

18.我国是什么时候正式提出开展社区建设的?

答:1991年5月,原国家民政部部长崔乃夫同志在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成立大会上致词时提出了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系统开展社区建设工作的号召和要求,得到了许多城市的积极响应,并开始了社区建设工作的实践。

19.我国的社区建设是怎样发展起来的?

答:建国初期,居委会开展的公共福利、治安保卫、调解纠纷、动员群众响应政府号召并遵

守法律,向当地政府反映居民意见和要求等,是社区工作发展的开端。改革开放后,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全国各地普遍开展的社区服务活动,为全面启动社区建设奠定了基础。随着杜区服务的普及和深入,带动了社区各项工作的发展,社区服务已不能适应全方位社区工作发展的需要。上个世纪90年代初,学术理论界和政府有关部门明确提出了“社区建设”的口号和思路,得到了许多城市的积极响应,并逐渐得到了江泽民等中央领导同志的肯定。自上个世纪90年代未到本世纪初、上海、青岛、沈阳、石家庄、沈阳、南京等地的社区建设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这项旨在提高社区成员生活质量,促进社区经济、政治、文化、环境协调发展的伟大事业,就在全国各地城市蓬勃兴起,并有向农村扩展的势头。

20.目前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各省、市、自治区依法制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建立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结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其中,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一部切实保障城市广大居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由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己办好自己的各项事务,在城市基层社会生活中,实行人民群众的直接民主。

23.社区建设为什么要由居委会来主办?

答:在我国现阶段,(1)社区建设最基础的操作单位是法定性的微型社区,法定性微型社区的形成是以居委会的建立为基本条件。因为,只有当居民小区建立了居委会,才能形成有法定辖区面积、法定人口规模、法定社区管理机构的微型社区。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健全居委会组织,是开展微型社区建设工作的前提。(2)居委会是城镇基层涵盖面最广、最具群众性的社区主体组织。在微型社区里,其他组织的成员只涉及一部分居民,而居委会则包括了辖区所有的住户和居民。这个优势使其有资格动员和组织辖区内所有居民群众参与社区建设。(3)居委会的主要职能与社区建设工作具有高度一致性。它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本身就担负着开展社区服务、精神文明建设和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办理辖区居民的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多项社区建设任务。因此,组织开展社区建设活动是居委会义不容辞的职责。(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委会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辖区各种组织关系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使居委会有资格借助政府的权威开展工作和协调社区建设事宜。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居委会具有组织、协调、管理本辖区社区建设工作的地位。

24.开展社区建设对居委会发展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开展社区建设是进一步深化居委会工作的有效途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如何进一步发挥居委会的作用,如何把居民自治工作推上一个崭新的台阶,是一个现实问题。而社区建设任务的提出则为解决这个问题找到了一条有效途径。这是因为,第一,通过在社区开展

全方位的社区建设,可以为广大居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可以解决居民群众一系列的现实困难,必然会增强广大居民群众对居委会组织的认同感和向心力,这使得进一步深化居委会工作有了坚实的群众基础。第二,社区建设的本质特征表明,它具有明显的群众性和社会性。尤其是居委会一级的社区建设活动,必须要直接发动广大居民群众积极参与,要群策群力,这本身就在很大程度上是居民自治的生动体现。因此,社区建设活动越深入,越能有力地推动居民自治工作。第三,全方位的社区建设包含着培育社区组织体系,优化居委会干部队伍等内容,而这恰恰是进一步深化居委会工作的关键问题。如今通过社区建设来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必定能够促使居委会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25.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对于城市“三个文明”建设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1)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可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2)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社会稳定机制中的作用,可以使基层政权的专门机关和广大群众密切结合起来,主动有效地保障社会的安定。(3)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4)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可以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5)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6)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是城市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26.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城市社会生活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答: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城市覆盖面最广、最普遍的基层自治组织,在城市社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1)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组织形式。居民群众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这种组织形式,可以实实在在地受到民主训练,养成良好的民主习惯,实实在在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2)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的依靠力量。因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不但要面对居民群众,肩负联系党群、政群关系的使命,而且还需要发动群众完成一系列行政工作和社会工作。(3)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一方面,社区居民委员会把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给居民群众,另一方面,又把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反映给政府。(4)社区居民委员会是“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是中国社会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内容。社区居民委员会,一方面根据当地的实际,兴办大量生活、生产服务事业;另一方面开展社区教育、社区文化、社区服务等,这不仅是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城市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推荐第3篇: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渝府令[1998]36号 【发布日期】1998-09-14 【生效日期】1998-10-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8年9月14日渝府令〔1998〕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完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居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三条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人至9人组成。

第四条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时,区县(市)、街道办事处、镇(乡)均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五)负责有关选举资料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

(六)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七)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居民委员会换届与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和村委会换届时间安排一致时,可以与镇(乡)人大和村委会换届选举统一安排、统一部署。

第七条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推进出的届委会选举小组主持。居委会选举小组一般由5人至9人组成。居委会选举小组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居民会议提名推荐,经居民会议通过确定,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乡)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第八条 居委会选举小组在街道办事处、镇(乡)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选举程序和法律、法规;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审查登记并公布居民选举资格名单;

(五)组织推荐、酝酿协商候选人,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选举方式,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印制选票,确定选举日期、地点;

(八)解答居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九)总结选举工作,整理选举工作资料,并归档;

(十)负责其他有关选举方面的工作。

居委会选举小组行使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的一届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章 居民选举资格登记

第九条 第九条 年满18周岁的居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第十条 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应在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进行选举资格登记。

计算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居民出生日期以户口证明或身份证为准。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具有选举资格,承担居民义务的下列入员应予登记:

(一)由于婚姻、家庭关系定居本居委会超过1年,其户口尚未迁入的;

(二)家居城镇承担居民义务的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

(三)街道办事处、镇(乡)下派的挂职干部及本居委会引进的居委会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由于婚姻、家庭关系迁离本居委会超过1年来承担居民义务而其户口尚未迁出的人员,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每次选举前应对上届选举资格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新迁入本居委会具有选举资格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居民予以补充登记。对选举资格登记后死亡、户口迁出本居委会的居民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举资格登记名单上除名。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发病期间的精神病患者及痴呆患者,经过选举小组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登记。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选举资格登记名单应在选举日20日前张榜公布。对公布的选举资格登记名单有异议的,可在选举日3日前向居委会选举小组提出,居委会选举小组应在选举日前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采取由户代表或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名至3名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方式的,可以只对参加选举的人员进行选举资格登记,并按时张榜公布。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名额多1人至3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和应选人数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法纪、廉洁、公道、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居民服务;

(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四)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知识;

(五)有开拓进取精神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理,能组织居民群众发展社区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般应在50岁以下。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10名以上享有选举权的居民联名提名;

(二)居民自荐,并由10名以上享有选举权的居民附议提名;

(三)居民代表会议提名或采取预选方式确定候选人。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所有候选人的提名名单,于选举日15日前按姓氏笔划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居委会选举小组应向居民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居民小组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进人名单,并在投票选举日的前5日按姓氏笔划张榜公布。通过预选方式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在选举日前5日,公布选举日期、时间、地点;

(二)向选民宣传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和投票选举的有关注意事项;

(三)印制选票,并加盖印章;

(四)选举日前,居委会选举小组认真核实选民人数,能参加投票的人数,代为投票的人数,不能参加投票的人数;准备好票箱,布置好会场,落实投票的各项组织工作;

(五)投票选举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参加选举。

居委会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也可以先选举主任、副主任,后选举委员。但不能先选委员再从委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投票选举时,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和便于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会场和若干投票站。对不便到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可设流动票箱。每个票箱必须指定3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

居民委员会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候选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会场和各投票站可设公共代签处。因文盲或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签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候选人和候选人直系亲属不得做代写人。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享有选举权的居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居委会选举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居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

外出1年以上的选民,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在选举日未能回居委会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居民代其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参选人数内。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居委会选举小组应将所有投票箱于当日集中到中心会场,并当众验证后开箱,由监票员和计票员认真核对,计算票数。

采取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名至3名代表参加投票的选举,不设分会场和流动票箱。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半数以上的有选举权的居民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选举投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采取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名至3名代表参加投票的选举,90%以上的代表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获得代表,总数过半的始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重新制票另行选举(按得票多少排列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经过两次以上投票选举,当选人已达5人以上,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可以由当选出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出现暂缺时,可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1名委员临时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居委会选举小组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乡)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颁发由重庆市民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当选任职证书。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应在公布选举结果后5日内召开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20日内召开第一次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宣布委员分工,讨论通过3年任期目标和本居委会发展规划,讨论修订本居委会各种规章制度和居民公约。

第六章 罢免、撤换与补选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受居民监督。居民会议有权罢免、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1/5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但应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

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未经居民会议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罢免、撤换。

罢免、撤换、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必须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对不称职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罢免、撤换建议,但应经所在居委会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其中,对停职处理的居委会成员,停职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居民会议在讨论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案时,提案人应到会回答问题,被罢免人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诉意见或书面申诉意见,罢免撤换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时,街道、镇(乡)政府应派员出席并主持会议。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对居住变迁、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职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会议应履行免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被罢免,或因其他原因缺额时,应及时补选。补选的候选人应根据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实行差额选举。补选方法可以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投票选举。

第七章 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下列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治安处罚: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的;

(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

(三)对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居委会成员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四)不按照法定的任期进行换届选举的;

(五)不经选举委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的;

(六)不按照法定程序选举或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居民小组长由居民直接民主选举产生,其办法由各区县(市)制定。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推荐第4篇:××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根据《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选举工作在××社区选举领导小组和镇选举指导组的指导下进行,由××社区选举委员会主持。

二、本次选举的任务是选举产生新一届社区居民代表、居民组长、居委会成员及推荐产生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

三、职数及要求

1、职数

(1)本次选举产生××区××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 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实行差额选举。

(2)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选举产生居民代表×名,推荐产生居民小组长×名,原则上每组×名。

(3)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人,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 提倡社区党委、居委会及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2、成员要求

(1)社区居委会班子成员条件

①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思想作风正;

②年满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高中及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符合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有较强奉献精神。

③社区居委会委员候选人应为全额享受人口股的社区居民 (指撤村建居前纯农民);

④新进两委班子成员原则上要求在45周岁以下、大专及以 上文化程度。

⑤社区居委会主任候选人,要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带头服务、带领服务作用明显。

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为候选人: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被劳教或者解除劳教未满3年、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和丧失行为能力等五类人员。

(2)居民代表(组长)条件 必须为有选举权的居民,热心社区建设、公益事业,愿意为居民服务,能够代表居民利益的社区居民组成,在居民群众中要有一定威信,有相应的文化程度和参政议政能力,要求身体健康。年龄男:年满18周岁—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55周岁。(如在群众中威信较高,群众拥护或得票高的也可适当放宽年龄)

(3)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推荐条件

为社区党员代表、社区居民代表、社区辖区单位代表,居住在本社区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以及担任过企业领导职务的退休人员。

四、产生方式

(1)居民代表(组长)产生

以组为单位,在本组常住人口中产生,一户一票。采用无记名投票推选,以得票数多的当选。如遇得票相同,由选举委员会决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各组代表名额按比例分配如下:一组×名;二组×名;三组×名;四组×名;五组×名………;其中各组党员代表原则上不少于×名,妇女代表不少于×名。居民组长在各组代表中产生。

(2)社区居委会产生

①提名确定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提名、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户代表5人以上、居民小组代表二人以上联合提名以及上级组织推荐产生候选人,并报上级党委、政府审批同意,由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产生正式候选人。提名的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人数时,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照得票数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②选举。本届居委会选举采取18周岁以上居民一人一票的直选方式进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实行差额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同时进行。每位选民填写一张选票,分别在选票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相应职务栏内进行选择,选票上候选人姓名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民将选票填好后投入票箱,由选举工作人员分别记票并当众公布选举结果。

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以上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如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在获得超过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赞成票的前提下,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是否再次另行选举,由社区选举委员会决定。如需再次选举,则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赞成票数多少的顺序排列候选人,按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再次投票后,候选人以得赞成票数多并过半数的当选。 ③选票填写。选民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人,也可以弃权。选民在填写选票时,应当用钢笔或圆珠笔,按填写要求在选票意见栏内划符号,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同意该候选人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一个“O”;如不同意,就画一个“×”;如要另选他人,可在选票的另选人栏内写上自己要选的人的姓名,并在上面的空格内画一个“O”;不画符号的作为弃权。选票上的三种职务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

(3)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产生。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由新一届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主任原则上由社区党委副书记或居委会副主任兼任;副主任由社区两委成员兼任,委员从社区党员代表、社区居民代表、社区辖区单位代表,居住在本社区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以及担任过企业领导职务的退休人员中推荐产生。

四、选举设立中心投票箱和流动投票箱,对老、弱、病、残和其他原因不便到场投票的选民,上门接受投票。

五、选民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经社区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选民(候选人除外)代为投票,但本人需填写《委托书》,每一位选民接受委托不超过3人。不能自写选票的选民,可委托他人代写。

六、为确保投票率,设立流动票箱×只。居民代表推选投票时间设定为2010年×月×日早上×点至晚上×点整。社区居委会选举投票时间设定为2010年×月×日早上×点至晚上×点整。流动票箱须在三人以上前提下操作。投票之前先由工作人员封箱。投票结束后,选举工作人员将所有投票箱集中,在监票人的监督下统一开箱,当场计票。选举结果当场宣布,当场封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

七、选举工作设总监票、总计票各1人,监票人×人,计票人×人,唱票人×人。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并交选举大会通过。总监票人和总计票人在社区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八、选举中如发生本办法以外的情况,由社区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处理办法。

九、本选举办法在××镇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指导下,由 ××社区选举委员会提出,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生效。

××镇××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

2010年×月×日

关于××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的公告

经本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本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现将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主 任:××× 副主任:××× ××× 委 员:××× ××× ×××

××镇社区居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章)

年 月 日

××区××镇××社区定于2011年×月×日进行第一届居委会选举。凡18周岁以上户籍在××社区的居民(以户籍登记为准,以选举日计算),以及户籍不在本社区内,但居住在本社区一年以上,本人要求登记并取得不在户籍地选举证明的居民,请于2010年×月×日下午×时前到社区进行选民登记,逾期作自愿放弃选民权利处理。请各位居民相互转告。联系电话:

××区××镇××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

2011年×月×日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一号)

经研究,本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定于×月×日开始,选举日为×月×日,选民登记日为×月×日。望居民互相转告,做好准备,届时及时进行登记。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

2011年×月×日

推荐第5篇:居民委员会选举案

从江山事件看深圳社区居委会选举选民资格问题

张芳

在 2005 年 4 月到 6 月期间深圳市开始的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过程中,关于选民资格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其中,以独树社区居民江山为讨要选民资格状告其所在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委员会的事件尤为引人关注,也最具有代表性,本文就以江山事件谈起,来探讨深圳城市社区居委会直选的选民资格以及其所引发的一些相关问题。

江山事件回顾

30 岁的江山是湖北籍在深人员,移居深圳已 9 年,已在深圳购房, 2003 年 12 月入住深圳独树社区碧岭华庭。在 2005 年其所在的独树社区居委会的选举中,他主动提出要参加居委会竞选,但最后却因为选民资格问题被选举委员会拒绝参选。他为讨要选民资格七次上法院,将其居住所在地的独树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委员会告上法庭,但最终法院判他败诉。独树社区居委会选举委员会否定江山的选民资格的理由是,他没有按有关规定提交选民登记证明。据了解,此次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非户籍选民条件为“ 1 + 4 ”,具体为户籍不在本社区的居民,必须由户籍所在地的居 ( 村 ) 民选举委员会或村 ( 居 ) 民委员会出具本人不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本届选民登记的证明,居民同时必须具备以下 4 个条件 : 在本社区有自有产权的固定居所、有固定合法生活来源、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并享有政治权利的居民。因此,独树社区居委会要求江山提供其所有碧岭华庭小区住房房产证原件、收入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选民资格证明。

5 月 11 日上午,江山前往罗湖区人民法院,状告独树社区居委会选举委员会在收到他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后,把他排除在选民之外,侵犯了他的选举权利。江山要求法院依法裁定选举委员会确认其选民资格,并发放选民证。

后来江山先后六次到法院,均未得到受理。 5 月 25 日,罗湖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启动了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审理此案。

最终法院裁定起诉人江山败诉,不具有独树社区居民委员会本届选民资格。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江山的户籍所在地是武汉市汉阳区,他要求登记成为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办事处独树社区的选民,就必须遵循深圳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和相关的选举程序,主动地提供可以证明其作为合格选民的证明材料。

法院认为,江山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选举委员会提交了武汉市汉阳区洲头街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但该《证明》仅载明“江山因故不能参加本社区组织的一切社会活动”,而不是按照深圳所要求的明确证明其 “不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本届选民登记”,因此无法证明起诉人江山没有在原籍进行本届居委会选举的选民登记。同时,法官认为江山在承诺的期限内未提交关于政治权利等相关材料。

经罗湖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起诉人江山不具有罗湖区东晓街道办事处独树社区居民委员会本届选民资格。

独树社区所管理的人口将近2 万,但公布第一榜选民名单时居然只有 300 人上榜。而江山的碧岭华庭小区共有 1298 户居民,“以户均三人计算也应有 4000 个人,但最终登记选民资格的只有 30 人„„在所有 11 位正式候选人里,有 9 位是原居委会或社区工作站成员, 2 位是居民。”(据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记者在深圳所进行的调查,独树社区有 990 户住户, 3000 余名居民,而在最终进行的居委会选举中,仅有 24 人登记为选民,最后 14 人参加了选举)

江山事件发生后,引起了深圳当地媒体以及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和学界的热烈讨论,大家开始关注深圳社区关于城市社区居委会直选的选民资格的规定和执行的问题,并由此进一 1

步引发了关于居委会管理、社区利益主体的矛盾、本地人口与外地人口利益矛盾等一系列问题。

深圳对居委会选举选民资格的规定缺少法律依据

城市社区居委会选举的所有程序和办法是要符合我国基层民主所依赖的法律基础的,但是在此次江山事件中,首先最引起争议的就是深圳市出台的关于居委会选举的选民资格的相关政策规定违背了现有的法律基础。

一、对选民资格“ 4+1 ”的规定违背了宪法的普选权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独树社区以及深圳市其它社区的居委会选举对选民资格的规定办法是参考和按照深圳市的《深圳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南》而制定的,其对非户籍选民的规定包括 4 条: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有自有产权的固定居所、有固定合法生活来源、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并享有政治权利的居民;还有 1 条是:户籍不在本社区,符合以上条件的居民,必须由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本人不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本届选民登记的证明。在后来的执行中,对选民资格“ 4+1 ”的要求将许多外地移居的居民阻挡在选举的门槛之外,而翻遍所有的关于我国城市社区基层自治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所谓的“ 4+1 ”要求是缺乏法律基础的。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同时作如下规定:居民委员会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选举方式可以是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产生,也可以组代表或者户代表选举产生。从《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的表述来看,居民委员会必须从本地区的居民中选举产生。

可以看到,首先,“ 4+1 ”标准中以财产标准来判定居民的选举权本身就是违背法律的,实际上超越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根据该法规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而选举委员会要求居民从派出所开出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来证明其享有政治权利,也是不合理的。这种做法暗含着 " 有罪推定 " 的假设,违背了法律规定的选举权的平待对待原则和无歧视原则。这显然与《宪法》的有关精神有着根本性的抵触。

二、对选民资格的规定和执行违背了居委会的群众自治原则

除了遵循相应的法律基础,最需要引起关注的问题还有如何定位城市社区居委会的选举性质问题。按照《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城市社区居委会是居民的自治组织,那么居委会的选举,是不同于选举人大代表或者政府成员一类的政治选举的,作为群众自治组织的选举,只是要求其组成成员居民进行自由、自愿的选举,居民的身份与政治选举中“选民”的身份不同,作为居住在社区的成员,其本身的性质就是居民,也就自动有了参与社区活动包括选举的权利,这和其他的自治组织——例如一些协会——的规则是一样的,而且一个居民可以承担多种群众自治组织的身份,也就是说他可以在不同的自治组织内进行多次的投票选举,因此要求其证明放弃原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权更是不合理的。

居委会作为自治组织,其对选举人员的资格要求应该是宽泛的,目的是为了提倡更多的居民的参与,而不是限制居民的参与,因此所有的相关规定都是鼓励参选,而不是限制参选。全国许多地方对居民选举的规定都是依照这样的原则制定的。通过深圳市对选民资格做出的“ 4+1 ”规定以及独树社区和其他社区的执行来看,相关的政府部门仍然没有意识到社区的自治组织性质,而仍然将其作为一级地方政府组织来对待,这也违背了法律中对社区自治性质的规定。

三、全国其他社区对社区选民资格概念在实践中的理解和贯彻

如何确定居民的定义并由此规定居委会直选选民的资格,全国各地都还没有达成一致的

规定,但是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其他地区像深圳一样对选民资格做出的类似“ 4+1 ”的严格规定。由于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有关法律都还比较原则,尚未具体化,所以,在基层群众自治的建设中,具体的组织和工作还需要依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体制创新,从而使其适应现实社会发展所动员起来的群众自治对制度本身的要求。在全国的其他地区城市社区的选举中,在外地移居居民的选民资格的问题上都是按照居民的居住年限(半年或者一年)来判定其选举资格,甚至有些地区对居民的居住年限不做要求,并且不存在必须要求居民放弃原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权才能享有现居地区选举权的规定,对选民的资格做到了合理和有效的要求,扩大了居民在选举中的参与权,提高了居委会选举的选民参与比例。而通过独树社区的选举结果可以看到,由于深圳对选民资格的严格规定,将绝大多数居民阻拦在选举的门槛之外,最后选举出来的居委会班子绝大多数仍是原来居委会的成员,这样的选举结果的合法性显然受到质疑。

深圳对选民资格的规定引起了一系列城市管理的相关问题

在“江山事件”所引发的对居委会选举选民资格的争议的背后,还反映出城市社区管理中利益主体的争夺和以及外来人口与原居民的矛盾等问题,这也是要引起关注并反思的问题。

•选举出来的居委会的代表性受到质疑,工作难以开展

在“ 4+1 ”的标准下,很多社区居民被阻拦在选举的门槛之外,根据独树社区的最后选民登记结果,只有 0.5% 的居民最后登记为选民,他们所代表选举出来的结果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多数居民的利益和意愿就受到质疑。很显然,这样选举出来的居委会的合法性是有问题的,由于它不是由全体居民选举产生的,在以后的工作中就很难和这个社区的所有居民达成很好的信任和谅解,居委会很有可能形同虚设,难以在社区中正常有效地开展工作。在城市社区基层建设中,社区居委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区居委会能否得到居民的认可与支持,对于提升社区的建设管理水平至关重要。对于居民来说,通过行使提名权和选举权,选出代表大多数人意愿的社区当家人,有利于强化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荣誉感。许多城市根据社区实际的发展状况和环境,放宽社区直选的限制,最大限度的调动起社区居民的参选热情,在北京某些直选社区居民参选率超过 96 %,高度反映出群众对社区居委会寄托的厚望;对于当选的社会居委会成员来说,通过竞争脱颖而出,他们就会感到社区居民对自己的信任,从而有了对社区的责任感,从而会有社区强烈的服务意识,这样就为双方营造了一个充分交流、沟通的平台。深圳的居委会选举从表面上来看,参选率很高,但这不是真正的全体居民的参选,而只是少部分居民的参选,这和上述所提到的全国其他地方的高参选率是完全不一样的。

因此,居委会能否得到居民的认可与支持,居民能否对居委会直接行使《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是决定居委会组织能否良性运转,城市社区居民能否自治的关键。居委会的选举一定要切合实际环境的要求,满足居民的参与热情和愿望,否则,一个选举出来的连合法性都受到居民质疑的居委会是难以让居民依赖和信任的,那么它在今后的开展工作中也会是举步维艰,作为官方承认和提倡的居民自治组织,却不能得到居民的拥护,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也影响了城市基层自治的健康发展,这是不符合我国基层民主的发展方向的。

二、对选民资格的规定反映出了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对实际利益的争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深圳市已经全面地进行了“城中村”的改造,将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委会,并将已转制的“城中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依法改革“城中村”集体经济的管理模式,组建股份制经济实体取代村委会管理的经济,加速实现城乡一体化。在村民委员会向社区居委会的转变过程中,原来的村委会管辖下的财产也随之由现行的居委会进行管理,而征地、房地产开发和社区企业的发展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自然成了各利益主体,

尤其是原居住民共同关注的焦点,也是矛盾的焦点,由于对利益的关注和维护,造成了本地居民和政府对外来人口话语权的限制,对选民资格做出严格的规定,就抬高了外来人口进入利益分享空间的门槛,这是政府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

三、由选民资格的争议可以看到外来人口与原居民的冲突与矛盾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离开原出生地,移居到新的城市。深圳市已经成为一个外来移居人口占多数的城市,这些外来人口在原居住地行使选举权已经变得越来越不现实,其切身利益和新居住地发生日益紧密的联系。这些人事实上已经放弃了原居住地的选举权,但从江山事件可以看出,在人们的观念上、操作层面上,城市非户籍人群要在新居住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还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解决。

首先,城市的管理架构和城市管理者的理念,仍然不能适应早已发生了巨大变化的城市人口格局,大多数地方法规和政策依然旨在强化户籍人口与暂住人口之间的壁垒,尤其是限制“新市民”行使其民主权利。即使是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受到诸多限制,江山事件反映出城市中外来人口与本地原居民之间的隔阂与矛盾,反映出本地政府对外来人口的限制,对其本地利益的维护。

非户籍居民在一定程度上被过高的门槛剥夺了政治权利,从而远离了当地公共事务并日益边缘化,这无论是对非户籍群体本身还是整个城市都是无益处的。有效的权力必须以民众的认可为基础。大量外来人口新市民被排斥在城市、社区的公共生活之外,不能参与公共事务,感觉自己受到歧视,当然就对社区、对城市没有认同感;对城市的法规及管理者的权力,也没有认同感。这样的管理秩序当然是脆弱的、低效率的。只有尊重移居的“新市民”的人格,保障他们的权利,让他们融入城市主流生活,城市的管理才是有效的,才能发育出比较健全的秩序。

由江山事件反思城市社区居委会直选选民资格的界定

独树社区 0.5% 的居民最后参加了居委会成员的换届选举,而即使在深圳市选民登记率最高的盐田区,也只有 30% 的居民最后登记为选民,由于对选民资格做出的严格规定,使得多数居民,尤其是外来移居居民不得不放弃自己的选举权,在这样的情况下所选举出来的居委会必然不能代表多数居民的利益和愿望,由上文分析,深圳市对选民资格的规定造成了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并且也反映出了城市管理中的各方利益主体的冲突和矛盾,在城市基层民主选举中继续这样的规定只会加重这种冲突和矛盾,增加外来人口和本地人口的隔阂,加重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这显然是一点也不有利于城市基层民主发展和建设的。因此,我们认为,对居委会选举选民资格的规定最终仍然应该回归到《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只按照其在所在社区的居住年限来判定是否具有选民资格,并且在居住年限的规定上面,也应该尽量的放宽,由一年降为半年,甚至更短,在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对选民的居住年限不作限制的规定。这样才能够扩大居民的政治参与权,让尽可能多的居民进入到社区基层民主选举的进程中,居委会的选举才会真正得到多数居民的关注和参与,才会真正的发挥出其自治组织的功能。

我们要认识到,深圳市对社区居委会直选选民资格的不合理的规定是违背我国的基层民主的发展方向的。江山事件的背后所反映出的城市管理中的一系列问题都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这样的问题不单在深圳,在我国其他很多地区也同样存在,我国的城市基层民主的步伐才刚刚开始,应该从江山事件深刻反思我国城市社区基层民主建设所存在的问题并且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尽可能的进行调整和纠正,使其符合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大方向并加快其步伐。

来源:世界与中国研究所来源时间:2005-06-25本网站发布时间:2005-08-17

推荐第6篇:镇社区居委会第二届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文章标题:镇社区居委会第二届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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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2007年3月25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

法》和《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结合八街镇社区居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八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设书记、主任1人(实行一肩挑),副主任1人(兼文书工作)和委员共5人组成。

第三条八街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候选人名额应等于或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委员差额不能少于1人。

第四条八街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候选人由本镇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采取联名推荐形式产生。

第五条选举工作由八街社区选举工作委员会主持。主任、副主任、委员实行一次投票选举。选票按各种职务分别印制在同一张选票上。正式候选人名单和选票所列候选人均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六条选举时,采取以推选居民代表集中投票的办法选举。

第七条选举大会设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代书员各1名,人员由八街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名,并在选举大会上通过。

第八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居民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其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九条居民代表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赞成的在姓名下的符号栏内画“O”,反对的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的,应在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栏右边符号栏内画“O”。选票一律用钢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楚。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选票全部书写模湖无法辨认的,全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可辨认部分有效,无法辨认部分无效。

第十条投票时要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大会投票结束将投票箱由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将投票人数和票数进行核对,做好记录,并由监票员签字。

第十一条有选举权的居民代表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居民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若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选举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二条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八街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决定。

第十三条本选举办法经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镇社区居委会第二届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来源于xiexiebang.com,欢迎阅读镇社区居委会第二届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推荐第7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说明

星城镇东马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和《望城县村党组织和第六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1、东马社区委员会的选举在星城镇党委和东马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镇人大、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推选产生的东马社区选举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2、本次选举选社区居委会主任1名,选社区委员会委员2名。

3、投票选举方式:实行三个“海选”。第一个海选,由组长负责各组召开户主大会或上户投票的方式选出选举委员会成员7名;第二个海选,以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相结合的方式,由选民直接提名主任候选人1名,委员2名;由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社区委员会提名情况,按得票多少的报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张榜公布后,进行选举。第三个海选,以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相结合的方式,由选民直接选出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1名,委员2名。

4、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身体健康,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开拓进取,乐于奉献,有一定组织活动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诚心诚意为村民群众办实事,能带领群众勤劳致富。留任的同志年龄男57周岁以下,女52周岁以下;新推荐的候选人年龄男45周岁以下,女同志35周岁以下,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确定为候选人:①正在服刑但未剥夺政治权利的;②选举前3年内受过劳教以上(包括免于起诉)处罚的;③因经济问题或其他问题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④选举前3年内本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⑤拒不履行村民义务的;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为重点治安对象的;

6、社区委员会成员提名最初候选人应有妇女代表,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中没有女性,应将妇女中得票最多的一名增列为候选人。

7、选民一般应直接参选,对因故不能直接投票的,可由选民委托投票。正式投票一人可以也只能代投一张选票。正式候选人不能接受委托投票。

8、正式选票的设置:正式候选人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排名不分先后。

9、候选人提名时,高职务票不能与低职务票相加,低职务票更不能往高职务票相加。正式选举时,对同一候选人只能选择其担任一种职务,如选择了担任两种职务,高职务栏内有效,低职务栏内无效;正式选举时,高职务票,可与低职务票相加。

10、选票有效或无效。①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②在正式选举中,同意候选人的,在其姓名上的空格内划“√”。不按规定的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③如另选他人的,则在后面的空栏内填写想要选的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上方空格内划“√”。只填写姓名,不打“√”的无效。④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辩认的选票,可以辩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辩认的部分无效,其它具体情况灵活处理。⑤部分选民将选票未划任何符号投进票箱应作为弃权票。⑥部分选民领取选票后,既没有填写,也没有投进票箱,视为没有参加投票。

11、工作

推荐第8篇:第三届居民委员会选举委托

第三届居民委员会选举委托

第三届居民委员会选举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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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城镇东马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xx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和《望城县村党组织和第六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1、东马社区委员会的选举在星城镇党委和东马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镇人大、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推选产生的东马社区选举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2、本次选举选社区居委会主任1名,选社区委员会委员2名。

3、投票选举方式:实行三个“海驯。第一个海选,由组长负责各组召开户主大会或上户投票的方式选出选举委员会成员7名;第二个海选,以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相结合的方式,由选民直接提名主任候选人1名,委员2名;由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社区委员会提名情况,按得票多少的报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张榜公布后,进行选举。第三个海选,以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相结合的方式,由选民直接选出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1名,委员2名。

4、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身体健康,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开拓进取,乐于奉献,有一定组织活动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诚心诚意为村民群众办实事,能带领群众勤劳致富。留任的同志年龄男57周岁以下,女52周岁以下;新推荐的候选人年龄男45周岁以下,女同志35周岁以下,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确定为候选人:①正在服刑但未剥夺政治权利的;②选举前3年内受过~以上(包括免于起诉)处罚的;③因经济问题或其他问题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④选举前3年内本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⑤拒不履行村民义务的;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为重点治安对象的;

6、社区委员会成员提名最初候选人应有妇女代表,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中没有女性,应将妇女中得票最多的一名增列为候选人。

7、选民一般应直接参选,对因故不能直接投票的,可由选民委托投票。正式投票一人可以也只能代投一张选票。正式候选人不能接受委托投票。

8、正式选票的设置:正式候选人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排名不分先后。

9、候选人提名时,高职务票不能与低职务票相加,低职务票更不能往高职务票相加。正式选举时,对同一候选人只能选择其担任一种职务,如选择了担任两种职务,高职务栏内有效,低职务栏内无效;正式选举时,高职务票,可与低职务票相加。

10、选票有效或无效。①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②在正式选举中,同意候选人的,在其姓名上的空格内划“√”。不按规定的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③如另选他人的,则在后面的空栏内填写想要选的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上方空格内划“√”。只填写姓名,不打“√”的无效。④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辩认的选票,可以辩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辩认的部分无效,其它具体情况灵活处理。⑤部分选民将选票未划任何符号投进票箱应作为弃权票。⑥部分选民领取选票后,既没有填写,也没有投进票箱,视为没有参加投票。

11、工作人员不能将剩余的空白票插入票箱,应一律带回。票箱全部到齐后才能统一开箱。投票截止时间为开箱时间,并宣布过时投票无效。

12、计票人、监票人、唱票人应当场推选,负责选票的清理、统计和汇总,并填写好选举结果报告单。

13、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才能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

14、候选人必须获得参加选举的过半数投票,方能当眩候选人得票相等时,应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当眩当选人数少于应当选人名额时,进行另行选举补选缺额,另行选举应在选举后10天内进行,另行选举可以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15、每个票箱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随行人员都不能离票箱。所有工作人员都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严格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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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城镇东马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和《望城县村党组织和第六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1、东马社区委员会的选举在星城镇党委和东马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镇人大、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推选产生的东马社区选举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3、投票选举方式:实行三个“海选”。第一个海选,由组长负责各组召开户主大会或上户投票的方式选出选举委员会成员7名;第二个海选,以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相结合的方式,由选民直接提名主任候选人1名,委员2名;由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社区委员会提名情况,按得票多少的报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张榜公布后,进行选举。第三个海选,以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相结合的方式,由选民直接选出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1名,委员2名。

4、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身体健康,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开拓进取,乐于奉献,有一定组织活动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诚心诚意为村民群众办实事,能带领群众勤劳致富。留任的同志年龄男57周岁以下,女52周岁以下;新推荐的候选人年龄男45周岁以下,女同志35周岁以下,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确定为候选人:①正在服刑但未剥夺政治权利的;②选举前3年内受过劳教以上(包括免于起诉)处罚的;③因经济问题或其他问题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④选举前3年内本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⑤拒不履行村民义务的;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为重点治安对象的;

6、社区委员会成员提名最初候选人应有妇女代表,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中没有女性,应将妇女中得票最多的一名增列为候选人。

7、选民一般应直接参选,对因故不能直接投票的,可由选民委托投票。正式投票一人可以也只能代投一张选票。正式候选人不能接受委托投票。

8、正式选票的设置:正式候选人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排名不分先后。

9、候选人提名时,高职务票不能与低职务票相加,低职务票更不能往高职务票相加。正式选举时,对同一候选人只能选择其担任一种职务,如选择了担任两种职务,高职务栏内有效,低职务栏内无效;正式选举时,高职务票,可与低职务票相加。

10、选票有效或无效。①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②在正式选举中,同意候选人的,在其姓名上的空格内划“√”。不按规定的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③如另选他人的,则在后面的空栏内填写想要选的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上方空格内划“√”。只填写姓名,不打“√”的无效。④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辩认的选票,可以辩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辩认的部分无效,其它具体情况灵活处理。⑤部分选民将选票未划任何符号投进票箱应作为弃权票。⑥部分选民领取选票后,既没有填写,也没有投进票箱,视为没有参加投票。

11、工作人员不能将剩余的空白票插入票箱,应一律带回。票箱全部到齐后才能统一开箱。投票截止时间为开箱时间,并宣布过时投票无效。

12、计票人、监票人、唱票人应当场推选,负责选票的清理、统计和汇总,并填写好选举结果报告单。

13、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才能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

14、候选人必须获得参加选举的过半数投票,方能当选。候选人得票相等时,应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当选人名额时,进行另行选举补选缺额,另行选举应在选举后10天内进行,另行选举可以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15、每个票箱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随行人员都不能离票箱。所有工作人员都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严格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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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说明

星城镇东马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和《望城县村党组织和第六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1、东马社区委员会的选举在星城镇党委和东马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镇人大、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推选产生的东马社区选举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2、本次选举选社区居委会主任1名,选社区委员会委员2名。

3、投票选举方式:实行三个“海选”。第一个海选,由组长负责各组召开户主大会或上户投票的方式选出选举委员会成员7名;第二个海选,以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相结合的方式,由选民直接提名主任候选人1名,委员2名;由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社区委员会提名情况,按得票多少的报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张榜公布后,进行选举。第三个海选,以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相结合的方式,由选民直接选出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1名,委员2名。

4、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身体健康,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开拓进取,乐于奉献,有一定组织活动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诚心诚意为村民群众办实事,能带领群众勤劳致富。留任的同志年龄男57周岁以下,女52周岁以下;新推荐的候选人年龄男45周岁以下,女同志35周岁以下,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确定为候选人:①正在服刑但未剥夺政治权利的;②选举前3年内受过劳教以上(包括免于起诉)处罚的;③因经济问题或其他问题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④选举前3年内本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⑤拒不履行村民义务的;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为重点治安对象的;

6、社区委员会成员提名最初候选人应有妇女代表,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中没有女性,应将妇女中得票最多的一名增列为候选人。

7、选民一般应直接参选,对因故不能直接投票的,可由选民委托投票。正式投票一人可以也只能代投一张选票。正式候选人不能接受委托投票。

8、正式选票的设置:正式候选人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排名不分先后。

9、候选人提名时,高职务票不能与低职务票相加,低职务票更不能往高职务票相加。正式选举时,对同一候选人只能选择其担任一种职务,如选择了担任两种职务,高职务栏内有效,低职务栏内无效;正式选举时,高职务票,可与低职务票相加。

10、选票有效或无效。①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②在正式选举中,同意候选人的,在其姓名上的空格内划“√”。不按规定的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③如另选他人的,则在后面的空栏内填写想要选的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上方空格内划“√”。只填写姓名,不打“√”的无效。④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辩认的选票,可以辩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辩认的部分无效,其它具体情况灵活处理。⑤部分选民将选票未划任何符号投进票箱应作为弃权票。⑥部分选民领取选票后,既没有填写,也没有投进票箱,视为没有参加投票。

11、工作人员不能将剩余的空白票插入票箱,应一律带回。票箱全部到齐后才能统一开箱。投票截止时间为开箱时间,并宣布过时投票无效。

第12篇:深圳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程

深圳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程

深圳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程(试行)

为规范我市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选举工作,保障广大居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及省、市换届选举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本规程仅作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工作指导意见和实际操作指引。

第一章

选举工作机构

市、区应成立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各街道成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居委会组织成立居民选举委员会。

第一节 选举工作领导机构

一、市选举工作领导机构

(一)成立机构

市成立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居委会换届选举办事机构,负责全市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二)主要职责

1、制定全市居委会选举工作方案。

2、宣传贯彻有关居委会选举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3、做好全市各项居委会选举准备工作。

4、召开全市居委会选举工作会议,部署全市选举工作。

5、组织全市居委会选举工作培训,重点培训区、街道办选举工作人员。

6、指导和监督全市居委会选举工作。

7、建立选举观察员制度,受理居民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解决选举中出现的问题。

8、组织检查验收,交流选举工作经验,进行选举工作总结。

二、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一)成立机构

各区、光明、坪山新区成立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本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二)主要职责

1、制定本区居委会选举的工作方案。

2、做好本区选举前期居委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

3、宣传贯彻有关居委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4、部署本区选举工作,培训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选举工作人员。

5、指导检查本区居委会选举工作。

6、向市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本区选举进展情况、选举信息和报表。

7、受理本区居民来信来访,及时解决选举中出现的问题。

8、组织检查验收,交流选举工作经验,进行选举工作总结。第二节 选举工作指导小组

一、成立机构

街道成立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简称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居委会选举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主要职责

1、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

3、做好居委会选举情况的普查工作。

4、统一为辖区各居民选举委员会刻制公章。选举结束后,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由街道收回集中管理。

5、确定投票选举日期。

6、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7、选派选举指导员,分类指导选举工作,重点帮助难点居委会解决问题,确保换届选举顺利进行。

8、向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报送进展情况、选举信息和报表。

9、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10、组织检查验收,进行选举工作总结。

11、承办选举中的其他事项。第三节 居民选举委员会

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具体负责。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居委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一、组

居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5-9人单数组成。

二、产

居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由社区党组织主持,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不参与选举的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居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发布居民会议公告。公告式样如下:

××居委会居民会议公告

经居民会议选举,成立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第×届××居委会选举工作。现将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任:×××

副主任:×××

员:×××

××

×××

×××

××居委会居民会议(加盖居委会公章) 年

三、主要职责

1、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2、依法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3、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4、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

5、对于个别难以确定选民资格的,提请居民会议讨论。

6、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7、公告选举日期、时间、地点及选举方式。

8、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9、报送选举信息和统计报表。

10、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11、主持新、老居委会班子工作交接。

四、居民选举委员会的变更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居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辞职或被免职的,其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缺额,需由居民选举委员会重新推举一名主任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居民选举委员会集体辞职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居民会议讨论,重新推选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并发布公告,其推选方式如前。重新推选的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居委会选举的后续工作。 第二章

选举准备工作

选举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调查、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选举部署、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和宣传动员。

第一节 基本情况调查

一、调查方法

市、区(新区)、街道应分别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研究。市、区调查可以采用统计报表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等方式进行。街道应对本辖区居委会进行全面调查。区以下的基本情况调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选举工作机构报送。

二、调查的主要内容

1、各居委会范围内本市常住人口数、户数、居民小组数、居民小组长数、居民代表数等。

2、各居委会成员的现有职数、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任期内的罢免、辞职、补选情况,居委会班子工作状况、居务公开情况、居民群众对居委会成员的评价、意见及信任程度等。

3、居委会与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关系如何,存在矛盾的居委会的基本情况。

4、居民已有上访现象发生或有上访倾向的居委会的基本情况。

5、了解黑恶势力、宗族势力等干扰换届选举的重点难点居委会的基本情况。

6、村改居社区、新建小区、外来人口聚居区、外国人居住区的基本情况。

7、已入住居民的新建小区情况。

8、上次居委会选举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9、居委会未参加本届选举情况及原因。第二节 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一、选举工作方案

市主管部门制定居委会选举工作文件,明确居委会选举工作时间安排和选举工作要求等,以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下发。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依据市居委会选举工作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居委会选举工作方案。街道要根据区居委会选举工作方案,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居委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区居委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

1、明确选举的指导思想。

2、建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3、确定本辖区选举时间安排。

4、明确选举工作各阶段的具体要求。主要有:宣传动员的内容和具体办法;指导居委会选举工作的具体措施,明确职责,落实选派指导员的责任;制定对重点居委会的指导措施以及选举工作中可能发生问题的应急预案;对新当选居委会成员的培训计划等。

5、换届选举工作经费预算及使用方案。

居民选举委员会要根据区(新区)、街道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居委会实际,制定本居委会的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本居委会成员职数、选举方式、选举的日程安排(动员发动时间、选民登记时间、选举日等)、选民登记方式、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的选举事项以及投票选举的注意事项等重大问题。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交由居民会议通过,报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审核后公告、实施。

二、选举经费 市、区政府应将居委会选举工作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区财政部门专款拨付选举工作机构。选举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节 选举部署

根据市选举文件要求,市、区(新区)、街道应分别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1、市选举工作会议,参加人员应是市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各区选举工作主管领导和负责选举工作的部门领导。部署全市居委会选举工作、确定选举工作要求。

2、区(新区)选举工作会议,参加人员应是区、街道、社区工作站主要领导、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及相关人员等。会议内容是传达上级有关选举工作的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部署选举工作;研究选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等。

3、街道选举工作会议,参加人员应是街道、社区工作站主要领导,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选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区、街道、社区工作站选举指导人员,各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和居委会主任。会议内容主要是传达上级关于选举工作的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宣布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并强调重点选举程序;确定派往各居委会的选举指导员名单,并明确职责、任务;协商确定各居委会选举时间。

第四节

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为使选举工作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掌握选举程序和做法,市、区、街道要举办不同层次的选举工作培训。

一、培训对象

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街道、社区工作站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

二、培训内容

1、选举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选举政策文件。

2、有关选举工作文件、规定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3、有关选民登记、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组织选举大会、监票、唱票、计票、办理委托投票及统计选举结果等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4、往届选举的经验及有关问题的处理。

5、选举工作总结及整理选举档案的有关知识。

三、培训方式

举办专题培训班、召开选举现场观摩会及经验交流会等方式。

第五节 宣传动员

一、宣传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以及省、市换届选举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2、有关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实施方案等。

3、居委会选举的目的、意义。

4、居委会选举的内容、程序、方法和要求。

5、加强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和主要任务。

二、宣传形式

市、区、街道和居委会,根据不同阶段、不同层次,通过编印宣传手册、宣传画、宣传单和工作问答、工作指引等资源,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黑板报、宣传栏、标语、横幅、文艺活动及入户与居民直接交流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讲解有关法规政策、解答居民咨询,动员居民群众积极参与居委会选举。

第三章

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指居民选举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有选举权的居民参加居委会选举资格的确认。在选民登记前,要先确定选举日。

第一节 选民资格的确认和登记

一、选民资格的确认

1、凡年满18周岁、户籍在本居委会范围、享有政治权利的居民具有选民资格;

2、户籍在本市但不在本居委会范围的居民,符合以下条件具有选民资格: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在本居委会范围有合法固定居所、连续居住两年以上,持有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选举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本人三年内未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的证明;

3、非本市户籍的居民,除符合上述第2点条件外,还需持有连续两年以上在本市交缴社保的凭证。

计算参加选民登记的居民年龄的时间,以投票选举日为准。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年满18周岁但未办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

二、选民登记方式

选民登记开始5日前,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街道的统一部署,确定并公告选民登记日期、地点和选民资格条件。

选民登记按照居民自愿原则,具有选民资格的居民,本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件(其中:

1、户籍在本居委会范围的居民,需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2、户籍在本市但不在本居委会范围的居民,需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固定居所证明、连续居住2年以上证明、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选举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本人三年内未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的证明;

3、非本市户籍的居民,除提供上述第2点所列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连续两年以上在本市交缴社保的凭证)主动前往选民登记点进行选民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选民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届选民资格。

居民选举委员会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宣传,告知居民进行选民登记。登记的选民占具有选民资格的户籍居民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第二节 选民名单的公布

一、选民名单的公布

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将选民名单于选举日20日前在居委会范围内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应按居民小组顺序依次张榜公布,并在每个居民小组张榜公布该小组选民名单。公布式样如下:

××居委会第×届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号

经选民登记和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现将本居委会范围内选民名单公布如下:

第×居民小组:×××

×××

×××;

第×居民小组:×××

×××

×××;

第×居民小组:×××

×××

×××;……

以上名单如有错漏,请于×月×日前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特此公告。

××居委会第×届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二、选民名单的补充更正

选民名单公布后,居民如有异议,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申诉,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有关居民;居民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申诉,该指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7日前做出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该居委会居民选举委员会。

选民名单如有补正,应以补正后的为准,补正部分的名单应当及时公告。选民名单应造册存档。

三、发放选民证

登记工作结束后,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补正后的选民名单向选民发放选民证,式样如下:

××居委会第×届选举选民证 姓名

-

性别

----

年龄

编号

----

投票日期

----

投票地点

-----

注意事项:

1、凭证领取选票。

2、本证一般只限本人使用;如委托投票,应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才能使用委托人的选民证。

3、未经盖章无效。

××居委会第×届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发证日期:

第四章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

居民会议是居委会选举工作的决策机构。选民登记后,应推选居民小组长,选举居民代表。

第一节 居民会议

一、居民会议的组织形式:

居民会议有以下三种组织形式:

1、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

2、每户派代表参加。

3、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参加。

二、居民会议在选举工作中的职责

1、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其成员人数,并发布公告,制定居民选举委员会递补或补选的办法。

2、决定居委会选举方式和候选人提名方式。

3、决定个别难以确定选民资格的个案。

4、结合本居委会实际情况,明确候选人条件。

5、决定选举投票办法。

三、居民会议的工作原则

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委会事务,不得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户代表或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节 居民小组

一、居民小组

居委会依据本居委会范围内居民人数多少、居住特点及居民结构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产生1名居民小组长。

二、居民小组长的条件 居民小组长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的本小组有选举权的居民。

2、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不超过65周岁。

3、在本小组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威信。

4、遵纪守法,办事公道。

5、责任心强,热心为本组居民服务。

三、居民小组长的推选

居民小组长由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本组18周岁以上居民或每户派代表参加,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进行推选。推选居民小组长会议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召集,居民小组长与居委会任期相同,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

四、居民小组长职责

1、主持居民小组会议。

2、传达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及活动安排,并组织本小组居民实施。

3、动员组织本小组居民积极参加居委会民主自治和促进居委会各项事业发展。

4、向居委会反映本小组居民的意见、建议。

5、完成居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三节 居民代表

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推选产生。每20户至50户推选一名居民代表,每个居委会居民代表人数一般在50至100人之间。居民代表任期与居委会任期相同。居民代表选举产生后,应填报居民代表选举报告单,式样如下:

××居委会第×届第×小组居民代表选举报告单

第×居民小组的××户居民选举×××、×××、×××为第×届居民代表。

××居民小组(居民小组长签字) 年

一、居民代表条件

1、18周岁以上的本小组有选举权的居民。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热心公益事业、愿意为本小组居民服务。

4、能够代表本小组居民的利益。

5、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提倡将热心公益事业、有责任感的党员、团员、公职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选举为居民代表。

二、选举方式

居民代表的选举,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可采取召开居民小组会议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选举,也可向居民户发送选票、回收计票方式进行选举。选举结果以居民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发布公告。

三、居民代表职责

1、参加居民会议,代表居民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代表居民对居委会自治事务进行讨论决定。

2、及时向本小组居民传达居民会议的决定。

3、及时向居民会议反映本小组居民的意见建议。第四节 确定、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时间和地点

新一届居民代表选举产生后,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召开新一届居民会议讨论确定选举方式、选举时间和地点。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5日前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时间和地点,公告式样如下:

××居委会第×届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号

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第×届居委会选举采用全体选民选举的方式进行。

选举大会将于×月×日×午×时在××举行。

特此公告。

××居委会第×届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第五章 候选人的产生

提名和确定居委会成员候选人,是选民基本意志的具体体现,是居委会选举中的关键环节。候选人的产生程序主要包括提名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和候选人的介绍等。

第一节 候选人的条件、人数

一、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

1、政治觉悟高,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为党员群众服务的意识;

3、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创新能力,熟悉基层管理和社区建设,热心社区工作并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4、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原则上不超过65岁。

5、本居委会范围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居委会成员职位和职数

居委会职位有主任、副主任、委员,依法由5—9人单数组成。具体职数由所在街道核定,报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备案。

三、候选人的人数

居委会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必须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3人。

第二节 候选人的提名、确定

一、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采取街道选举指导小组提出建议名单和有选举权的选民自愿报名参选相结合的方式,由居民会议确定候选人名单。

二、正式候选人的确定

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按照差额选举和简单多数的原则,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居民会议,对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提出的建议名单和选民自愿报名参选名单进行投票。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以居民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发布公告。

1、如出现候选人得赞成票数相等,且超过差额数,可以都作为正式候选人,也可以就得赞成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多的作为正式候选人,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女性。

2、如果某人在两个职务以上的赞成票由多至少顺序都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时,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征求本人的意见,本人应以书面形式选择其中一个职务为正式候选人,如本人坚持,也可以竞选两个职位,但应增加候选人数的差额数。

确定正式候选人时,要正确引导居民群众客观公正地把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能力,热心公益事业,受到大多数群众拥护的人选举为正式候选人。

三、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正式候选人一经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正式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5日前在居委会范围内张榜公布,并上报街道。公告的报告单式样如下:

××居委会第×届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号

经召开居民会议进行民主投票,确定了我居委会第×届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现予以公布,现将名单(以得票多少排列)如下:

主 任正式候选人:××× ×××

副主任正式候选人:××× ××× ×××

委 员正式候选人:××× ××× ×× ×××

××居委会第×届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

××居委会第×届正式候选人报告单 居民委员会主任正式候选人:××× ×××

居民委员会副主任正式候选人:××× ××× ×××

居民委员会委员正式候选人:××× ××× ××× ××× ×××

××居委会第×届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签字) 年

第三节 正式候选人的介绍

一、组织形式

投票选举日前,允许正式候选人到指定的居委会辖区公共场所开展竞选活动,竞选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居民选举委员会可统一研究、组织竞选活动并公布公告,可采用组织介绍和自我介绍等方式。

1、组织介绍正式候选人。居民选举委员会通过板报、公示、书信、会议、媒体广播等形式,向选民或居民代表介绍候选人情况。组织介绍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偏不倚。

2、正式候选人自我介绍。在居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正式候选人可以向选民发表演讲,系统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和工作设想,并回答居民的提问。

二、时间和内容

(一)正式候选人介绍的时间

居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之前组织介绍候选人活动,具体时间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决定并公布。但投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二)正式候选人介绍的内容

1、本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作简历、工作能力、本人特长等。

2、候选职位与理由。

3、工作设想和工作措施,拟为居民办哪些实事、好事。

4、表明正确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介绍正式候选人材料的审核问题。居民选举委员会应事前审核介绍候选人材料和候选人演讲的内容。介绍材料和演讲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有错误的政治观点。

2、主持介绍会的有关问题。主持介绍会时不评论、不诱导;维持好会场秩序,掌握会场情况和动态,引导选民理智提出问题;候选人自我介绍时间应统一。

3、正式候选人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候选人回答选民问题时要有礼貌,实事求是,不推诿;对于选民提出涉及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人身攻击和个人隐私的问题,可不予回答。

4、居民选举委员会如发现正式候选人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应及时制止。

第13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总结专题

##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云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在市政府、市民政局、镇党委、镇政府的指导下,结合我镇选民人数1244人的实际情况,推选出49名居民代表。##社区居委会选举采取“间接差额”的选举办法进行选举,并确定2003年4月18日为选举日,围绕选举日,我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3年3月22日前为准备工作阶段。##镇政府以八政发(2003)14号文件写了“关于撤消##居委会建立##社区居委会的请示”,并经市政府审批通过。以3月31日成立了“##社区居委会选举委员会的通知”进行了代表名额分配等项工作。第二阶段:2003年3月23日—27日为选民登记阶段。选民登记按“三增三减”原则,即对居住在本社区年满18周岁(1986年4月18日以前出生)的我镇非农业户口的选民1244人进行登记张榜公布。第三阶段:2003年3月28日至4月5日为推选社区居民代表阶段。根据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方案,由12个村委会退休工人483人公推选出19名居民代表,社区30个企事业单位选派30名代表产生,其中居民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二,妇女代表五分之一,少数民族代表2人。第四阶段:2003年4月6日至10日为酝酿提名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和确定正式候选人阶段。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制表发给49名居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名,并由社区选举工作委员会在征得大多数社区成员代表同意后产生。经研究,##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和委员共2人组成。第五阶段:2003年4月18日民主选举社区居委会。在18日前做好选举前的准备工作,打印好各种材料印制好选票,布置了选举会场等,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投票选举。##社区居委会设主任、委员候选人各2人,实行差额选举,一张选票,一次性选出主任、委员。通过4月18日现场选举,计票如下:应到会人数49人,实到会人数42人,发出选票42张,收回选票42张,曾卫民以40票当选##社区居委会第一届主任,杨秀兰以37票当选##社区居委会第一届委员。##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在镇党委、镇政府指导下选举工作圆满结束。#镇##社区居民委员会200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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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选举办法

交口街办 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 年 月 日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 人、委员 人。村委会成员可以和党组织成员交叉兼职。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街道办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及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举行选举时,成为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5人的,所缺名额按推选时选票多的依次递补。主任为候选人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主任、副主任都为候选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委员中确定一名负责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3)拟订具体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4)确定选举工作人员;(5)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6)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7)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8)组织和

— 1 — 主持投票选举;(9)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10)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止。

第五条

本村选举日为2012年 月 日。

第六条

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候选人设2人,应选1人,含差额1人,副主任候选人 人,应选 人,含差额 人,委员候选人 人,应选 人,含差额 人。

第七条 凡户籍在本村、年满18周岁(至2011年12月18日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大学生农村工作者”和户籍已外迁的现任村班子成员具有选民资格。在发病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本人意愿的痴呆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即1993年12月18 日前出生);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八条 选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工作人员直接登记。 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在 月 日张榜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将在3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 月 日下午 点前向街道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提出。选民名单以补正

— 2 — 后为准。

第九条 选民外出或因病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属自动放弃选举权。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政治素质好;(2)遵守村规民约,廉洁公道,作风正派,能起到较好表率作用;(3)工作认真负责,能真心实意为广大群众服务,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4)熟悉群众工作方法,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5)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6)胜任村民委员会日常工作,能创业致富并有奉献精神。

近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宜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规定时限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间)未满5年的、被劳教或者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

(三)五年来,严重违反计划生育、土地政策和村规民约,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信奉邪教,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经常参与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五)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以及操纵宗教、宗派势力干预农村正常工作的;

(六)非法串联拉票、胁迫蒙蔽群众或者操纵、破坏选举的;

(七)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差,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违反村规民约,没有群众威信的;

(八)丧失行为能力或体弱多病不能正常工作的。

第十一条 村委会候选人的产生,采取一户一票的方式投票

— 3 — 推选,候选人产生时间为2012年 月 日。

第十二条 在选举日,以设立中心会场和流动票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选举。设中心会场1个,流动票箱 个。

中心会场设在 ;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四条 每个投票站都设立秘密划票处。每个投票站和流动票箱都必须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看护。

第十五条 投票时间从2012年 月 日 时开始至 时结束,超过时限不再接受选民投票。

第十六条 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秘密提名,当场投票。 受委托人必须凭选民证和委托书,到投票站领取选票,秘密提名,当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委托书保存备案。

文盲和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指定代写人员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第十七条 投票时实行一次发票、分票填写、一次投票、分别计票的方式。

选民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主任、委员职数进行选举。每栏填写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职数的有效,多于应选职数的无效。

投票结束后,各流动票箱都予以加封,并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护送到指定地点,统一开启票箱,在监票人的监督下,清点收回的选票,由监票人将检验结果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

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所投的票

— 4 — 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公开唱票、计票,流动票箱需单独计票,对难以确认的选票,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是否有效。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

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街道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第十八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九条 当选不足 人或者主任未选出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间在投票日当天或次日进行。

另行选举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正式候选人按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各空缺职位正式候选人均应多于应选人数1人。候选人一经确定,一般不得退出竞选。不愿接受竞选的,本人需提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审议、确认并公告,而由此造成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在原投票选举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盖章)

2012年 月 日

— 5 —

第15篇:选举办法

重庆市社区商业发展促进会选举办法(草案)

一、根据《重庆市社区商业发展促进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本次会议选举重庆市社区商业发展促进会会长1人,副会长9人(含常务副会长3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 8 人,理事 12 人。

三、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及理事由筹委会按《章程》有关规定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会员会议选举。

四、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会员会议等额选举产生。参加大会选举的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会员2/3以上,方可进行选举。全体会员会议选举时,会员对候选人可以赞成,可以反对,可以另选其他会员,也可以弃权。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会员过半数赞成的,始得当选。

五、大会选举设监票人2名,由筹委会从非候选人的会员中提名,提请全体会员会议通过。计票人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由筹委会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工作。

六、选举会场共设2个票箱,投票时,先由监票人投票,然后会员依次投票。

七、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开箱清点、登记选票,并将选举结果当场汇报大会主持人。最后,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各项职务当选人名单。

八、本选举办法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解释权属重庆市社区商业发展促进会筹委会。

—1—

第16篇:选举办法

中共乌龙坝镇第四次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草案)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次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一、中共乌龙坝镇第四届委员会委员选举工作由镇党委主持。

二、中共乌龙坝镇第四届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由中共乌龙坝镇第三届委员会根据所属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镇党委通过,提交各代表组酝酿讨论,并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进行选举。

三、经镇党委批准,中共乌龙坝镇第三届委员会应由7人组成,现实有6人,本次大会选举党委委员1名。

四、大会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采取等额选举办法进行。

五、出席本次代表大会的代表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凡党的关系在我镇的正式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除外)均有被选举权。

六、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如赞成,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画“O”;如不赞成,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画“×”;如弃权不画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将另选人姓名填在姓名栏后面空格内,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画“O”,否则

1 无效。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选举所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七、选举时,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半数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重新投票选举,得票多者当选。也可由镇党委提出意见,征得半数以上代表同意,不再进行选举。

八、选票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符号要准确,位置要端正。选票上的符号部分不清部分无效,全部不清全部无效。选举人将选票填写好后,亲自投入票箱,未到会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替填写选票和投票。

九、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监票人在大会镇党委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镇党委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选举得票情况由总监票人公布;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

十、大会公布计票结果和宣布选举结果时,按姓氏笔划为序。

一、本选举办法由镇党委提出,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镇党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征求代表意见后决定。

第17篇:选举办法

中国共产党

(村)支部党员大会 选举出席中共贤台乡(镇)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草案)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本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村)出席中共贤台乡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代表 名。

大会的选举工作,由党支部委员会主持。代表选举中的重大问题,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出席中共贤台乡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党支部委员会根据乡党委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组织党员酝酿协商,按照候选人数不少于应选人数20%的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报乡党委原则同意,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直接采用代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20%的差额选举办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四、选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划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到会党员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对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边的符号栏内划“○”;不赞成的划“×”;如另选他人,就在划“×”的候选人姓名下边的另选他人栏内写上要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边的符号栏内划“○”;弃权的,其姓名上边的符号栏内什么也不划,也不能另选他人。

五、在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填写不规范且无法辨认的选票为无效票,全部填写不规范且无法辨认的为整张无效票,部分填写不规范且无法辨认的为部分无效。

六、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如果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如果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从未当选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报乡党委批准,经半数以上代表同意,也可以不再选举。

七、选举时,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 名,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总监票人由党支部委员会从监票人中提名,总监票人、监票人提交党员大会表决通过。计票人由主持人从会议工作人员或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指定,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投票顺序是:首先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然后由党员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当场打开票箱,由总监票人、监票人组织计票,对投票人数和票数进行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总监票人分别签字后,由总监票人宣布计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代表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报乡党委审批。

八、到会党员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到会的非候选人党员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参加党员大会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九、本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18篇:选举办法

南江县工商业联合会 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

会议材料

南江县工商业联合会(商会)

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相关规定,制定选举办法如下:

一、南江县工商业联合会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执行委员会委员 58人。

二、经主席团决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等额选举。

三、投票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候选人之外的其他代表。

四、在进行选举时设总监票员1名,监票员 2 名;总计票员1名,计票员5名,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执行监督和计票工作,人选由主席团提名,大会通过。

五、投票人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后面空格栏内划“√”,不同意的,在候选人后面空格栏内划“×”,不作任何符号为弃权票。

六、填写选票时要用钢笔或签字笔,笔迹、符号必须清楚。因其它原因不能填写选票者,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代表代填写选票。

七、选票上盖有“南江县工商业联合会”印章者有效。

八、投票时,按监、计票员,主席团成员,代表的顺序依次投票。

九、投票结束后,由监票员当众开启票箱,计票员清点投票

张数,并将清点结果报告主持人。收回选票多于发出选票,选举无效。

十、计票结束后,由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每个候选人得票超过参会代表总数的半数始得当选。

十一、选举过程中,如遇本办法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处理办法由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

县工商联(商会)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秘书处 2012年7月25日印 (共印180份)

2 南江县工商业联合会 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

会议材料

南江县工商业联合会(商会) 第十二届执行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一、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选举工商联主席1名、副主席13名、秘书长1名、常务委员26名,南江县商会会长1名,副会长11名。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负责。

三、县工商联第十二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由县委统战部商县委组织部提名,经县委同意;常委会候选人建议名单由县委统战部商县工商联党组提名,县委统战部部务会议审定。然后提请县工商联第十二届执委会第一次会议酝酿通过,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选举。

四、参加选举的执委人数超过全体执委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

五、选举采用等额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到会执委半数始得当选。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不再另行选举。

六、选票上盖有“南江县工商联联合会”印章者有效。

七、选举时,设总监票员和监票员各1名,总监票员和监票员由会议主持人提出,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总监票员和监票员对选举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设总计票员1名、计票员3名,总计票员和计票员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在总监票员和监票员的监督下

进行工作。已提名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以及民间商会会长、副会长候选人的同志,不得担任监票员和计票员。

八、本次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和民间商会会长、副会长,出席大会的执委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

九、会场设投票箱一只,监票员、计票员、会议主持人投票,然后其他执委投票。

十、投票完毕,由监票员当场开启票箱,清点票数。收回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选票多于发出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十一、计票完毕,由总监票员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十二、选举过程中,如遇本办法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处理办法由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

十三、本办法经本次会议通过后生效。

县工商联(商会)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秘书处 2012年7月26日印 (共印180份)

第19篇:选举办法

洞口县页岩砖行业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选举办法(草案)

一、按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规定,洞口县页岩砖行业商会第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均由洞口县页岩砖行业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洞口县页岩砖行业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委员5名。

三、洞口县页岩砖行业商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实行等额选举,选举人对侯选人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弃权。

四、洞口县页岩砖行业商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委员候选人由大会推荐,经大会秘书处审核、县工商联批复后,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洞口县页岩砖行业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进行选举。

五、参加选举的会员必须超过全体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因病、因事未出席会议的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选举。

六、选举时,对洞口县页岩砖行业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委员候选人名单进行举手表决。候选人均以得到超过到会会员总数半数以上的赞成意见为当选。选举结果在大会上当场宣布。

七、选举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大会秘书处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八、本选举办法经洞口县页岩砖行业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大会秘书处研究决定。

第20篇:选举办法

鹤壁市山东商会选举办法

一、根据《社团管理条例》和鹤壁市山东商会《章程》(草案)规定,制定本会选举办法。

二、鹤壁市山东商会选举大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三、鹤壁市山东商会理事会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具备以下基要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能以大局为重,具有较高威信,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无私奉献,能团结和带领在疆江西投资企业共同做好工作;

(四)热爱商会事业,熟悉社团规定,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鹤壁市山东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领导机构职数按以下原则设置:

(一)商会理事会理事人数按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设置。凡鹤壁市山东商会会员,承认商会章程,自愿缴纳会费,热心参加商会活动的,一般可成为理事会理事;

(二)商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商会本届理事会设会长1人,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12人,副会长若干人;

(四)商会本届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2人、监事3人组成;

(五)、商会设秘书长1人。

五、商会理事会及其领导机构按顺序选举产生。

(一)商会理事会及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理事会领导成员候选人名单由商会筹备组酝酿推荐,交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理事会领导成员。

六、选举商会理事会及领导班子成员,由一名商会筹备组负责人宣读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举手表决通过。对候选人表决时,按照同意、不同意、弃权分别举手表决,监票人统计各类票数。商会理事会成员应以到会会员半数以上举手表决同意,方可当选,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章程》规定,今天应到会员人数已占会员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大会选举有效。选举时,会员代表有权对候选人发表意见。

七、商会理事会选举指定监票人2名,负责计票统计工作。总监票人由业务主管部门人员担任。

八、此办法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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