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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期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2 16:18: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篇1: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上海某涉外旅行社与李小姐建立劳动关系,约定工作岗位为西班牙语导游。之后,旅行社送李小姐出国培训半年,双方为此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和8年期限的服务期协议。由于旅行社业务发生变化,很少用到西班牙语导游。所以,在2年的劳动合同期满以后,李小姐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旅行社不同意:服务期未满怎能说走就走?公司宁愿把李小姐“雪藏”也不放她走,并且旅行社以此为由,追索李小姐服务期的赔偿责任。

那么,劳动合同到期但服务期未满,职工可否不续签?如果李小姐执意要走,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的员工注意:如果由于企业的业务发生变化导致员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可不受服务期约定的限制,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上海某涉外旅行社与李小姐的劳动合同期为2年,服务期为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的规定,因旅行社与李小姐的服务期为8年,即劳动合同还需履行6年。职工是否续签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

如果李小姐在2年合同期满执意要走,如果旅行社还提供西班牙语导游业务,因旅行社曾经送李小姐出国培训半年,且双方签订过8年期限的服务期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的规定,李小姐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来说,服务期为8年,已履行2年,还有6年未履行,李小姐须承担6年服务期所分摊的培训费用,按照旅行社为李小姐提供的培训费用总额,分成8份,李小姐须向旅行社支付培训费用总额的6/8作为违约金,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公司。

但是本案中,由于旅行社业务发生变化,很少用到西班牙语导游。旅行社无法继续提供李小姐的西班牙语导游工作岗位,也就无法要求李小姐继续履行服务期的约定,即意味着李小姐没有义务承担服务期关于违约金支付的责任。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又双方当事人无法按照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并且无法按照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是用人单位单方面不提供工作岗位引起的,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因此在2年的劳动合同期满以后,李小姐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可不受服务期约定的限制支付旅行社违约金,旅行社也不得以此为由,追索李小姐服务期的赔偿责任。 客服质量监督热线:400 818 6600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区别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或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之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特别投资的前提下,劳动者同意为该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期限的特别约定,是用人单位的投资回收期。劳动合同期限简称合同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另行约定的服务期限,可独立于劳动合同期限而适用。

合同期与服务期性质是不同的,合同期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具有鲜明的法定性,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选择劳动合同的期限。而服务期是当事人以劳动合同或者专门协议的形式特别约定的,带有任意性的特征。劳动合同期限的利益主要归属于劳动者,用人单位非法定理由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服务期的利益则完全归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不能随意解约。并不是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李迎春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区分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只要履行提前通知程序,就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对劳动者并无实质的约束力。而在服务期内,劳动者不能随意解约,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篇3:2015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固定期限)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2015年 月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政编码 第二条 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本市城镇、本市农村、外埠城镇、外埠农村)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 月 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 月日止。本合同于年 月 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工作或调整劳动组织需要,按照诚信合理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改变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内容。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 甲方办公地点为主 ,因该岗位工作性质需要,甲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安排乙方到其他省市工作。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标 准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 按甲方的相关规定 执行。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将每月十五日左右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的月工资以双方签订的《薪资确认书》为准。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1.甲方有权按照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岗位责任组织经营,检查考核乙方完成任务情况。 2.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自主决定对乙方劳动报酬的分配方式和工资奖金水平,并对乙方实施奖励或处分。 3.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应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执行,即岗位发生变更则工资相应按变更后的岗位工资执行。

4.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核定工资标准的。

5.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代扣乙方工资或奖金: 1) 甲方依法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

2) 甲方依法代扣代缴的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 法院判决或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要求甲方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

4) 因乙方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自行从乙方本人工 资或奖金中扣除;

5)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6.乙方加班工资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按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乙方应按法律规定缴纳上述费用中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因乙方拒绝甲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乙方因其个人原因拒不交纳由其个人应承担部分费用、或因乙方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甲方无法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经济补偿、赔偿及法律责任。如因乙方任何原因导致甲方逾期缴纳致使行政部门加收滞纳金或造成甲方其他相关行政处罚的,滞纳金及行政处罚结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三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五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3)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任何一方依据本条约定,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收到变更要求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含十五日)书面答复对方;十五日内未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 2) 3) 4)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

给甲方造成损失、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如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与事实不符等), 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以乙方自己、乙方亲属或他人的名义组建、成立、经营与 甲方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研究机构等的;或在与公司有同业竞争的其他任何用人单位担任顾问、兼职工作 的(不论是否领取薪酬、无论是否给公司造成损失)。 7)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 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 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但 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办理档案手续和社会保险关系外,待双方处理完毕经济损失赔偿事宜后,甲方为乙方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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