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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3 06:05: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劳 动 合

年 月 日 1

同 书

甲方: 乙方: 性别

地址: 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 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 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到岗。

二、试用期

第二条 试用期自合同生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在试用期内,甲方将对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其他方面进行评估,以决定乙方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 上述第三条所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乙方不符合其工作岗位的任职要求;

2.乙方的身体健康情况不符合其工作岗位的要求;

3.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用于办理用工手续的相关材料的。

三、工作内容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需要,在 部门从事 工作。乙方工作职责为 。

第六条 除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外,乙方还应当听从甲方不时提出的合理工作指令,完成其他工作。

第七条 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乙方的工作表现或身体状况等因素,依法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甲方也可以依据甲方的规章制度,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包括调整工作岗位或调整工作职责)。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整决定。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甲方实行以下两种工时制度。乙方应执行第 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的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具体的上下班时间应按照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2.不定时工作制,因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而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不会向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乙方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九条 如果乙方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则乙方应执行变更后的工作岗位所适用的工时制度。

第十条 由于工作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加班审批和确认手续。对于已办理前述手续的加班乙方,甲方可根据其适用的工时制度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十一条 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享受法定节假日和其他休假。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五、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乙方的工资构成及工资标准: 。

乙方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

第十三条 在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甲方应在每月 日前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的工资,或通过转账方式付至乙方的工资账户。如发薪日恰逢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甲方可提前至相近的工作日支付,也可顺延至节假日或休息日的次日。甲方的薪酬制度中对特定类型的工资组成部分的支付时间有其他规定的,则应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经营情况、薪酬制度、乙方的工作表现或者乙方的工作内容的变化(包括工作岗位变化或工作职责变化)等因素相应地依法调整乙方的工资构成、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或支付时间。

第十五条 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将依法按月从乙方的工资里代扣个人所得税,并以乙方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缴纳。

六、社会保险与其他福利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参保地的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中应由个人缴费部分,甲方将按月从乙方的工资里做出相应的扣除,并以乙方的名义向有关主管机构缴纳。

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办理该项社保事务,并按要求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供完整的资料,如劳动手册、退工单等。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该社保错误,包括但不限于错缴、多缴、少缴、迟缴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因此导致本劳动合同解除的,乙方不享受任何补偿。

第十七条 根据企业盈利状况及其他情况甲方可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其他福利。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以保证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下工作。

第十九条 甲方应依据乙方的工作内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第二十条 如果乙方的工作内容涉及职业危害,则甲方应向乙方如实告知该等职业危害及可能发生的后果,依法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且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乙方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八、劳动纪律

第二十一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工作制度,爱好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甲方秘密,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以及无效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 当乙方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甲方可在不提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交办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本合同,从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欺诈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隐瞒或谎报学历、工作经历、资历、健康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的学历学位证书、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其他不实材料等情形)。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在试用期结束后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八条 当甲方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乙方可在不提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本合同,从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3.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本合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乙方正式提出辞职讯息30天后。

5.甲方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撤销的; 6.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条 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甲方在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实施裁员:

1.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在乙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完成离职手续的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交接以及交还其占有的或处于其控制之下的所有甲方财物。甲方应当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后及时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十三条 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十、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对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招聘乙方所支付的费用,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以及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如果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或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三十六条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就劳动合同未尽事项进行约定,但所约定内容不得与现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三十八条 乙方实际工作单位(地点)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地点)不一致时(视为后者外派到前者进行工作),乙方同时适用实际工作单位(地点)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地点)的规章制度和决定,两者有冲突的,优先适用前者。

第三十九条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

第四十条 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第四十一条 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双方另行签订《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合同》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培训/教育协议》的约定。

十二、争议解决

第四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不愿协商或者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以外,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之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都必须由双方以书面方式完成。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将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合同涉及内容所达成的全部书面或口头协议。本合同的任何约定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他约定的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

第四十七条 甲方以本合同所载明的乙方的经常居住地作为甲方送达乙方所有通知、文件的有效通信地址。乙方在经常居住地发生变更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仍以本合同所记载之乙方经常居住地作为甲方送达乙方所有通知的有效通信地址,甲方按照本合同所记载之乙方经常居住地的地址向乙方邮寄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即视为甲方已经通知到乙方,由此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甲方】 【乙方】

盖章 : 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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