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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员培训总结

发布时间:2020-03-02 16:39: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篇1:见证取样员培训心得 见证取样员培训学习心得

本人于××年××月××日至××日在×××参加了××年××检测见证取样员的学习与培训,通过此次学习,总结心得体会如下:

通过学习培训,我深刻领悟了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见证人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核取得“见证人员证书”,主要职责如下:

1、对检测取样的全过程进行旁站监控,并做好取样的见证记录;

2、对试样的封样和送检过程进行监督;

3、做好取样后的把关工作,确保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实体;

4、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要求建立和管理养护室;

5、对工程现场检测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工程现场检测的见证记录。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取样人员证书”,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工作;

2、负责现场养护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浆料等现场成型试件的制作、养护和保管等工作;

4、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浆料等拌合物的现场检测工作;

5、负责与检测相关的测量设备的量值溯源或检验工作,并做好测量设备的维护保养。

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制度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以来,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在保障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地成绩。

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建设工程检测实践经验不断丰富,新标准、新规范和新技术层出不穷,对见证取样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见证取样员要严格按照工作规程进行见证取样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检测机构实验室对无见证人签名的试验委托的试验委托单及无见证人伴送的试件一律拒收,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的试验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检测机构重新检测。

身为公司一名取样人员,要时时谨记取样工作的重要及真实性,坚决不做假不隐瞒,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切实保证工程实体质量的安全可靠!篇2:2012见证取样员培训教材

关于进一步加强主体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的若干规定 锡质监字[2010] 07号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在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过程中的工作程序和质量责任,以确保工程实体质量。针对近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主体分部工程验收

第一条 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应验收合格。

2、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应完整。

3、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第二条 主体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 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主体分部工程验收。 第三条 为切实提高实体质量标准,主体分部验收时施工、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落实以下工作:

1、监理单位已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核查,基本齐全,已出具主体结构质量评估报告。

2、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整改问题已落实,并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3、沉降观测点设置完好,沉降观测资料齐全。

4、监理、施工单位对结构实体按规定进行实测的资料齐全。

5、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实体抽测的资料。 第四条监理、施工单位对结构实体实测的有关规定

1、楼板厚度:住宅工程不低于总户数的30%,非住宅工程不低于楼板总数的30%;有地下室的单位工程顶层、底层必测,中间层次应兼顾每个单元不同的楼层及公共部位。实测要求:按附表一所示位置进行检测,并将实测部位及实测值在现场标识,实测数据如实填写于附表一。

2、主要砼构件断面尺寸:实测该构件的中间部位并将检测部位及实测值在现场标识。实测要求: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墙,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不少于3面;对电梯井,应全数检查。对设备基础,应全数检查。实测数据如实填写于附表二。

3、钢筋保护层厚度:将实测部位及实测值在现场标识。实测要求:检验的部位,应由监理、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对梁类、板类构件,每层抽取不少于3个构件;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实测数据如实填写于附表三。

4、楼面标高;实测楼板的中心部位,并将实测部位及实测值在现场标识。实测要求:住宅建筑每户检查3处,其他建筑每100m2检查1处,同一楼层的不同板面标高应兼顾。将实测数据如实填写于附表四。

5、主要砼构件按要求进行回弹测强,并将测区位置及实测值在现场标识。实测要求: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抽查1个构件。实测数据如实填写于附表五。

6、监理、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设备,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检查记录表和检查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检测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检测设备应定期鉴定。 第五条 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结构实体抽测的有关规定

1、结构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实体抽测。结构实体抽测的基本内容为现浇楼板厚度、混凝土构件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指标。如有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按相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2、结构实体抽测方案一般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制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与审核),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在实施前将审批通过的结构实体抽测方案报质量监督站备案。

3、抽测比例。

楼板厚度:住宅工程不低于总户数的10%,非住宅工程不低于楼板总数的10%;有地下室的单位工程顶层、底层必测,中间层次应兼顾每个单元不同的楼层及公共部位。

混凝土构件强度:每10层中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梁、柱(墙板)分别抽测不少于3个构件;建筑单体面积小于1000m2的工程每栋抽测梁、柱(墙板)分别不少于3个构件。

钢筋保护层厚度:每10层抽测一层,不少于3个构件;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

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 第六条 分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2、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检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6、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第七条 分户验收的组织形式

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分户验收工作组组长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建设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参验人员应具备建造师、质量检查员、施工员等执业资格;监理单位参验人员应为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

第八条 分户验收应依照《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的内容制定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在实施前将审批通过的分户验收方案报质量监督站备案。第九条 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对住宅工程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其中分户验收中查出的不合格项的处理措施,复查记录应记录详细。并且将分户验收逐户问题汇总表和公共部位问题汇总表和处理措施、处理结果(附表六)报质监站备案。

第十条 做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外窗(墙)淋水等各项试验工作。施工、监理单位应在蓄(淋)水期间做好检查验收记录和视频影像资料归入竣工资料中,并上传至质监站监督系统。

屋面、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最高位置的蓄水高度不低于2cm,蓄水时间不低于24小时。

屋面淋水时间不应低于12小时,外窗(墙)淋水一个淋水层淋水时间不应低于1小时、对外窗(墙)淋水层的检查,每个工作日不应超过5个淋水层。

第十一条 在检查小组对分户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空间尺寸进行抽查,抽查总数为不低于总户数的10%。并且在实测前将抽查要求、抽查平面图报质监站备案。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小组查阅分户验收资料,抽查一定的户数对分户验收结果进行复核,通过原位比对复查分户验收记录中的测量数据,对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检查(重点检查楼板和墙面表观裂缝,屋面、外墙、外窗、卫生间渗漏等情况),蓄(淋)水视频影像资料的复查。复查户数不低于总户数的10%。

三、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分项工程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4、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合格。

5、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合格。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分部验收的组织形式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验收应按专业分为土建组和安装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将验收方案、施工监理自查问题及整改结果报质监站备案。

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前,监理(建设)单位应核查下列资料:

1、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经总监审批通过的建筑节能施工方案;与设计文件内容相符的施工工艺、技术交底记录。

3、建筑节能各子分部及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检验记录。质量问题的整改完成报告。

4、各类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进场复检报告和现场验收记录;对燃烧性能的资料应符合2009年11月《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文件要求;经国家和省推广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材料和设备厂家签订的合同文本。对没有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产品与材料,应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家技术论证方案(新型节能材料与设备的省级成果鉴定证书),以及签订的合同文本。

5、现场门窗气密性检测报告;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钻芯)。

6、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漏风量测试记录;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7、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

8、特别要对gb50411-2007中20条强制性条文相关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七条 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前监理单位应会同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对节能实体质量进行自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外墙保温层的厚度抽查。

2、外墙、屋面、地面保温层有无遗漏施工情况,住宅工程应结合分户验收逐户检查。

3、外墙、屋面、地面保温层有无开裂、脱落等质量问题。

4、门窗、幕墙的型材和玻璃品种是否和设计相符合,外遮阳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安装牢固。

5、各类空调机组、电机、照明设备、管道保温、风机盘管、太阳能设施等的品种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铭牌标识是否完整。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资料、实体质量核查完毕后,应形成书面汇总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向责任单位发出通知单并在节能分部验收前整改完毕。

四、竣工验收阶段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实测数据、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交房时或在保修期内当业主对实测数据、验收结论有异议时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和解决。

第二十条 为全面落实建筑节能和分户验收标准,竣工验收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分户验收工作已经结束,并达到合格标准,监理单位出具质量评估报告时必须对建筑节能和分户验收质量情况写出明确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各分部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将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本规定2010年6月1日起执行,2010年6月1日前未进行主体分部验收的工程均按本意见执行,已完成主体分部验收的工程相关实测和委托检测机构抽测的工作在竣工验收前完成。

附件:实体检测现场标识图章方案 附表一 楼板厚度检查记录表 附表二 构件尺寸检查记录表

附表三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查记录表

附表四 楼面标高检查记录表附表五 结构实体检验回弹测强检查记录表 附表六 分户验收存在问题与整改措施汇总表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一○年五月十日篇3:见证取样、送样人员培训资料 见证取样、送样人员培训资料

一、见证取样送样检测制度

1、见证取样的规定

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的过程;送检是指取样后将

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过程。取样和送检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在当前经济影响下。不少检测单位热衷于为其他单位提供委托试验服务,另一方面部分建筑施工单位的现场取样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吱声了由于试样取样的不规范,以及少数单位弄虚作假而出现样品合格但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的不良现象,使检测手段失去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因此,对工程质量检测应加强管理。

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性,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样品)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关于印发《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的要求下,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实验室进行试验。

2、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和程序

(一)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 ① 见证取样数量: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样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的30%。 ② 按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⑴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⑵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⑶ 用于承重的钢筋及连接头试件; ⑷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⑸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⑹ 用于承重墙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和剂; ⑺ 地下、屋面、厕所间使用的防火材料;

⑻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二)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

① 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受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以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② 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③ 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地封样措施送样。

④ 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商的标识、标志,确认无误后方进行检测。

⑤ 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并加盖专用章。 ⑥ 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需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⑦ 检测单位应在检测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工程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

3、鉴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一) 鉴证人员的基本要求 ① 鉴证人员资格; ⑴ 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或监理单位人员。

⑵ 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 ⑶ 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取得“见证人员证书”。

② 必须具有建设单位的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③ 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④ 人员的基本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每隔3-5年更换一次。

(二) 见证人员的职责

① 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见证。 ② 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 ③ 见证人员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④ 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⑤ 鉴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并出示“见证人员证书”。 ⑥ 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4、见证取样送样的管理

(一) 见证人员的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的主要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检测机构实验室对见证取样送样检验的试件,无见证人员签名的检验委托单及无见证人员伴送的试件一律拒收;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见证检验资料,质量监督机构可指定法定检测单位重新检测。

提高见证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切实加强见证人员的管理,是搞好见证取样的重要保证。实践证明,建立取样员和见证人员工作台帐识加强见证取样管理的有效措施。通过工作台帐可分别对取样员和见证员各自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台帐又能反映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测情况,也便于质量监督的日常检查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凡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者,应按有关法规、规章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常用建筑材料取样的方法

1、水泥

① 进场水泥按进货单逐批送验,一同进场不同编号的要分别取样送检。 ② 取样也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为12kg,超期或受潮的水泥应以同批、同一保管条件的为一取样单位。 ③ 水泥细度、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自检验始28h可出具检验结果。初凝和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为废品,不得用于工程。施工单位应注意,水泥在初凝和安定性检查结果出来之前不得使用。

2、钢筋① 原材

分批:同一号牌、炉罐号、等级、品种、尺寸和交货状态的为一批

取样:每(盘)根去掉端部500mm后再截取试样,且只能截取一根拉伸,一根冷弯。②钢筋焊接

钢筋焊接检验分批及取样方法见表2

3、普通混凝土 ① 普通混凝土用沙

分批:同一产地、同一规格以400m3或600t 为一检查批,不足者也以一批计算。

取样:每批取样一组,约10kg。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现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沙共8份,组成一组样品。 ②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

分批:同一产地、同一规格以400m3或600t 为一检查批,不足者也以一批计算。 取样:每批取样一组(约80kg,最大粒径)40mm取120kg)。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现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石子共15份,组成一组样品。 ③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按水泥、沙、石、水等原材料取样方法抽取试样。一般工程配合比需用数量约为:水泥30kg,砂子100kg,石子150kg,水10kg。 ④ 混凝土抗压试件

⑴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

⑵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1次。 ⑶对现浇混凝土结构,其试件的留置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a、每一现浇层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b、同一单位工程每验收项目中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预拌混凝土除应在预

拌混凝土厂内安规定留置试件外,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尚应按上述规定留置试件。

4、墙体材料 ① 烧结普通砖

同一等级、同一品种3.5万-15万为一检验批。不足3.5万块按一批计算。随机抽取25块(5块备用)

②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同一等级1万块为一检验批,不足1万块的也按一批计算。随机抽取:强度试件五块,抗渗试件三块,抗冻试件三块。 ③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的以1万块为一检验批,不足一万块的也按一批计算。每批取样十组。其中抗压强度10组(15块),体积密度3组(9块),2组备用。 试件备用:沿制品膨胀方向部位上中下顺序各锯一组,其中上块的上表面距离制品顶面30mm,下块下表面距离制品底面30mm,中块在制品正中部。每组试件尺寸为3个100mm*100mm*100mm.试件尺寸允许偏差±2mm,表面平整。不得有裂缝或明显缺陷。承压面与相邻面的不垂直度不应超过±1°.抗压强度试件在质量含水率为25%-45%下进行试验。 ④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 水泥、砂子和水按原材料取样方法取样。取样数量约为水泥10kg,砂子140kg,水10kg石灰膏10kg(外加剂0.3kg) ⑤砂浆

每一层楼或250m3砌体中的各种强度等级的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检查1次,每次至少制作1组(3块)试件。如砂浆强度等级或配合比变更时,还应制作试件。基础砌体可按1个楼层计算。

5、装饰材料

①彩色釉面陶瓷墙地砖、无釉陶瓷地砖;以同品种、同规格、同色号、同等级的产品每50—500㎡为1批,不足的也按1批计算。每批取样一组(至少30块)。

②釉面内墙砖、混凝土路面砖;同一类别、同一规格、同一等级的每2万块为1批,不足2万块的也按1批计算。每批取样一组50块。 ⒍防水材料

①聚氯乙烯防水卷材和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以5000㎡同类型、同级别的卷材为一批,不满此数的也按此数计。在批中随机抽取一组三卷用于外观质量、卷材面积偏差、接头和平整度的检验,检验合格后任取一卷,在距端部300mm处截取约3m,用于卷材厚度和物理学性能试验。

②弹、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以同一类型、同一规格100000㎡为一批,不足100000㎡时也可作为一批。在每批产品种随机抽取5卷进行卷重、面积、厚度和外观检查。检验合格的卷材中随机抽取一卷,切除距外层卷头2500mm后,顺纵向切取长度为800mm全副卷卷材试样2块,一块做物理学性能检测,一块备用。 ⒎回填土

回填土的干密度、含水率检验应分段分层进行,在夯实下半部(每层表面下2/3处)用环刀取样。 取样数量:基坑回填每20-50m3取样一组(每坑不少于一组);基槽或管沟回填每层按长度20-50m取样一组;室内回填每层按100-500㎡取样一组;场地平整填方按400-900㎡取样一组。⒏回填砂

柱坑回填砂的干密度、含水率检验应按总数抽查10%,但不少于5个;基坑槽沟检验应按10㎡抽查一处,但不少于5处。

三、水泥

1、水泥体积安定性的定义

答:是反映水泥硬化后体积变化均匀性地的物理性质指标就是水泥体积的安定性

2、水泥体积安定性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答:是由于水泥中存在过量的游离氧化钙、游离氧化镁、三氧化硫所致。

3、水泥的取样送样规则

答:⑴所购水泥生产厂家,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

⑵水泥委托检验样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⑶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拌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kg(含两份,一份送检,一份密封保存以备检验用)。 ⑷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好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标号、出厂编号、出厂日期、工程名称、使用部位、批量、取样地点、全套物理实验项目等。⑸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应在使用前作复检。

四、混凝土

1、影响砼强度的主要因素

答:影响砼强度的主要因素有水泥强度、水灰比骨料、硬化时的温度与湿度,以及施工条件等。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04—2002对用于检查结构件混凝土强度的检验的取样与留置组数做了那些规定?

答:⑴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⑵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⑶一次连续浇筑的混凝土量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⑷同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⑸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 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3、什么是同条件养护试件和等效养护龄期,它们之间有什么关系?

⑴同条件养护试件是指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样,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

置,采取相同养护方法的试件;

⑵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到达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所需要的养护龄期为等效养护龄 期;

⑶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⑷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 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检收规范》gb50204—2002对原材料作了哪些强制性规定? 答:⑴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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