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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筹建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02 18:08: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保险公司筹建程序

受理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推荐马永顺律师咨询代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3.《关于调整有关规定的通知》。

申请人:主要发起人、投资人或筹备组

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3.股东的基本资料,包括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资格证明文件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符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股东的证明材料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拟设公司的筹备负责人名单和简历、拟任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和本人认可证明;

6.出资人出资意向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

7.保险公司以外的投资人还应当按照《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报有关材料;

8.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报送一式3份,其中至少1份正本原件)

审查原则及标准:

1.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该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保险业务5年以上;

(2)最近3年未因违反资金运用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偿付能力不低于150%,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总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

(4)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偿付能力要求;

(5)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

(6)设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具有完备的投资信息管理系统;

(7)资金运用部门集中运用管理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低于80%;

(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审查期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经申请人申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筹建期满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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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筹建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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