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当地保监办提交筹建申请材料(一式五份) 申请材料包括:
(1)筹建申请报告 (2)业务经营范围
(3)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 (4)筹建负责人简历 (5)计算机设备方案 (6)拟定的办公地点
(7)总公司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授权书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6条
(二)初审
当地保监办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筹建条件的,向保监会提交请示;不符合筹建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答复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初审内容:
(1)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2)省级分公司内控制度健全,机构运转正常
(3)省级分公司最近二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年检合格 (4)上次批设的分支机构筹建成功,运转正常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5条、第17条
(三)批复
(1)保监会批复当地保监办
(2)当地保监办转批复给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审批(初审、批复)期限为3个月,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并说明理由。
依据:
1、《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8条
2、《关于修改有关条文的决定》
(六) 注意事项:
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经筹建人申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8条)
(一)申请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当地保监办提交筹建申请材料(一式五份) 申请材料包括: (1)筹建申请报告 (2)业务经营范围
(3)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 (4)筹建负责人简历 (5)计算机设备方案 (6)拟定的办公地点
(7)总公司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授权书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6条
(二)初审
当地保监办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筹建条件的,向保监会提交请示;不符合筹建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答复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初审内容:
(1)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2)省级分公司内控制度健全,机构运转正常
(3)省级分公司最近二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年检合格 (4)上次批设的分支机构筹建成功,运转正常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5条、第17条
(三)批复
(1)保监会批复当地保监办
(2)当地保监办转批复给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审批(初审、批复)期限为3个月,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并说明理由。
依据:
1、《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8条
2、《关于修改有关条文的决定》
(六) 注意事项:
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经筹建人申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