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关系接转——办事指南
2009-3-24 19:14:49来源:江西人才人事网点击:
1、党组织关系接收程序:
(1)省内各省直厅、局党委转出:直接开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党委”(去向为江西省人才流动中心);
(2)省内设区市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出:先开至“中共江西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再转开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党委”(去向为江西省人才流动中心)。
2、党组织关系转出程序:
根据党组织关系的转入单位情况并按中组部规定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咨询电话:0791-637194
4组织关系接转——服务流程
2009-3-24 19:16:28来源:江西人才人事网点击:
1、党组织关系接收程序:
组织关系接转——注意事项
2009-3-24 19:18:50来源:江西人才人事网点击:
各流动党员:
1、人事代理人员可将党组织关系转入省人才中心挂靠,也可转入工作单位所在党组织;
2、党组织关系挂靠人员,应按时到省人才中心交纳党费;
3、登录→党员之家,积极参加组织生活;
4、档案转出,应及时转出党组织关系。
组织关系接转——常规问题
2009-3-24 19:19:31来源:江西人才人事网点击:
我的档案在学校,可否将党组织关系转入你中心?
答:不能,省人才中心接收委托中心人事代理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关系。
中转党组织关系的“中共江西省直属机关工委组织部”在什么地方?
答:在南昌市豫章路,中共江西省委大院内。
我要转出档案并终止人事代理关系,党组织关系还能继续挂靠吗?
答:不能,应将党组织关系转入工作所在单位或档案接收单位所在党组织。
我组织关系挂靠贵中心,怎样参加党组织生活?
答:由于广大流动党员工作地点的分散性和流动性的特点,省人才中心主要是在网上“流动党员之家”中组织流动党员开展组织生活,请广大流动党员积极参与。
组织关系挂靠贵中心,党费是怎么收取的?
答:省人才中心按4元/月收取党费。
《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答: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广泛,外出务工经商和人才流动中的党员越来越多,流动的范围越来越广。近几年来,各地在流动党员管理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中央组织部1994年1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流动党员管理,根据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现就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通知如下:
一、《流动党员活动证》的适用范围
《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活动的凭证。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基层党委、总支或支部,下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制发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按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印制,印制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确定,并加强管理。《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加盖印章后登记发放,农村由乡镇党委发放,城市分别由机关党委(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和街道党委(工委)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不准将其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的其它活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签发单位党组织报告。
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使用
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目的是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和外出所在地党组织,要本着对党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工作。
原所在党组织应做到:(1)对外出党员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2)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3)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内记载的有关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党员外出后不按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按党章有关规定办理。
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应做到:(1)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得借各种理由拒绝接收。(2)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它党内活动,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做适当工作。(3)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内有关内容。
流动党员应做到:(1)外出前向所在党支部报告。(2)外出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外出所在地党组织,
接受外出所在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3)外出期间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4)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工作的领导,县(市)委要认真抓好落实。党委组织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具体指导。在试行过程中,各地要及时研究解决流动党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快建立起流动党员管理的正常秩序。
本制度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有关事宜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