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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23:55: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相关规定

1、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申请入党的人一经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

2、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

党员因工作调动、升学、就业、参军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从一个单位或地区到另一个单位或地区,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3、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办法

一般有以下几种转移办法:①已经落实工作(学习)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②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③挂靠父母单位党组织;④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⑤已与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签订一年及一年以上择业代理协议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可转入中心。

4、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改办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必须加强对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避免在这项工作中出现差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出后,由于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接转的,要在有效期内及时与所在单位党组织联系,办理改办手续。

5、对应转移但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情况的处理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经开出,必须在有效期内办理接转相关手续。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性不强的表现,是违反党章的行为,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6、对党员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情况的处理

如无特殊原因,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由党员自己携带,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对丢失介绍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党造成损失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对于“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造成其超过6个月不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7、对党员自行脱党情况的认定和处理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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