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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1:22: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

为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工作,确保每个党员及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三、组织关系接转的权限和流程:

㈠在全州范围内可以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有州直机关党工委,州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党委。

州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党委→州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党委,州直机关党工委,县市组织部,阿拉山口党委→本人接收单位党组织。

㈡州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不能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州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州直机关党工委→州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党委,县市委组织部,阿拉山口党委→接收单位党组织。

㈢在全区范围内可以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州直机关党工委。

州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州直机关党工委→全区各地、州、市委组织部→接收单位党组织。 ㈣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州党委组织部。

州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州直机关党工委→州党委组织部→接收地党委组织部→接收单位党组织。

㈤州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党委、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四、实行党员组织关系回执制度。回执联仅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和最终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基层党(工)委之间使用,不层层回执。党组织在未收到接收地(单位)党组织回执前,仍对党员负有管理责任。

五、办理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必须开具接收地基层党组织的“接收党员信函”,方可进行接转;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党员,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就业服务中心或其父母所在单位党组织;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一般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其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党组织。

六、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各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保管,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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