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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划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8:06: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长春师范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划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院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安全工作的责任,本着“谁主管、谁使用、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保卫处对下列安全工作负有责任:

1.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各部门做好治安和消防工作。

2.做好学院所属的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和维修工作。 3.对师生员工进行治安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增强师生员工遵纪守法观念和防范意识,提高预防犯罪的能力和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自觉性。

4.对排查出的各类治安、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5.建立健全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做好治安防范工作,调解学院内部治安纠纷,处理扰乱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查破一般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6.做好学院大型活动和涉外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7.确定学院重点部位,并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8.积极落实学院综治工作的各项措施,制定和实施全院综治工作的计划与措施,督促、指导、协调各项工作的落实。

9.学院更夫的安全教育、例行检查,保卫处为责任单位。 第三条 各部门、各分院党政一把手是各级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院总支书记对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综合治理和治安工作;分院院长分管防火工作);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内容的,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部门、各分院要切实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每季度主要领导至少召开一次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参加的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督促、检查本部门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认真落实。

2.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确定办公和教学场所及其他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在门楣上粘贴“安全防火责任人姓名”标签。

3.组织本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定期对本部门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场所、设备、设施及消防疏散通道进行严格管理和检查。

4.制定本部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组织相关人员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并积极整改,安全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须责令停止使用,并向学院主管领导报告。

6.适时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校园110报案,有关负责人、责任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助和善后处理工作,同时迅速向学院主管领导报告。

第五条 各部门、各分院安全责任划分:

1.各部门、各分院所在的办公场所、固定教学场所、实验室使用的办公设备、教学设备、实验设备、消防设施、物防设施、技防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使用单位为安全责任单位。

2.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及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所属部门为安全教育责任单位。

3.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安全教育学生工作处为责任单位。

4.学生的安全教育及发生违法、违纪、有悖安全的行为,学生所在分院为安全教育责任单位。

5.外籍教师、留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发生违纪、违法、有悖安全的行为,外事处为责任单位。

6.学院领导办公室、所属车辆、学术报告厅一楼、学院会议室的安全与管理,学院办公室为责任单位。

7.学术报告厅二楼的安全防范与管理,工会为责任单位。

8.学院会堂的安全防范与管理,音乐学院为责任单位。

9.各分院负责的教室及室内教学设施(包括教学辅助设施)的安全防范与管理,各分院为责任单位;机动教室和公共教室(包括室内教学设施和教学辅助设施)的安全防范与管理,后勤服务处为责任单位。

10.图书馆的安全防范工作,图书馆为责任单位。 11.学生公寓的安全检查、督促、防范、宣传教育,学生工作处为责任单位。

12.学生公寓

八、

九、十舍住宿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消防设施,出租的房屋及室内的设施、设备,承租人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学生工作处为责任单位。

13.学生公寓

一、

二、三舍、单身教工公寓、专家公寓住宿外教、单身教工及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消防设施,出租的房屋及室内的设施、设备,承租人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后勤服务处为责任单位。

14.学生公寓

四、

五、七舍住宿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消防设施,出租的房屋及室内的设施、设备,承租人的安全教育与管理,长春师范学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为责任单位。

15.学生公寓六舍住宿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消防设施,出租的房屋及室内的设施、设备,承租人的安全教育与管理,购买使用权的商业用房及经营人员安全教育与管理,长春金刚物业有限公司为责任单位。

16.体院公寓住宿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房屋及室内设施、设备的安全,出租房屋及室内的设施、设备,承租人的安全教育与管理,体育学院为责任单位。

17.各部门、各分院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活动组织单位为安全责任单位。

18.学院楼顶屋面、楼体外墙面因教学、科研及其它工作需要安装的各种设备,使用单位为安全责任单位。

19.各部门、各分院由于宣传需要设置的宣传板的安全管理,设置宣传板的单位为责任单位。 20.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出租及管理的房屋及室内的设施、设备、消防设施,人员的安全教育与管理,资产管理处为责任单位。

21.食堂、教工食堂的安全防范工作,后勤服务处为责任单位。 22.校园基建施工单位使用的西南门,基建物业处为责任单位。 23.校园正门、西门、北门的管理,保卫处为责任单位。 24.校园网络与通信设施安全与管理,网络中心为责任单位。 25.学院配置和其他单位独立自购的消防设施、器材的安全管理,使用部门、自购单位为责任单位。

26.化学危险品、放射源的安全防范工作,保管使用单位为责任单位。

27.体育场馆、体育设施、体育教学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工作,体育学院为责任单位。

28.后勤服务处出租、管理的房屋及室内设施、设备,消防设施,人员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后勤服务处为责任单位。

29.后勤服务处负责的校园施工、托管工程工作的安全管理,后勤服务处为责任单位。

30.各部门、各分院更夫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教学楼、公寓门卫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更夫、门卫所属的聘用部门为责任单位。

31.老干部活动中心的安全防范工作,离退休工作处为责任单位。 32.学院东南门的管理,长春师范学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为责任单位。

第六条 校园经商业户的管理:

1.校园经商业户的经营项目、经营秩序、日常管理,资产管理处为责任单位。 2.校园经商业户的水、电管理、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店容),后勤服务处为责任单位。

3.校园经商业户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出租方为责任单位。校园经商业户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的治理、流动商贩的清理,保卫处为责任单位。 第七条 学院的医院、食品卫生、卫生防疫、水电、宾馆、开水房、二次供水设施设备、供电设施设备、车库及交通工具、校舍、居民社区、道路设施、煤气管道、花草树木、广场设施、人工湖及其他景观景点和基础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后勤服务处为责任单位;采暖、锅炉房及燃煤、基建维修、施工单位在校内施工期间的安全防范、管理,基建物业处为责任单位。

第八条 多个单位、部门在一个楼内办公、教学,安全工作实行分楼层落实安全责任,单位或部门为本楼层安全工作责任单位;机关办公场所的安全工作,机关党总支为责任单位。

第九条 各项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由第一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负责落实。各部门、各分院由于没有积极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且查找不到直接责任人,事故责任由第一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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