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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

发布时间:2020-03-03 05:51: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兰溪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

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溪市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兰政发〔2016〕27号)精神,为促进大学生创业基地建设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园区、科技孵化器(以下简称园区)可认定为“兰溪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每2年组织一次。

1.依法成立,具备可自主支配的经营场地(租用场地的,自申报之日起尚有2年以上租赁期限)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水、电、消防、通讯、互联网等配套设施健全。

2.已投入使用1年以上,大学生创业企业数15家以上,带动就业100人以上。

3.大学生创业企业一年存活率70%以上。

4.创业企业(项目)进入、退出园区评审办法等管理制度完善,园区对创业企业的支持服务措施到位。

5.有专职管理和创业指导团队,能有效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台账资料健全,大学生创业企业满意度较高。

二、认定程序

(一)受理申报 由园区主办单位报市人力社保局(具体受理单位市就业管理服务处)。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兰溪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申请认定表》(附件1); 2.园区建设批准书、场地面积证明材料,场地租用的还应提供租用协议;

3.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汇总名册以及企业、创办者相关证明资料(毕业证书、身份证、营业执照),带动就业人员名册(附身份证号);

4.与入驻大学生创业企业签订的一年及以上期限书面入驻协议;

5.园区管理制度和配套服务措施相关材料; 6.园区管理机构和服务团队名册。

(二)评估认定

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以实地审验评估方式组织认定。

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牌。

三、补贴发放

经评估认定为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与青创工场一次性资助政策为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四、其他 1.大学生创业示范创业基地每两年复评一次,三年存活率必须达到60%以上,复评不合格的予以摘牌,5年内不得申报认定。

2.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的相关业务指导,落实扶持政策,提供支持服务。

3.各示范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入园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指导,推动其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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