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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院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7:06: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书院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探索和创新富有我校特色的学生管理体制,将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有效结合起来,学校实施书院管理模式,逐步将学生管理事务由校院两级分工转化为由二级学院和书院相互承担、分工合作、协调一致的书院制学生管理模式。

第二条 为推动我校书院制建设与管理工作,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构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等有关文件、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书院制内涵。实施书院制管理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相结合,力求达到均衡教育目标的一种学生教育管理制度,从而践行学校“博学而雅正,业专而技精”的育人理念。

第四条 实施书院制目的。实施书院制,是通过书院制的特殊学习、生活模式将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相结合,配合学分制,开展学术及文化活动,实现学生文理渗透、专业互补、个性拓展,鼓励不同背景的学生互相学习交流,构建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发展需要,最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社会培养既有专业理论水平,又有很强动手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1 第五条 书院制模式。立足于学校的实际情况,构建符合本校特色的有益于创新人才培养的 “书院负责素质教育,学院负责专业教育”两者互相融合的育人模式。

第三章 实施目标

第六条 实施书院制是为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校发展,探索校园文化建设与学生管理的新模式;落实以生为本,秉承“博学而雅正,业专而技精”的育人理念,围绕学生发展打造书院文化,并形成不同风格的书院群;通过多元文化交流,促进校园文化创新,增强校园文化吸引力,构建专业教育学院制、素质教育书院制的育人制度,形成具有**特色和生机活力的校园文化建设新模式。

第七条 实施书院制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和全方位育人的人才培养需要,实现专业教育、素质教育的有机结合,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参与育人工作的积极性,为大学生发展提供丰富的文化资源,培养学生的参与能力,从而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

第八条 书院制主要以学生自治、学生社团和书院经典活动为依托,通过书院公共设施建设和打造文化标识,营造独具特色的书院文化氛围。

第九条 书院制以非形式教育和学生自我教育的方式进行,开发素质素质拓展课程体系,构建基于学生兴趣和自主发展的文化组织,强化书院学生的朋辈教育,实现学生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共同发展,通过有引导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主发展,营造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文化教育氛围,为大学生健康成长、适应社会和提高文化素质创造优质文化环境和自我教育平台。

第十条 利用书院制发扬我校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优良传统,以党建引领育人工作,进一步落实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

2 新举措,积极探索校园文化建设新途径,以先进文化建设引领校园文化建设,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提升校园文化建设的内涵。

第四章 实施载体与内容

第十一条 书院制以学生公寓为物理空间,将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素质教育有效结合起来,营造社区文化环境,提供学生个性发展平台,建立各具特色的文化之“家”,营造各具特色的书院文化。

第十二条 建立适应书院运作模式的信息传送平台、人际互动平台和文化素质教育平台,实现学生间广泛交流和互动。

第十三条 书院作为一个独立的生活社区,主要以专题读书沙龙、创新创意创业项目、学科拓展、素质拓展、人文与科技系列讲座、文体活动、心理健康教育和职业生涯规划辅导等形式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书院提供各种社团活动为学生发展服务,通过学生自愿组建各类社团和主动参与专题活动获得发展,以及书院与各二级学院之间的文化交流促进校园文化的繁荣。

第十五条 书院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设立书院公选课,引入文化系列教育活动,推行素质教育证书制度,开展书院品牌活动,凝练书院文化特色。

第五章 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 学校适时成立“**书院管理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书管委”),下设书院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书管办”)。

第十七条 书院在学校“书管委”的领导下,在学校“书管办”的协调指导下开展工作,落实书院各项工作目标。

第十八条 书院是在学校“书管委”的领导下,相对独立自主管理与运行的二级单位。

第六章 行政组成和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书院管理指导委员会成员组成

(一)“书管委”由校领导、各二级学院院长、各书院院长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及岗位以学校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书院管理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书管委”主要提出和审议关系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主要包括:

1.书院的发展纲要、发展规划,运行管理办法等重大事项; 2.书院的经费预算、决算报告; 3.书院院长提出的工作报告和建议; 4.其他须经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宜。

(二)“书管委”实行定期例会制度,由“书管委”主任主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书管委”主任可以适时组织召开工作会议。

第二十一条 书院管理办公室

(一)书院管理办公室职责:

1.在“书管委”的领导下统筹指导书院各项工作; 2.负责拟定学校书院总体发展规划; 3.负责贯彻落实“书管委”的各项决议;

4.负责协调、处理书院与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之间的事务,建立书院工作沟通长效机制,确保书院工作顺利实施;

5.负责指导书院开展各项工作;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完善和落实书院人员管理、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6.指导书院制定书院管理各类有关规定,开展书院目标管理;

4 7.指导书院推行素质教育工作,评估各书院素质课程开发与实施情况;规范书院文化活动,促进书院文化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8.建立书院导师与导生工作机制,备案书院导师与导生的资料,审核导师与导生评优奖励;

9.根据实际需要提议召开“书管委”会议解决有关事项; 10.定期召开书院管理工作会议,协调并推进书院各方面工作; 11.落实学校、“书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书院管理办公室由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素质教育中心、党委办公室、督导室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书院副院长等组成。

(三)书院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书院管理工作会议,解决书院工作中的各种问题,提高书院管理效率。

(四)书院管理办公室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及岗位以学校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以院长为书院第一责任人,主持书院全面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具体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学生管理、素质教育和文化建设活动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书院院长任职条件

(一)正高或副高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社会知名人士。

(二)责任心强,具有奉献精神,办事公道正派。

(三)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学术水平,在教学、科研方面取得较好成绩。

(四)对传统文化有一定的了解,并热爱人文传播工作。

(五)有大局观念,有魄力,开拓能力强。

5 第二十四条 书院副院长任职条件

(一)讲师以上职称,学士学位以上,特殊情况经校领导审议同意可放宽任职条件。

(二)党龄三年以上,有丰富的学生工作、党务工作和行政管理经验,有教学、科研经历,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敬业、合作、奉献精神,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正派。

(三)能结合书院目标开发、规划素质教育课程,指导确定课程内容建设。

(四)熟悉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动态,能提出学生管理和素质教育的创新管理意见。

(五)综合素质较高,有较强的创新意识。 第二十五条 书院院长职责

(一)全面负责书院工作,组织实施并完成学校、“书管委”下达的学生培养等各项工作任务。

(二)领导制定书院工作规划并组织制定书院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建立明确的、操作性强的书院学生素质培养工作模式。

(四)主管书院人员管理工作,积极引进人才,配备合理的人才梯队。

(五)主持书院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和支持副院长所分管的工作。

(六)作为书院安全第一负责人,负责全书院防火、防盗等综治工作。

(七)主管书院财务预算工作,做好财务规划与管理工作。

(八)完成校党政领导、“书管委”交给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书院副院长工作职责

(一)协助院长主持书院工作,加强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

(二)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发书院特色素质课程,优化现有公共课、选修课课程及有关素质、社团活动。

(三)协助院长协同书院导师开展各类书院活动。

(四)指导辅导员及导生实施书院学生自治,开展各类书院学生活动。

(五)完成院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书院人员配置

书院设书院院长1名(兼职),名誉院长若干名(兼职),副院长1名,院务主任1名,根据书院需要配置其他管理人员若干名。

第二十八条 书院负责编制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师资培训、导师聘任拟用计划,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书院负责书院各类人员进行目标管理和日常考勤管理、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履职考核及相应的奖惩职能。

第三十条 书院推行导师制,设立导师委员会,按一定比例配置书院导师,导师管理具体办法见《**书院兼职导师工作条例》。

第三十一条 以勤工助学方式在书院学生中招聘、招募导生或者工作助理,协助进行书院文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书院的其他人事管理依照学校有关人事制度执行。

第七章 书院的运行

第三十三条 书院实行院务会议制度、导师委员会会议制度。院务会议由院长或副院长主持,不定期召开,参加成员为院长、副院长、院务办公室人员(书院辅导员)、书院导师代表和相关人员,商讨决定书院建设、人才培养、学生管理、评先奖优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 第三十四条 导师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每学期召开一次,导师委员会根据学校《书院兼职导师工作条例》行使工作职责,决定相关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书院人员实行分级管理。书院管理人员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选拔、考察和聘任。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由院长提名,经书院院务会议讨论决定后,报学校“书管办”和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书院根据学校编制计划,结合书院实际情况设置书院人员工作岗位,制订相应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三十七条 开展书院目标管理,接受学校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制定符合实际能保障书院运作的管理办法;制定及落实书院各岗位工作考核目标。

第三十八条 书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置书院办公及活动场所,包括院长室、副院长室、院务办公室、辅导员室、谈心室、导师室、导生室、社团活动室、多功能会议室和图书阅览室等。

第三十九条 书院要确立自己独特的办院理念和特色目标。调动书院师生的力量,提炼书院特有文化元素,包括书院院徽、院训、院刊,打造文化品牌,营造文化氛围。

第八章 书院沟通协调机制

第四十条 书院内部沟通协调机制

(一)书院通过年度、月度工作会、研讨会等有效形式,做好每年、每月的工作总结及未来的工作规划,每周由副院长主持召开一次院务会议。

(二)在书院院长、副院长领导下,建立内部工作沟通机制,确保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和有效运行。

第四十一条 书院外部沟通协调机制

(一)根据书院的实际需要向“书管办”提出书院外部协调事项,由“书管办”根据实际情况协助协调解决有关事项,“书管办”解决不了的事项向“书管委”提出商议方案并提议召开“书管委”会议商议解决。

(二)书院配合二级学院做好学生事务和学生学业事项,解决二级学院需要书院协助处理的各项工作。

第九章 书院经费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实际情况,按照需要设立书院专项经费。

第四十三条 根据学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的经费分类定额,编制书院的经费预算方案。

第四十四条 书院的年度经费预算项及额度,由“书管办”牵头,书院、财务处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制定。

第四十五条 书院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并统筹书院资产有效、合理的使用。

第四十六条 书院接受校友、社会人士的助学捐款并按捐助人要求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进行专项管理。

第四十七条 书院院长负责对本书院各项日常经费开支进行审批和监控。

第十章 书院管理绩效与目标考核

第四十八条 书院作为一个独立单位(部门)进行管理绩效与目标考核内容原则上反映三方面内容:书院管理及其过程有效性的改进意见;与学生成长有关的服务的改进意见;管理活动资源方面的配置需求改进意见等。

9 第四十九条 书院的年度考核指标由“书管办”会同书院、人事处本着实事求是促进书院发展的原则制定。

第五十条 通过管理绩效与目标考核确保书院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一章 书院规范

第五十一条 书院活动须在上级部门法规政策及学校规定范围内进行,必须有利于学校整体办学目标的实现和办学质量与办学绩效的提高,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第十二章 协同保障职责

第五十二条 学生处(校团委)负责制定书院建设实施方案,组织书院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协调学院与书院的关系,开展书院文化建设。指导学生工作和共青团组织的实施与建设,组织开展各类学生活动和校园文化建设,协调各部门开展书院建设。

第五十三条 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书院开展党建工作,指导书院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等思想政治学习和教育工作,做好书院的宣传包装。

第五十四条 素质教育中心负责制定素质教育规划,开发素质教育课程,指导书院推行素质教育证书。

第五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推荐任课教师担任书院导师,在书院实施专业实践活动,解决书院需要二级学院协助处理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统筹协调书院素质教育课程实施,包括认定该类课程主讲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等工作。保障书院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等。

第五十七条 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指导二级学院和书院共同开展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10 第五十八条 人事处负责做好书院制的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研究制定导师制和有关激励政策。

第五十九条 财务处负责为书院运作提供经费预算。

第六十条 图文信息资源中心负责为书院建设提供信息化支撑平台,保障书院网络畅通。

第六十一条 后勤安保中心负责书院社区内师生的人身、财产、交通等安全及应急保障的统筹协调;负责为各书院分配公寓资源,协调书院开展公寓调整,完善书院办公和学生活动空间的室内装修、设备配置等后勤保障措施的统筹协调;负责管理和培训学生社区(公寓)的服务人员,配合书院开展育人工作,保障学生安全,服务学生生活,制定服务规范。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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