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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教学教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02:23: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婚姻家庭法学教学教案

王 封 佳

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

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从广义上说,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在无阶级的原始社会,它由有关婚姻家庭的道德、习惯而构成;在阶级社会,它则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形式,并由道德、习惯等加以补充。婚姻家庭制度,既决定于当时的经济基础,又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人类历史的发展证明,婚姻家庭制度的变革,正是社会经济基础变革的结果。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不仅揭示了婚姻家庭的本质,而且指明了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历史类型。

总的说来,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一)群婚制

群婚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1.血缘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是人类婚姻的第一种形式,也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血缘群婚,就是在一个血缘群体内,按照辈分划分婚姻集团,同一辈分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血缘群婚制是在同辈男女之间的通婚,排斥了不同辈分之间,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通婚。

2.亚血缘群婚制。

亚血缘群婚制又称普那路亚家庭。普那路亚是夏威夷语,就是“亲密的伙伴”的意思。亚血缘群婚制,是指若干数目的姐妹(同胞的或血缘较远的)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亚血缘群婚,仍然是同辈分男女间的集团婚,但已经排斥了兄弟姐妹间的通婚。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

(二)对偶婚制 对偶婚是人类社会继群婚之后出现的第二种婚姻家庭形态。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群婚制和对偶婚制是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和规律。 1.它们都是建立在当时原始社会公有制基础之上的;

2.它们的发展、变化,依次更替,反映了原始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 3.它们本身的变化还受自然选择规律的影响,表现为越来越多的婚姻禁例。先是禁止上下辈的亲属通婚,接着禁止同胞的兄弟姐妹的通婚,后又禁止血缘较近的亲属通婚。自然选择规律说明近亲结婚不会生出强健的后代。

(三)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也称个体婚制。它是在原始社会崩溃、阶级社会形成的过程中确立的。它的最后形成乃是阶级社会开始、文明时代的标志。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三、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法是一种实体法律规范

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又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二)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是人们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家庭关系是婚姻关系的结果。婚姻关系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解除等等;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其他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又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

(三)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所谓总和,是指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在内的全部法律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等等。还有一些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宪法、刑法、民法等等。

四、婚姻法的特点

婚姻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因此,和其他法律比较,它有自身的特点。

(一)普遍性

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因为它关系到男女老幼,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生产和生活。所以,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而不是只适用于部分公民的特别法。

(二)伦理性

我国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和社会主义道德相一致的。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亲关系,这些关系不仅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而且还要受政治、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是以这个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为基础的。例如,父母有扶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三)强制性

婚姻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具有强制性。如: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时(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这些强制性的规范是由法律预先指明,严格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违反或自行改变。

五、婚姻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婚姻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婚姻家庭关系。

(一)婚姻的概念

婚姻就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又称婚姻关系或配偶关系。

总之,婚姻是以两性结合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它的成立必须得到当时社会制度的确认。

(二)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所谓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是指在法律上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如:夫妻、父母子女以及祖孙、兄弟姐妹等。

六、婚姻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 作为《婚姻法》调整对象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一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又具有它自身的特点。所以,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七、旧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

婚姻的缔结或解除,男女当事人是毫无自由的。

从婚姻的缔结来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合法的形式。

(二)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

男尊女卑是以一夫多妾来做补充的。

(三)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封建家长制是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家长制,是指家长在家庭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独占的,不可分割的。

由上可见,包办强迫婚姻、男尊女卑和一夫多妻、漠视子女利益,是构成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第二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过程中提出来的。资产阶级提出民主、自由、平等的口号,婚姻自由也被宣布为“天赋人权”。实行婚姻自由,已成为多数国家普遍认同的一项法律原则。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有两个特征: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

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和谁结婚,由当事人作主,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两个方面,结婚既可自由,离婚也应是允许的。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是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当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时,解除这痛苦的婚姻关系,无论对双方或对社会都是幸事。我们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也要反对轻率离婚。

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对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结婚是普遍行为,它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是特殊行为,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是对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

(三)保障婚姻自由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其中特别是干涉父母再婚的现象比较突出,这是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一条明确规定“子女应该尊重父母婚姻权利”。包括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不得干扰父母再婚后的生活,也不能因父母再婚而不履行赡养义务。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女方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有时女方的父母也从中索取一部分财物,不满足就不结婚,危害性不可抵估。所以,婚姻法予以禁止。

二、一夫一妻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重婚 1.重婚的概念。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已有了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称前婚,后者称后婚,也称重婚。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应受到法律制裁。

2.重婚的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 (2)事实上的重婚。 3.重婚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重婚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1)重婚的民事责任。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制度中,重婚是婚姻无效的首要原因(第10条);重婚是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第32条);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第46条)。

(2)重婚的刑事责任。重婚行为触犯刑律,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增加的内容,它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三、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婚姻法的又一原则,它体现了党和国家关怀妇女、爱护儿童、尊重老人的精神,反映了社会主义在这方面的优越性。

保障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它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范围比虐待要广,包括对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方面的暴力。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多次、经常的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经赡养、抚养或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违法行为。

五、计划生育 大家看教材进行理解。

六、对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的新要求

婚姻法第1章重申和强化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同时针对现实情况增设了第4条。即“夫妻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该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规定,不仅以法律形式从总体上对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提出了要求;而且适应现实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的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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