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建第二批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
基地的通知
川经信创服„2012‟493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强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培育和支持一批具有较强创业辅导服务功能、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引导小企业聚集,进一步促进我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创建第二批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四川省“十二五”小企业创业基地发展规划》的要求,各地要依托园区、大企业和产业集群,因地制宜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以促进科技型创业、大学生创业、农民工回乡创业、企业职工创业为重点,强化创业孵化能力、提升服务水平,使之成为初创企业的孵化区、微小企业的聚集区、特色产业的集中区、成长型企业的孵化区、两化联动的助推区。
二、工作要求
(一)科学布局、统筹发展。优先选择基础设施齐全、配套服务功能完善、创业氛围浓厚、创业意愿强烈的区域,科学规划,点面结合,有序推进。
(二)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类社会资源参与,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创业优先、促进就业。引导和鼓励自主创业,在育成工业经济新的增长点的同时增辟就业岗位,实现以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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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就业、以就业促发展的良性互动。
(四)因地制宜、整合资源。明确产业定位,挖掘发展潜力,盘活存量资产,利用闲置资源,集约用地,引导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人员进入基地创业。
(五)强化服务、营造环境。针对性地做好创业服务,尤其要对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内的小企业在融资担保、技术服务、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经营管理、法律咨询等方面的需求提供服务支持,促进小企业快速成长。
(六)加强指导,动态管理。要加强对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定期对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进行评价考核,实施动态管理。
三、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条件
(一)有固定的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其中生产厂房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的面积应在3000平方米以上)。
(二)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较高素质的服务人员。
(三)连续两年培育小微企业的数量应占85%以上或新增入驻孵化小企业在20家以上。
(四)连续两年入驻孵化小企业的创业成功率在80%以上,具有连续滚动孵化小企业的功能。
(五)连续两年每年新增就业人员100人以上。
(六)连续两年每年培育销售收入300万元的小企业5家以上。
(七)连续两年每年培育销售收入5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3家。
(八)为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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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
四、创建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按照属地化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按照相关评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正式发文予以确认。
(二)申报资料。
申报所需资料详见附件《四川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三)申报时间。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强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加强申报项目的审查工作,于2012年10月15日前上报。扩权试点县(市)需抄送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联系方式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创业促进与服务体系处 联 系 人:冯易生 电 话:028-86260253 电子邮箱:jxwxqyc@126.com
(二)省财政厅企业处
联 系 人:许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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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28-86678647 附件:《四川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9月26日
附件:
四川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川府函„2010‟162号)文件精神,培育和支持一批具有较强创业辅导服务功能,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引导小企业集聚,促进我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健康、快速、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是指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企业或创业项目为宗旨,为初创型企业提供创业空间和创业服务,培育小企业健康成长,在创业辅导服务上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实体组织。
第三条 省经信委负责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市(州)经信委负责本地区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初审推荐,协助省经信委对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其中生产厂房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的面积应在3000平方米以上);
(二)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较高素质的服务人员;
(三)连续两年培育小微企业的数量应占85%以上或新增入驻孵化小企业在20家以上;
(四)连续两年入驻孵化小企业的创业成功率在80%以上,具有连续滚动孵化小企业的功能;
(五)连续两年每年新增就业人员100人以上;
(六)连续两年每年培育销售收入300万元的小企业5家以上;
(七)连续两年每年培育销售收入5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3家;
(八)为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
第三章 申报资料
第五条 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材料时须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一)四川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创业基地内小企业入驻、孵化、毕业、倒闭的情况;服务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未来建设规划等);
(二)四川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基本情况表(附件1);
(三)固定的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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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获得各级政府支持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五)主要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以及学历、职称情况;
(六)上两年度新增入驻孵化小企业的名单及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七)上两年度新增培育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表(附件3);
(八)本年度相关服务业务收入凭证复印件;
(九)服务小企业的满意度证明材料;
(十)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总结、相片等)
(十一)可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二)对申报材料内容和附属文件的真实性声明。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按照属地化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省经信委。
第七条 省经信委按照相关评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并对初选合格的小企业创业基地进行实地考察。最后结合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结果,确定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信委正式发文予以确认。
第五章 管理与扶持
第八条 省经信委对评审合格的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授予“四川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荣誉称号,并给予表彰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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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经信委每年对经评定的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进行评价考核,实施动态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示范基地,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称号并收回牌匾。
第十条 加大对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资金支持力度。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项目的安排上,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各市(州)经信委要对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建设和创业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评价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定期将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发展情况上报省经信委。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负责对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