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审批程序
举办范围:
1.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含企、事业法人单位、各民主党派、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法人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均属举办民办学校的范围。
2.外地各级各类学校来青办学(班)的,按举办民办学校对待。
注:举办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教育机构(如美容美发、服装)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一个月内须到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审批流程:
1.主办单位(人)提交办学申请及有关资格证件。(单位办学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件副本;公民个人办学提供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明等)
2.填写《青岛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并附齐其中管理人员、师资、教学计划、设备情况、场地租赁合同等证件。
3.开办费验资。
4.办学场地实查(居民楼院不得设为教学场所)。 5.批准试办,办理临时办学许可证。
注:持试办办学许可证的学校,试办期一般为一年,试办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试办期满当月的上旬须由申办单位或申办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经验收评估合格后予以批准正式办学,不合格者将延期试办或给予停办。
审批时限:
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度的四月至十一月,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教育主管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
每年十二月至下一年度三月份为民办学校年检时间。
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条件
1.单位申请办学,须为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并应结合单位的性质、经营范围或专业特点开办专业。
公民个人申请办学,须为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年龄70岁以下,有一定专长和资历,应结合本人资历(学历、专业)或专长(特长)开设专业。
2.设置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3;专职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专职管理人员不超过专职教职工的15%;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职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1人。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15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
具备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或资金保证)。
(四)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3.设置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普通高中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3.5;专职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专职管理人员不超过专职教职工的15%。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15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
具备符合国家规定一类标准的实验仪器设备(或资金保证)。
(四)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00万(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4.设置初中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初中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8%;专职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专职管理人员不超过专职教职工的12%。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25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10亩),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或资金保证)。
(四)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3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实验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5.设置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小学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初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22%;专职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专职管理人员不超过专职教职工的9%。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2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8亩),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各类仪器设施设备(或资金保证)。
(四)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2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7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6.设置高等非学历教育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本科以上学历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的专职校(院)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人数、结构与专业设置及在校生规模相适应,其中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2/3。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20亩),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四)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7.设置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且熟悉所开设专业业务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合格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所开设的每个专业配备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学校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三)具有相对稳定、独立的校舍和办公场所,校舍面积应不低于200平方米,其中,专用办公场所面积不低20平方米。校舍、办公场所的租期不低于二年。具备与专业相适应的教学仪器与设备。
(四)具有充足的办学资金,学校注册资金不低于120万元。
(五)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生源,年招生不低于二百人次。 8.含有多种办学层次教育学校的,应达到最高办学层次学历教育学校的设置标准。
9.设置学历教育学校,其校(院)长(含副校(院)长)的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8周岁,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设置非学历教育学校,其校(院)长(含副校(院)长)的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2周岁。
10.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十二月下旬,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逾期申报者,转至下一年度办理。
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度的四月至十一月,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
每年十二月至下一年度三月份为民办学校年检时间。
11.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不得在居民楼院办学。 联系电话:82734159 82734185(传真) 网址:www.daodoc.com/mbjy
青岛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