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一户多档制度
第一条食品经营业户应建立食品进货台帐,食品批发企业还应建立食品销售台帐;
第二条对食品供货商分别建立档案,供货商档案应包括:
1、供货商的合法有效主体资格证明;
2、食品经营者与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
3、每次供货的合法有效凭证;
4、每批次食品的法定检验报告或者供货商或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供货合同中应明确供货商、食品类别和品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重点约定供货商应承诺其提供的食品为正规厂家生产、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以及如因食品质量引发的食品不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等条款,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
第四条向供货商索取的供货商主体资格证明,主要包括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该复印件要由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字确认;
第五条合法有效进货凭证,主要指税务部门监制的进货正式发票或其他有效的进货单据;
第六条食品进货台帐内容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
第七条食品销售台帐包括批发食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第八条供货商档案在有效追诉期内由经营者妥善保存;
第九条营业场所卫生整洁,商品摆放有序,明码标价。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食品一户多档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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