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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能源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0:36: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吉林省能源局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办理责任,提高办理质量,根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政协吉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认真研究办理建议提案是政府机关的法定职责,是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自觉接受监督、改进工作的有效途径。承办单位必须认真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把关,相关处室承办的分级责任制。分管领导负责所分管处室的办理工作。各承办处室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确保办理工作有人管、有人办,保质保量地完成办理任务。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局领导代表省能源局参加省政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会议。负责召开各处室负责人 1

会议,传达贯彻会议精神,提出办理原则意见,布署各项办理工作。

第五条 法规处按照省政府和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要求,统一协调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提出分办意见和具体要求,审核各承办处室答复意见,会同承办处室面复建议提案人,起草正式答复文件,发放《代表委员提案征询意见表》。

第六条 承办处室按照省政府和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沟通建议提案人,召开协办单位办理协调会,组织开展调研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逐件提出答复意见初稿。

第四章 办理程序及有关要求

第一节 文件接收

第七条 省政府办公厅通过纸质或网络传输给我局的建议提案办件及各部门反馈的协办意见,由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第八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发送到法规处或有关处室的建议提案办件,及时交办公室。

第二节 文件办理

第九条 法规处按照处室职责分工和领导批示意见,对能源局主办、协办的建议提案进行分类梳理,拟订《建议提案办理分工目录》,提出具体承办处室和办理时限。承办处室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客观公正、内容详实

的答复意见,经处长签字后反馈法规处。

第十条 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处室业务的建议提案,由法规处牵头协调相关处室共同办理。

第十一条 对能够解决的建议提案要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因客观条件限制和政策原因现阶段尚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与建议提案人沟通,充分说明理由,取得建议提案人的理解。

第三节 沟通答复

第十二条 承办处室对主办建议提案要逐件及时与建议提案人进行沟通,主动征询代表委员和党派团体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答复具有针对性、实效性。

第十三条 对人大代表建议由分管领导亲自出面组织答复。如果代表谢绝面复的,由法规处将《代表委员提案征询意见表》送达建议人。

第十四条 党派团体答复意见要先取得党派团体认可后形成正式文件代拟稿报省政府办公厅。

第四节 办理时限

第十五条 承办处室要在规定时限内形成答复意见初稿。对办理不及时的法规处应及时催办。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由法规处会同承办处室在规定时限内向代表委员及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相关部门做出书面解释。

第五节 文件签发

第十七条 法规处对承办处室答复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形成正式书面答复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主要领导签发,按规范格式统一编号制文,以省能源局名义正式行文答复。

第十八条 法规处负责将答复意见报送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及建议提案人。

第六节 文件存档

第十九条 办公室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各类建议提案原文及答复文件及时存档。法规处留存一份备案。

第五章 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各承办处室要及时将办理情况及主要作法,形成书面材料反馈法规处。法规处负责对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规定时限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新闻稿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

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制度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汇报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总结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汇报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汇报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总结

开展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工作总结

吉林省能源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吉林省能源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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