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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统计基层基础

发布时间:2020-03-01 18:11: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为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统计基层基础,理顺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关系,全面提高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新时期统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统计事业长远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统计工作是党和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基础。统计基层基础是统计工作的根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条件和环境直接影响着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省统计基层基础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是,与目前不断扩大的统计领域、不断增加的统计内容、不断加快的统计频率、不断加重的统计任务相比,当前的统计工作特别是基层统计面临着统计人员力量薄弱,任务与力量矛盾突出;统计工作任务逐年加重,经费严重不足;办公场地简陋,统计网络不健全,交通工具和通讯手段落后;部门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脱节,统计资源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一些基层领导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依法统计意识不强等突出问题。解决统计基层基础中存在的问题,事关基层统计工作效率,事关源头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海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从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性,增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加大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力度,努力开创我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基层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增加统计执法人员编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在行政编制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同时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乡、镇和街道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的规定,加强部门统计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

经济开发园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统一组织和管理园区统计工作,业务上接受当地统计部门的指导,按要求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对于力量与任务矛盾突出的部门和单位,可通过临时招聘、申请落实公益性岗位或委托专门统计调查机构 (如统计事务所)等方式,解决人手不足的问题。

基层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取得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各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规范基层统计工作的业务流程。

三、切实保障基层统计业务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县、乡两级统计机构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普查经费、专项调查经费和村级统计协管人员的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统一部署的大型普查所需经费,应根据辖区拥有的人口数、普查单位数和实际工作需要,做好普查经费预算,并确保落实到位,按时拨付;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本部门统计专项经费的预算,统筹安排,保障各项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四、着力改善基层统计工作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重点解决基层统计机构业务经费不足、交通工具和通讯条件落后、办公场地较差等实际问题,村(居)委会应保证统计工作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用资料柜,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各乡镇 (街道、社区)、各经济开发园区要保证统计工作有固定的办公室、专用文件柜,配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及网络设施等必要的现代化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有条件的要设置独立的统计办公室,使全省基层统计的工作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加快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

(一)加快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争取在一年时间内构建全省 “企业一套表”数据处理平台,完善市、县统计信息网及网络直报安全建设,实现全省全部乡镇接入统计信息网,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内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互联网以身份安全认证的方式进行网上直报,逐步推行小型企业网上传输,实现网络环境下数据采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二)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牵头搭建部门统计工作交流、信息共享平台。借助信息化平台提高工作效率和部门统计数据的利用效率,充分发挥现有统计资源的作用,为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提供有效的网络支持,为各级领导提供高质量的在线信息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现代化的统计服务手段。

六、加强部门统计管理

建立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制度。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各项统计工作制度。一是建立部门统计项目管理制度。各部门组织的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实施。二是建立部门统计报告制度。要依法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国民经济核算和其他统计所需的本部门本行业的基本统计资料,各部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应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部门编印的统计年鉴、统计汇编等资料也要向统计部门提供,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单位名录库资料。三是建立部门统计资料发布制度。县级以上各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与统计部门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发布;协商不一致的,不得发布。四是建立部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要按照统计资料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保管、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确保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为统计信息资源共享提供保障。

七、增强法制意识,推进统计法制化建设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不断提高统计法律意识和依法统计的水平,认真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的虚报迟报、拒报、瞒报行为。各部门领导要支持和监督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统计,避免人为干扰统计数据现象的发生。

(二)各 级 统 计 机 构 要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和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采取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广泛深入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加大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和查处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虚报、浮夸和瞒报等各种统计违法行为,以点带面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执法检查贯穿于日常统计工作中,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让各级领导和群众更深入地了解统计,为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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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统计基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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