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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教字〔〕4号

发布时间:2020-03-02 18:55: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赣教字〔2009〕4号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明确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分工、职责和工作程序的意见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相关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加强我省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管理,明确省教育厅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学生资助管理体系中的分工、职责,建立明晰的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程序,使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责任落到实处,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教育厅内部分工和工作职责

根据省委教育工委2007年第11次会议决定和我省资助政策体系全面建立的实际,我省高校、中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义务教育资助工作由财务处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牵头(其中全省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由厅基础教育处牵头),规划处、高教处、职成处、基教处、信息中心、电教馆和高招办配合。具体职责如下:

(一)财务处

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高校、中职、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工作的有关政策文件,牵头组织实施全省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监管工作。

1、制定高校、中职、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学生各项奖学金、助学金等管理实施细则;

2、批准全省各类奖助学金评审、认定标准;

3、会同省财政厅,对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的全省高校、中职、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名额分配方案进行审批、下达;

4、配合省财政厅落实设区市、县(市、区)的配套资金;

5、牵头组织实施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重大事项、重要会议及其宣传报道;

6、牵头组织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专项检查;

7、有关学生资助方面的其它重要工作。

(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具体负责全省高校、中职、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1、提出全省高校、中职、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学生各类资助认定标准建议;

2、提出全省高校、中职、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名额分配建议案,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免一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府助学金等各类资助名额分配;

3、监督全省高校、中职、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资助有关政策、落实情况;

4、组织全省学生资助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工作,填报全省助学工作各类统计报表;

5、建立全省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

6、组织学生资助政策有关的调研和各类专项检查;

7、组织全省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和解答学生资助政策咨询;

8、负责外资贷款教育项目的执行及管理工作;

9、负责完成省高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和委、厅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基础教育处

1、牵头制定全省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的政策文件;

2、会同厅财务部门落实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的资金;

3、对口教育部相关司局,配合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中小学资助有关工作。

(四)规划处、高教处、职成处、基教处、信息中心、电教馆和省高招办

对口教育部相关司局,配合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有关工作。

二、工作程序

(一)高等学校奖、助学金: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明确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分工、职责 和工作程序的意见

1、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上年度各高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

2、财政部、教育部下达本年度各类奖、助学金名额和预算;

3、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校在校生数,提出本年度各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4、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下达本年度各高校奖、助学金名额和预算;

5、各高校组织学生填写各类奖、助学金申请相关表格;

6、学校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各类奖、助学金情况进行认定和评议;

7、学校各院(系)成立认定工作小组,对各年级或专业的认定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进行认定;

8、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对认定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汇总;

9、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公示无误,对公示的名单按规定程序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有关部门审批和备案;

10、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改进和完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形式,有关程序另行通知。

(二)中职国家助学金

1、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上年度中职学生数及生源状况,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

2、财政部、教育部将本年度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3、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地、各校在校生数,提出本年度各地、各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4、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下达本年度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

5、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逐级下达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

6、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7、各学校将下达的预算归结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8、学校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对填写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的学生进行资格认定;

9、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对认定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汇总;

10、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后在学校进行公示;

11、学校公示无误后,上报审批和发放:(1)省属中专由学校按公示无误后名单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核后送指定银行,通过银行卡进行发放。(2)设区市和县(市、区)所属中职学校按省属中专的审批和发放程序实施;

12、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校要及时逐级通过信息系统汇总上报国家助学金实际发放信息,根据实际发放情况进行决算。

(三)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历届江西生源地贷款的在校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江西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填写个人信息后,到村委会(居委会)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2、学生持村委会(居委会)签署的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和本人及共同借款人(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等)身份证、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复印件向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县(市、区)资助中心对贷款学生个人信息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与贷款学生及其父母签订贷款合同,并将其两份学生贷款“申请表”留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中:一份暂存,另一份永久留存备案);

3、学生持贷款合同到录取高校报到,报到后20个工作日内将高校盖章确认的贷款合同回执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回执中需注明学生就读学校账户等有关信息。如遇特殊情况,学生应主动与县(市、区)资助中心联系。报到后3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资助中心未收到回执,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

4、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学生贷款合同的回执后,将合同回执及学生申请时暂存的一份学生贷款“申请表”邮寄到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

5、学生贷款合同及贷款“申请表”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审核后,报开行江西省分行审批确认;

6、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批后同意贷款名单告知学生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代理结算银行建立学生个人账户(办理银行卡);

7、省学生资助中心在开行江西分行开设发放贷款专户。根据开行江西分行审批情况,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划款申请,并在开行江西省分行贷款发放当日将贷款资金从专户划转至各县(市、区)资助中心结算账户;

8、贷款资金到县(市、区)贷款发放代理结算行后,根据县(市、区)资助中心提供的贷款审批确认函和放款清单,于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银行卡),并将已经划款单据提交县(市、区)资助中心,由省资助中心收集后一并提交开行江西分行;

9、县(市、区)贷款发放代理结算行按县(市、区)资助中心的划付指令,及时将贷款资金从学生个人账户再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剩余资金留在学生个人账户内,可用于学生生活费用;

10、在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时,目前商业银行承办学校所在地国家助学贷款继续实施。

(四)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

1、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上一年度义务教育发展状况、在校生规模等情况,于每年春季开学前将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预算下达到各设区市;

2、每学期开学初,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3、每学期开学初,在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补助申请表》,经所在学校、村委会调查核实,有学校张榜公示7天以上,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上报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政部门复核、审批;

4、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政部门根据审批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名单,将资金划拨学生家长的“强农惠农一卡通”帐户;同时汇总学生名单、有关数据和表格并上报设区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政部门备案,设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政部门将有关数据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财政厅备案。

(五)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府助学金

1、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上一年度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状况、在校生规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成效等情况,于每年春季开学前将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府助学金预算和资助名额下达到各设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适当向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普通高中学校倾斜;

2、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在每年3月20日前,将高中政府助学金预算和资助名额安排下达到普通高中学校。资助名额的分配以普通高中在校生数为主要依据;

3、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在30天内根据本办法和当地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初审,并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应同时在公共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和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将拟享受政府助学金受资助学生的学生名单,报同级财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4、县级财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在10天内对学校上报的资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各设区市财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将开展高中政府助学金工作的有关情况逐级汇总,报省级财政、省教育厅备案;

5、各普通高中学校要认真做好高中政府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建立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制度,将有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字的助学金发放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5年以上备查。同时,将公示名单现场拍照并保存5年以上备查。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工作程序

1、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高招办提供的各县(市、区)上年高考录取的本、专科学生人数,于每年3月1日前提出分县(市、区)政府资助金名额分配方案,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2、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每年3月10日前将政府资助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各县(市、区)财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当年高考录取结束后,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的政府资助金预算、历年资金节余以及纳入贫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考生录取情况,分批次将拟获资助学生名单报送当地县级教育、财政部门,由县级教育、财政部门组织民政、纪检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

4、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将评审后的获资助学生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或公共场所显著位置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向资助学生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资金预算,由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资助金发放到受资助学生手中;

5、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获资助学生名单经设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政部门汇总盖章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七)其它有关职能程序,根据各校原有工作情况,另行提出规范要求

二○○九年二月五日

赣依法行政字1号

赣市直字〔〕33号

赣市直字〔〕53号

赣宣字36号

组通字4号

德矿字4号

江教4号

江教4号

教电4号

教电4号

赣教字〔〕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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