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人劳字„2009‟4号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驻市)有关单位:
根据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赣州市劳保字[2009]5号)文件精神,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从2009年1月16日至2009年1月2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将《南康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单位务必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密切配合,严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把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要以这次专项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民工工资监控保障机制。
附件:
1、南康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
2、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南康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1月19日
主题词:劳动 农民工 工资 通知
抄 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
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南康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秘书科 2009年1月20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1:
南康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赣市劳保字[2009]5号)文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从构建和谐南康、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做好制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检查范围
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设施工、餐饮服务及其它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按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包括各地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的具体措施、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等长效机制的建设情况,以及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四、检查方法和步骤 此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普法宣传阶段(2009年1月16日至1月25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进行《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赣州市关于民工工资监控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以提高用人单位和广大民工的法律意识。
二是汇总上报拖欠工资数额阶段(2008年1月16日至1月20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向本辖区用人单位下发报送工资支付有关情况的书面通知,要求本辖区用人单位对其2008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包括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工资的数额、涉及人员的数量、拖欠的时间、产生拖欠的原因,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
三是执法检查阶段(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月25日)。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本系统其他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对用人单位支付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从严处理。同时,要把频发行业、区域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从讲政治、维稳定、促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民工工资问题,对于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构建和谐平安南康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工作责任感、社会责任感,精心组织好此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市人事劳动局要会同和其他部门及时成立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制,拟定符合本市实际的检查实施方案,各方要明确责任, 积极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认真部署检查工作,充分保证检查人员到位,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大力度,严肃处理。对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要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四)关于报送有关材料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单位应于1月16日前将用人单位报送的工资支付有关材料及汇总后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书面报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