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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委托销售合同最新

发布时间:2020-03-03 08:19: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商品房委托销售合同

甲 方: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曲周县电话:0310--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地 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甲方

开发的“——”二期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及合同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的位于——苑二期工程的住宅

商品房(套)以及与其配套的车库(间)、地下室(间)。

合同期限自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1月30日。

第二条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严格执行甲方提供的《销售价格表》(《销售价格表》附

后)。

合同期限内,甲方有权调整销售价格,乙方必须执行,否则,甲

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销售任务

按时间段划分销售任务

第一阶段:从2007年9月18日—2008年1月31日(共4.5个

月,其中包含开盘期),乙方销售商品房套数达到总套数(216套)

的50%(即108套),每个月的销售任务为24套。每销售一套住宅必须附带销售地下室一个,否则,该套住宅销售不计入完成销售任务考量。

第二阶段:2008年2月23日—2008年11月30日(共9个月),乙方销售商品房总套数(216套)的40%(即86套),每个月的销售任务为8套,最终达到销售总套数的90%(即194套)。每销售一套住宅必须附带销售地下室一个,否则,该套住宅销售不计入完成销售任务考量。

车库共计 28 间,在第一阶段(2007年9月18日—2008年1月31日),销售车库 9间;在第二阶段(2008年2月23日—2008年11月30日),销售车库16间。

地下室以及车库的销售代理佣金结算比例及支付时间与住宅相同。

第四条销售代理佣金结算

销售代理佣金按完成月度销售任务和销售总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和结算。具体如下:

1、销售总任务及月度销售任务

销售总任务:销售总套数为216套的90%,即194套(甲方有权预留部分好房源)。

月度销售任务:见本合同书第三条

2、销售代理佣金的结算及支付办法

(1)如果乙方完成月度销售任务,销售代理佣金按销售实际回款

的1.2%结算(其中,销售实际回款的0.8%在第二个月的10日前支付,0.4%待乙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完成销售总任务之后支付)。

(2)如果乙方超额完成月度销售任务,销售代理佣金按以下办法结算和支付:

1)超额10%(含10%)—30%完成月度销售任务的,任务部分按销售实际回款的1.2%结算销售代理佣金(其中,销售实际回款的0.8%在第二个月的10日前支付,0.4%待乙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完成销售总任务之后支付),超额部分按销售实际回款的1.3%结算销售代理佣金作为奖励(其中,销售实际回款的0.8%在第二个月的10日前支付,0.5%待乙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完成销售总任务之后支付)。

2)超额30%(含30%)—40%完成月度销售任务的,任务部分按销售实际回款的1.2%结算销售代理佣金(其中,销售实际回款的0.8%在第二个月的10日前支付,0.4%待乙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完成销售总任务之后支付),超额部分按销售实际回款的1.4%结算销售代理佣金作为奖励(其中,销售实际回款的0.8%在第二个月的10日前支付,0.6%待乙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完成销售总任务之后支付)。

3)超额40%(含40%)—50%完成月度销售任务的,任务部分按销售实际回款的1.2%结算销售代理佣金(其中,销售实际回款的0.8%在第二个月的10日前支付,0.4%待乙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完成销售总任务之后支付),超额部分按1.5%结算销售代理佣金作为奖励(其中,销售实际回款的0.8%在第二个月的10日前支付,0.7%待乙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完成销售总任务之后支付)。

4)超额50%以上(含50%)完成月度销售任务的,任务部分按销售实际回款的1.2%结算销售代理佣金(其中,销售实际回款的0.8%在第二个月的10日前支付,0.4%待乙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完成销售总任务之后支付),超额部分按销售实际回款的1.8%结算销售代理佣金作为奖励(其中,销售实际回款的0.8%在第二个月的10日前支付,1%待乙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完成销售总任务之后支付)。

5)乙方可以放弃超额部分销售代理佣金的奖励,超额部分记入下个月的销售任务。如果乙方认可超额部分奖励,则超额部分不再计入下个月的销售任务。

3、乙方月度任务完成情况、总任务完成情况及销售实际回款金额由乙方报甲方审核后确认。

单套商品房实交房款不足首付款的,不计入销售任务,不计入销售实际回款,不支付销售代理佣金。

4、如遇团购(十套以上,含十套),销售代理佣金按本合同书第四条第2项《销售代理佣金的结算及支付办法》约定的比例减半执行。

5、合同期限届满以后的销售实际回款或甲方解除合同以后的销售实际回款不结算、销售代理佣金。

第五条广告及其他

1、合同期内,营销策划活动方案由乙方制定,经甲方书面认可后,由乙方协助甲方实施。

2、合同期内,用于销售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广告费用如果不超过销售实际回款的1%(含1%),广告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超过销售实际回款的1%,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甲方在支付销售

代理佣金时予以相应扣减。

3、售楼部两部电话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办公室的一台电脑安装宽带,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⑴关于代理项目所需的有关资料总平面、建筑立面图、户型标准平面图;

⑵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稽山南苑” 二期工程住宅商品房的委托书;

以上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订立后2日内向乙方提供。

2、甲方保证: 如果客户购买的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的实际情况与提供的资料不相符或商品房的产权不清,与此相关的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1、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 根据市场推广计划,制定销售计划,安排时间表等;

(2)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条件,在委托期内进行广告宣传、策划;派送宣传资料、售楼书等;

(3)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项目及环境情况;

(4)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

(5)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做出任何承诺。

2、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稽山南苑”二期项目的实际情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乙方应信守甲方规定的销售价格,非经甲方的授权,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上的优惠,若遇到特殊情况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进行协商处理。

3、乙方应信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否则,应当按本合同第八条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另行指定代理商,但是,乙方累计三个月完不成月度销售任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或乙方的关联企业不得代理甲方项目所在地(曲周县)其他楼盘的销售工作。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对方支付30000元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第九条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附件:“——”二期《销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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