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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承诺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1:24:56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及承诺书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暨承诺书

规划建设局: 公司开发建设的 商品房项目〖预售证号: 〗已符合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特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省市房地产销售管理相关规定,恪守诚信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一)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二)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销售参考价格;

(三)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四)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定金合同;

(五)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六)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二、遵守网上备案的各项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三、规范销售行为,提供消费者知情权,增强消费者买房信心,树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形象,不与购房者签订国家和省市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房地产销售合同,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用户入网前,不以预定、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出示所售房屋的登记查询信息,保证消费者购到“放心房”。

五、接受对商品房网上销售行为的监督,妥善处理购房人的投诉。要求对购房人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和解释的,本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确属本公司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和所承诺事项的,应当及时改正并消除影响。

六、在入网销售期间,本公司有违房地产管理相关规定和所承诺事项的,可通过媒体予以揭示并载入本公司的诚信档案。

申请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2篇: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暨承诺书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暨承诺书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产权市场处:

本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符合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特向贵处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建设部《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各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二)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销售参考价格;

(三)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四)未通过网上备案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

(五)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六)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二、遵守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网上备案系统的各项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公司司承担。

三、同意由贵处独家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及权力状况、权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贵处允许,不得授权其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示信息相悖的信息。

四、规范销售行为,提供消费者知情权,增强消费者买房信心,树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形象,不与购房者签订国家和本市禁止或者限制交易的房地产销售合同。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出示所售房屋的登记查询信息,保证消费者购买到放心房。

五、接受贵处对商品房网上销售行为的监督,妥善处理购房人的投诉。贵处要求对购房人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和揭示的,本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确属本公司有违有关管理规定和所承诺事项的,应当及时改正并消除影响。

六、在入网销售期间,本公司有违管理规定和所承诺事项的,贵处可通过“西安市房产资讯网”网站予以揭示并载入本公司的诚信档案。

公司名称:

经 办 人:

申请日期:

推荐第3篇:商品房预售承诺书

商品房预售承诺书

滦南县住建局房监所:

本公司开发建设的滦南金诚华苑Ⅱ二期商品房项目,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销售行为,树立房地产企业诚信形象。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从事预定、预约等方式的违规预售活动。

特此承诺。

滦南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2014年3月28日

推荐第4篇:商品房销售方案

目录

一、项目基本情况 .......................2 -

三、预售资金监管情况 ......................3 -

五、住房质量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 .......................4 -

1)、商品房屋销售面积表 .........................4 -

汕樟路16号中环凯悦华庭

销售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区位、建筑结构、公共建筑配套

我司开发建设的汕樟路16号中环凯悦华庭位于金平区汕樟路与中山路交界处西北转角,项目占地11650㎡(17.475亩);土地用途:住宅;容积率:4.5;绿地率:24%以上;停车率:19.3%;规划建设2幢18层商住楼,规划报建总建筑面积52523.02㎡(其中地下室7095.26㎡;地下室停车计207个车位,住宅建筑面积41947.11㎡;计509套;商业铺面2507.06㎡;计20套;),区内采用人车分流的交通形式,车辆实行智能管理,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

2)、本项目建筑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框剪结构;建筑层数:地下:-1层,地上:18层;建筑总高度:54.3m(天面梯间58.2m);建筑层高:地下室一层3.7m;首层

4.8m;二层2.9m;标准层2.9m。

公建配套面积:1197.94㎡,其中架空层800.94㎡,配电房205㎡,消防泵房33㎡,消防水池60㎡,生活水池泵房75㎡,垃圾容器间24㎡(公共部分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详见规划批准的首层及地下室图纸)。

1、申报商品房预告许可证情况:

目前形象进度已完成将2/3以上工程量,已符合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现申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总建筑面积:45280.85㎡,销售总建筑面积

44252.50㎡,套内建筑面积36584.94㎡,共计526套(其中:住宅507套,商铺19套)。

2、交房时间

定于2011年12月30日前交房。

3、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2)、按揭付款

二、项目建筑进度情况

1、桩基础工程

2009年12月29日开工至2010年03月30日完成

2、围护桩

2010年03月02日至2010年05月10日完成

3、基础地下室工程

2010年06月30日至2010年08月22日完成

4、主体工程

2010年07月11日至2011年04月03日完成

5、砖样砌体,门窗工程

2010年11月15日至2011年06月30日完成

6、装修工程

2011年02月10日至2011年09月15日完成

7、水电工程

2010年06月19日至2011年10月15日完成

8、围栏工程

2011年08月01日至2011年10月20日完成

9、区内道路工程

2011年07月01日至2011年10月30日完成

10、园林绿化工程

2011年07月01日至2011年11月15日完成

11、煤气管道工程

2011年07月01日至2011年10月20日完成

三、预售资金监管情况

我司严格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和《汕头市经济特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司已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汕头市大华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金平支行、金平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签订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四、项目销售计划和销售方式,销售价格及价格调整方式和幅度。

我司将严格遵守国家,省和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在项目取得汕头市房管局核发的《汕头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天内将该楼盘的可售商品房由我司设在汕樟路18号首层中环凯悦华庭房产展示中心自行公开发售,并将经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原件等信息在房产展示中心现场显眼位置进行公示,悬挂《汕头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购房人预定商品房5天内签订《汕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房款和税

费,我司将严格按照本方案申报的价格范围,做到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在商品房销售方案申报的调整幅度范围内进行自行销售。

由于近期房地产调控改革的影响,房地产市场价格浮动幅度较大,在销售过程中,我司将该商品房项目销售价格的调整幅度控制在+(-)15%。

五、住房质量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

我司将以汕头市房管局印制的《汕头市住宅质量了保证书》和《汕头市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在购房签订《汕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同时签发上述两书,并认真按照《汕头市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有关规定做好保修服务工作。

该项目的住房质量承担主体由汕头市华业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六、附件

1)、商品房屋销售面积表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汕头市华业地产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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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建设商品房的结构

甲方建设商品房,主体建筑为商品房住宅楼,属砖混结构,建层数为层。

第二条 乙方所购商品房面积、使用年限

乙方向甲方所购买的滨江花园二期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

品房)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实得面积为平方米,公摊面积为平方米,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单元层室(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南京市房管局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使用年限以南京市房管局定为准)。

第三条价格与费用

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优惠人民币元,总价款为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第四条 付款时间约定

乙方应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

1、在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支付全部房款的%,计人民币元整;

2、在该商品房楼封顶完工时,乙方应付全部房款的%,计人民币元整;

3、在拿房屋钥匙之前,乙方应支付全部房款的95%,计人民币元整;

4、留全部房款的5%计人民币元整,待甲方交产权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5、契税与房产证工本费由乙方自付,因买卖该商品房产生的其他费用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承担。

第五条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差异处理 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以南京市房管局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价款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即如果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房价款由乙方补足相应价款;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房价款由甲方返

还乙方相应价款。

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逾期付款的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息计算未付款部分的违约利息。逾期超过 30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应付总房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乙方交付的部分房款中扣除违约金后,解除合同。

2、乙方按应付总房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七条交付期限

乙方向甲方交纳总房款的95%之后,甲方将该商品房交给乙方使用,交房期限为年月日之前。

第八条保修责任

自乙方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对该商品房的屋面承担一年的保修责任,保修期限内保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在保修期内,如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乙方购买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共贰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乙方 签名:(签名):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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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一)工作目的: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是项目成果准入市场销售的法定文件,是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件。

(二)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中心商品房科

(三)工作内容:

领取《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登记表》。按要求填报,并协助商品房科有关人员到项目所在地踏勘、拍照。执相关要件到窗口进件。

(四)要件:

1、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资质证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8、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证明;

9、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

10、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11、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说明;

12、商品房销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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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

14、项目总平图;

15、商品房网上销售数据录入合格证书;

16、经济适用房应提供市物价局价格批复。

(五)时限:

窗口受理后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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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管理制度

商品房销售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售房市场和工作人员好范文版权所有

一、市场营销部是商品房销售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

二、市场营销工作以

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目标,营销人员必须发扬爱岗敬业、团结奉献精神,具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完成公司所交给的商品房营销任务。

三、售房有形市场是公司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营销人员要做到诚实守信、规范交易、热情服务,自觉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四、市场营销部在新建项目开盘前,应认真作出切实可行的营销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销售价格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五、房屋预售建筑面积由投资发展部会同市场营销部计算,房屋销售面积须经房管局测量复核后,列出明细表,双方工作人员书面确认无误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财务部备案。在预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

六、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互相配合、言行一致,向顾客介绍商品房时要讲究服务态度和推销技巧,做到宣传力度大、范围广、影响深、效果好。

七、在销售商品房屋工作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设立销售帐本、房屋预订登记本、房屋移交登记本、售后服务登记本;认真签订和及时发放房屋预售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八、销售帐薄的记录要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月底及时向总经理上报销售情况,及时报表。

九、房屋销售后,要及时将预售协议书、买卖合同、结算单等销售资料整理入档管理。

十、所有购房款必须由市场营销部于收款当日交财务部,存至指定银行帐户,严禁公款私存。

十一、营销人员要圆满完成各自的销售任务,负责从介绍房屋、交款、贷款、结算、签订合同、房屋移交、维修等等营销过程中的全部工作。

十二、营销人员要保守商业机密,确保商品房价格、户型、销售情况等内部信息不泄露。

十三、除完成销售任务以外,营销人员要服从部室的安排,完成部室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公司管理制度之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十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明确以下内容: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房屋状况、销售方式、房屋面积、价格、价款、付款方式和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建设标准、配套设施状况、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做到合法、严密、可行。

十六、妥善保管房屋买卖合同档案,每份合同在盖章前都必须到公司办公室登记、编号。市场营销部负责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包括序号、合同号、签约日期、对方姓名),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商品房按揭贷款和其它业务

十七、为购房户办理按揭贷款,要熟悉业务,熟练掌握操作流程,必须按照银行规定签定合同,做到办证细心,资料齐全,专人办理。好范文版权所有

十八、结合公司发展计划,制订商品房营销计划和实施方案,充分调动营销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

十九、市场营销部会同投资发展部、项目技术部做好竣工商品房的移交工作,现场查验土建、水电等配套设施并核实房屋面积,确认无误后(竣工房屋面积须经房管部门书面认可),查验人员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竣工建筑明细表报副总经理批准后,由市场营销部据此编制房屋销售结算清单,报财务部备案,不得擅自变更。

推荐第8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公司商品房的销售行为,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特制定本销售管理办法。

1、商品房销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员工行为规范,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

2、销售部是公司的窗口,应保持环境整洁、优美。销售人员在营业场所应做到着装整齐、仪表大方、热情周到、有礼有节、业务熟练、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3、销售人员联系洽谈客户,在洽谈过程中要礼貌并准确地介绍公司状况及开发商品房的布局、结构、装修和各楼盘的具体特征以及价格、付款办法等,不得擅自承诺公司没有承诺的事宜。

4、销售人员在任何情况任何环境下,不得与客户发生争吵,不能在同事间搬弄是非,损害公司形象。

5、销售人员应对公司的销售政策,所推销的产品及经办的业务了如指掌,在推销过程中做到实事求是、全面周到、不夸大、不无中生有。

6、销售人员应严格在公司确定的优惠权限下进行推销,不越权,不擅自向客户承诺。

7、销售人员要具有良好的素质,要保守公司的营销手段,不得与客户串通,不得从事中间倒房,接受贿赂等行为。

8、购房定金,住宅不得少于10000-20000元,商业用房不得少于20000-50000元,售楼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预留空房,实行先将定金足额付至公司帐户,签订合同者优先。如果由于价格、装修标准未确定,可收取定金确定预售房,待价格、装修标准确定后15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若逾期不签合同者,预交订金不退,房屋可再次出售。

9、购房户若分期付款,可采用:(1)公司赊欠的办法:须签订欠款偿还协议并办理公证,或由售楼员提供担保,期限最长一年,月利率10‰;(2)银行按揭贷款:住宅1—15年,首付款40%;商业用房1—5年,首付款40%-50%(首套房)。按揭贷款的具体要求(指期限、额度、利率及规定应承担的相关费用等)均以银行同期要求为准。在购房户按要求已提供齐全有效的资料后,贷款未审批下来时,欠款不需付利息。对于贷款户应办未按要求办相关手续的,暂扣售楼经办人当月工资100元,待手续清理后如数退还;对于贷款户连续2个月以上未办相关手续的,每月暂扣售楼经办人当月工资200元,待手续清理后如数退还。以上暂扣工资以户为计算单位。

10、购房人及经办人(必须持购房人授权委托书)持定单到财务部办理付款、收款手续,收据(发票)付款人姓名应与合同约定购房人相符。否则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11、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必须全款交清方可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分期以现金支付房款的首付款必须达到总房款的40%方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付款方式中注明已付款数额和未付款后期如何支付。办理按揭贷款的首付必须达到银行要求的首付款比例方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份数规定:一次性付清房款和分期以现金支付房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产权一份,办理按揭贷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产权一份,银行一份。销售人员签合同时必须认真仔细、数据准确、条款责任清楚,如房屋面积、付款方式、交房时间、利息计付、违约责任、银行按揭应付费用等。合同条款要认真填写,并给住户做详细解释,不留后遗症。办理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及代收款项须向购房户解释清楚明白,资料(如办理按揭贷款进行房屋登记时所需的商品房预告登记约定书、赤峰市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配备完整。销售合同不缺项、漏项。如果因销售人员计算不准确、合同填写有误,致使欠款不能按时清收,给公司造成损失,销售人员应承担全部责任。

12、购房人签字后,由财务部审核无误,销售经理签字,再由经办人员到办公室公章管理人员处审核、盖章,并办理存档手续。合同购房人与签字人必须是同一个人,当不一致时须出具合法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受委托人双方身份证明。

13、未经销售主管经理及经办人、购房人签字,办公室公章管理人员不得盖章,合同章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挪作他用,否则由合同章管理人员承担责任。

14、销售合同签订后,必须及时交财务部及公司合同管理人员保管,合同管理人员随时登记造册,并准确反馈空房的信息,妥善保管销售合同资料,如因信息提供不准确,给公司造成损失,合同管理人员应承担主要责任。销售部合同管理人员每周六向售房部公布一次销售情况,空房以销售部合同管理人员公布为准。

15、销售人员负责合同履行全过程,并承担合同担保责任,即:对合同签字人员的签字行为负责。如果出现购房户与签字人的行为纠纷,售房经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16、销售提成办法,凡公司内部人员、关系单位有关人员购房按公司规定的优惠比例成交的合同,销售人员不享受提成。公司对外抵帐成交的合同销售人员不享受提成,其余成交的合同,销售人员可按公司确定的提成比例享受提成。销售提成依据当期销售资金全款现金入帐后实际数额计提。

17、销售人员向购房户移交商品房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按程序办理,认真填写有关表格,并负责向购房户解释清楚商品房的使用须知、注意事项、保修范围、期限等。

18、退房程序:由购房人到合同管理人员处领取退房审批单,填写退房原因、申请,签字按手印,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由原售房经办人签署处理意见,说明是否同意退房。由售房经办人持审批单到分管经理处审批,经分管经理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出具向当地房产管理局提供的纸质《退房申请》,并在网上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系统》提交退房申请,退房人夫妻双方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退房申请》(原件)、原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到房产交易大厅查档、到房产局市场科退房。经当地房产管理局在《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系统》中审批同意退房后,由合同管理人员按退房审批单收回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加盖作废章,退房人持原收款票据由售房经办人、合同管理人员、退房人签字后按审批单处理意见到经理处办理退款审批。房屋办理退房手续后一律交由销售部统一对外销售,不得由原购房人出卖,否则不得退房。

19、换房程序:先按退房程序办理后,再办理购房手续,退、换房人都必须与原购房人为同一人,并且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售房业务员不得代办,否则,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20、退换房违约金约定:购房人退房的如未在《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系统》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收取购房人10000元违约金;如在《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系统》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收取30000元作为违约金。购房人换房的如未在《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系统》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收取购房人5000元违约金;如在《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系统》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收取20000元作为违约金。退换房审批单中须写明违约金数额。

21、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22、附件:合同签订审批单

退房审批单 换房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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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8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10篇: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________;【层高】【净高】为:________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________米,最高为:_______米。该商品房朝向为:_______________。有______个阳台,其中________个阳台为封闭式,________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第四条 抵押情况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币,总金额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人民币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人民币,总金额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人民币整(大写)。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拾______元人民币整(大写)。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第七条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逾期付款责任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交付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第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1、市政基础设施:

2、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 逾期交房责任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_(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面积差异处理

1、根据第五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2、根据第五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1、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2、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__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共有权益的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第二十二条 前期物业服务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__________,资质证号为: __________。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__________/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年】【半年】【季】收取。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及附件共______页,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______份,买受人______份,______份,______份。

第二十八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__________申请办理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出卖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预售登记的,买受人可以申请预售登记。预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共同申请。

第11篇:商品房销售条件

商 品 房 销 售 条 件

一、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的法定条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二、、商品房现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12篇:商品房销售催款函

催款函

业主:XXXX 您好!

首先,感谢贵方对本公司的支持,定购了我司开发的和县白桥镇“繁昌花园”项目XX号楼 X单元 XXX室物业(以下简称该房屋)。根据贵我双方 20XX年 10 月28日签订的《房屋认购书》约定,贵方应于 20XX年2 月10日前支付该房屋的房款,即人民币 4085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万捌仟伍佰元整)。现贵方有房款人民币378500(大写:人民币叁拾柒万捌仟伍佰元整)逾期未付,且我司已多次致电通知贵方前来付款,但至今没有收到《房屋认购书》约定的应收房款。请贵方务必于2015年 4月 1日前至我公司售楼处付清上述房款,否则贵方将承担《房屋认购书》第六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特此告知!

X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X日

第13篇:商品房销售流程

合肥市商品房销售全流程

一、办理预售证

所需材料:

1、预售申请报告、方案、委托书、审批表;

2、立项批复及名称核准;

3、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4、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定位图;

6、施工合同、白蚁防治合同、规划总平面图、面积测绘报告;

7、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8、项目配套物业用房具体位置

9、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

10、配套设施备案表;

11、网上楼盘表的建立与提交;

备注:规划总面积住宅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非住宅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需进行物业招投标;物管用房按总建面的千分之三配备,最低不小于60平方的地上房屋。

二、办理价格备案

所需资料:

1、介绍信、填写《合肥市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书备案表》及电子版;

2、填写《安徽省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书》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版壹份;

3、经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所售楼盘有可售车位、车库的,应以文字形式具体说明可售车位、车库的建设费用未纳入整个小区建设成本、房价和公摊;

4、提供《民用燃气建设安装工程合同书》、承诺书和《有线电视综合信息网络安装协议》复印件;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备案

所需资料:商品房格式合同审批表及合同样本到工商局备案

四、网上楼盘备案表提交

所需资料:

1、入网承诺书、入网委托书、开发企业情况表、项目备案申请表、楼盘备案预售申请表;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3、网上提交楼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面积预测报告;

4、已审批的价格备案表及样本合同备案表;

5、预售楼盘价格表明细;

五、按揭办理

前期开发商申报商贷所需资料:

1、项目简介及五证;

2、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

3、上年度与最近一季度的审计报告;

4、公司章程、企业信用等级证明、贷款卡;

5、与合作银行签订项目合作按揭贷款协议;

前期开发商申报公积金所需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贷款卡;

2、本年度企业信用等级证明、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证明;

3、企业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上年度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4、项目五证、楼盘销售情况统计表;

5、申请审批表;

6、董事会同意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的决议;

7、担保函;

8、银行商业性贷款按揭合作协议;

9、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客户办理商业贷款所需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2、户口本;

3、按银行规定缴纳的首付款收据;

4、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上备案单;

5、收入证明(收入应是每月所还贷款的2倍以上);

客户办理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

1、有贷款人单位盖章按要求填写好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申请表》

2、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3、户口本;

4、按银行规定缴纳的首付款收据;

5、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上备案单;

6、收入证明(收入应是每月所还贷款的2倍以上);

7、开发商所出具担保函;

8、承办银行还款存折开户;

备注:办理贷款手续时客户夫妻双方需到场签字。

六、办理预抵押

所需资料:

1、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三份;

2、预售许可证;

3、银行委托书及开发商委托书;

4、抵押审批表及客户身份证、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七、银行放款

银行放款后电话通知借款人每月还款时间

八、房屋交付

所需资料:

1、开发商邮寄房屋入住通知书

2、业主带上本人身份证、入住通知书、办理房产证相关费用

3、到开发商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

撤销备案所需资料及步骤

一、客户书面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

二、已签合同和备案单需全部找齐;

三、开发商同意并在申请表盖章;

四、银行按揭贷款需贷款还清银行盖章撤销抵押;

五、客户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婚的民政局出

具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市产权监理处核对身份;

六、房产局审批撤销备案;

第14篇:商品房维修承诺书(推荐)

维修承诺书

业主杭海清以按揭方式购买**绿城6号楼101室商品房一套,现房款已经全部付清。业主在准备对房屋顶部装修时发现该房屋的客厅以及两个卧室共三个房间有严重裂缝现象,裂缝由南至北贯穿三个房间,存在渗水、漏水的极大隐患,并且可能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现业主要求房屋开发商以及承建商承诺对问题房屋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维修,并保证质量:

1、对裂缝进行防渗、防漏处理,保证不出现漏水现象;

2、对裂缝进行技术处理,保证房顶粉刷涂料后,裂缝处涂料表面不会出现裂纹;

3、保证裂缝不会出现加深、变宽或延长等恶化现象。若以上3条不能达到,房屋开发商以及承建商承诺退回业主全部购房款,并赔偿装修款、资金成本等相关经济损失。

承诺方: 日期:

第15篇:商品房预售许可承诺书

商品房预售许可承诺书

京山县房地产管理局:

本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已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京山县房产管理局有关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规定,特向贵局申请预售许可、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县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京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一)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二)不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

(三)不按规定在正式合同打印、签约并网上备案30日内,为购房者办理实物备案手续;

(四)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二、本公司向京山县房地产管理局申报的本次商品房预售许可材料中所有资料是合法真实的。如有不实,由本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接受贵局对商品房网上销售行为的监督,妥善处理购房客户的诉求。贵局要求对购房客户诉求事项进行调查和解释的,本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确属有违有关管理规定和所承诺事项的,我公司及时改正并消除影响。

四、在入网销售期间,本公司有违有关管理规定和所承诺事项的,贵局可通过“京山县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网站予以通报并载入本公司的诚信档案。

申请人:

(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

第16篇:商品房的销售陷阱

1、内部认购或VIP优惠

调查:出售VIP卡、内部认购、日进斗金„„商品房销售的噱头令人眼花缭乱,这都是为开发商销售房屋利益最大化作准备。而对于购房人来说,内部认购由于有优惠条件,有一定的吸引力,这时就有可能掉进开发商的认购陷阱。

律师提醒: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梁刚律师提醒,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无论采取内部认购或变相内部认购(VIP、优惠申请)等都属违规行为。开发商采取“内部认购”等方式主要目的在于控制一批潜在的购房者,同时造成该楼盘已奇货可居的假象。而开发商也可根据认购客户的情况,调整销售价格等策略。购房者表面上看得了便宜,实际却有可能买到更高价格的房屋。同时自身权益也得不到任何保障。最终,购房者所希望的“优惠”不仅得不到兑现,还会付出更多的购房款。购房者应核对楼盘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坚决不参加任何认购行为,避免成为抬高自己房屋价格的抬轿人。

2、大定小定多少都收

调查:购房者只要表现出一点点购房的意向,销售人员就会告诉你说这个户型就只有几套了,如果不交付定金可能就卖完了,要求客户马上交付定金。如果客户说没有带够定金,销售人员就会要求客户先交小定,然后要求客户次日交齐大定。如果购房者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前来,所付定金就不予退还。

律师提醒: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梁刚律师说,根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要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购房者无论缴纳小定、还是大定时都应谨慎,不要轻易缴钱而陷于被动。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3、随意虚构赠送面积

调查:“33平方米的单身公寓‘变身’55平方米的小复式”、“买一送一”、“两房变三房”„„赠送面积成为时下部分楼盘诱人上钩的重要营销手段。

案例:受赠送面积吸引,李先生购买了盐田区海滨假日雅居[最新消息 价格 户型 点评]的一套房子,但随后他和其他17名业主却联合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李先生说,海滨假日雅居2007年7月开盘时,开发商深圳市鹏广达公司与三洲田公司宣称“赠送超大入户花园,

5.7米层高”,样板房也俨然一个小复式。

但是,在签合同的时候,业主们被要求在3分钟内签订所有合同,并附加一份“委托书”,让购房者委托一家叫“裕达”的公司免费填平赠送的天井面积。去年楼盘入伙时,业主们却发现,开发商当初承诺赠送的面积并没填平,而是一个从1楼通到19楼的天井。而且,天井实质是开发商为减少支出土地出让金,隐瞒ZF有关部门“偷来”的面积。

律师提醒: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林才鹏律师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发展商本来就是在追逐利润,没有理由平白无故赠送面积给业主。购房者在购买新房时,在开发商诱人广告面

前要头脑清醒,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细看合同条款,涉及到赠送面积,要弄清楚该赠送的面积是否合法,是否与规划相符,如果变更了规划,是否办理了相应的变更手续。发展商要购房者签订委托书,购房者一定要仔细审阅委托书的内容是否合法,否则,赠送的面积可能是“违章搭建”,存在被拆除或者其他不利法律后果的隐患。

4、无中生有引人入彀

案例:日前,南山区某楼盘5位业主将某开发商告上了法庭。原因是业主们发现当初卖房的时候建设的漂亮花园到了入伙时竟然消失,地上停车场又被开发商擅自更改为绿地。

在开发商售楼广告上,原是市政用地的楼盘南边区域,被开发商描述成楼盘的花园:亭台楼阁、小桥流水、露天咖啡广场„„多位业主向记者反映,2004年该楼盘销售期间,他们主要是看中了该楼盘的花园环境幽美,交通便利等优势,但到了入伙的时候,楼盘南边的园林却消失了。业主们查阅规划局的档案后才发现,售楼书上所显示的绿化带原来是市政公共用地,根本不在该楼盘的建设范围内。

律师提醒:“为了防止开发商擅改规划导致交楼时货不对板,业主在收楼时要仔细查看物业公共部分与规划文件和设计图纸是否相符。”开发商在交楼时,都应按相关规定把楼盘的竣工验收文件及图纸、用地及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进行公示,业主要仔细对照实际与上述文件、图纸要求是否相符,尤其是公共部分的规划,譬如该案例中的地面停车场是否建有等等。如果不符,业主暂不要收楼,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开发商起诉要求退房、赔偿违约金、恢复原状,或向规划主管部门投诉追究其行政责任。

5、制造现场热销假象

调查:在销售现场,开发商总是在销售兴旺的气氛,经常会在售楼中心的房源公示栏上打出“售完”的字样,或者在销售业绩示意图上标识出大面积的已售单元,让购房者觉得已经没有多少套房屋。销售人员也会采取很多方法来制造热销气氛,让购房者产生紧张感,在没考虑清楚的情况下,一冲动,就签了合同,交了钱。

律师提醒: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梁刚律师提示,楼盘房源的信息可以在国土部门的网站上查询。同时,开发商在现场提供的销售消息应当真实准确。如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购房者做出与其真实意愿相背的行为。购房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来申请撤消该行为,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购房者在销售现场应保持清醒,谨慎抉择。

6、样板房被悄悄放大

调查:一些开发商为了使空间看上去更加通透、视觉舒适,往往使用高亮度照明,并打通一些墙体,做成开放型厨房或透明式卫生间,这对于实际居住来说都是不实用的。一些开发商为了让样板间看上去更宽敞,会将样板间做得比实际房间面积大一些。而购房者不可能看样板间时找开发商要建筑图纸,并拿尺自己丈量。

案例:张女士说到她最近买的一套房时,“样板间装修做得细致极了,可交房时一看自己买的房子就没那么好,很多材料都是劣质的,地砖有裂的不说,卧室地板颜色也不匀,卫生间

台盆和厨房橱柜接缝里的腻子膏抹得里出外进,装修费花得真不值。”

律师提醒:现在售楼样板房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设置在售楼部附近的样板房区,而另一种则设置在楼盘的现场。设在楼盘现场的样板房失真的可能性较小一些,而设在售楼部附近样板房区的就有“放大房”的可能性存在。同时,应该对自己看中的“意向房”进行实地考察,仔细查看一下自己有心购买的意向房。由于没有经过粉饰,墙体、梁、柱的裂缝在这个时候都很容易被发现,此外消费者还可以观察门窗的质量问题。在查看过程中,消费者还应该重点看有无渗水对于买顶层住宅和最低层住宅的业主,最好是下雨天去考察,对渗水问题和排水不畅的问题,可以及早发现。

7、包装虚幻核心卖点

调查:90%以上购房者对楼盘的第一印象来自售楼广告。开发商通过全方位包装楼盘核心卖点信息,如“奢华生活”、“品质人生”、“尊贵选择”等等。

案例:陈先生被宝安区某楼盘一则短信广告打动,广告称,该楼盘为成熟社区,拥有皇家园林、豪华会所、幼儿园、学校、商店、邮局、健身中心、多功能游泳池等,小区配套设施一应俱全。尽管该楼盘价格比周边楼盘高出不少,但陈先生羡于其完美的居家环境,还是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今年收楼时,陈先生发现该小区除了幼儿园、商店、邮局之外,其他配套设施都没有,广告中的“皇家园林”也仅是普通绿化„„

律师提醒: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梁刚律师说,根据有关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情况下为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在规划范围内的具体明确地说明和允诺并且对合同的订立以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才视为要约。因此,对于那些模糊的广告词不要当真,不要为这些广告所描述的“未来生活”所迷惑,多关注地点、交通、房屋质量等。购房人还可以要求将其广告许诺中核心卖点写进合同。购房人要进行实地考察,并到规划部门了解城市的规划,特别是楼盘所在区域的发展规划和周边配套。要仔细查看预售合同附件中的小区总平面图。对于平面图内含糊不清的部分,应该要求标注上文字并盖章确认。

第17篇: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

房产代理销售合同

甲方(委托方):遵义旺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代理方):遵义冠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全权代理销售甲方项目事业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理标的

1、代理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2、代理标的相关文件:

(1) 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2)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二、甲方责任

1、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上述项目“五证”复印件,甲方保证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如有不实,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给乙方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

2、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乙方进场后3天内,甲方应将楼盘配套设施标准、物业服务项目及拟收费标准和依据书面告知乙方作为乙方与购房户签订合同的附件。

3、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3天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供乙方参照其与客户签订。

4、本合同签订5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可使用标准售房部(含装修)、项目沙盘、来电显示电话2部、饮水机1台、谈判座椅4套、办公座椅3套、沙发1套等物品;乙方向甲方出具首条,如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上述物品归还甲方,如乙方使用不当造成人为损坏或遗失由乙方照价赔偿;售房部水、电、电话费由乙方承担。

5、所有售房款,必须存入甲方指定账户,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由甲方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6、在销售过程中,如甲方该项目相关手续及证件未完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独自承担。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7、甲方负责处理乙方在销售过程中的有关与工商、城管等政府部门的对外协调工作,双方应配合处理好相关税务事宜。

8、

9、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有利于房屋销售的其他相关工作。有义务做好本合同的保密工作,以防止对乙方和销售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乙方责任

1、保证代理过程中各项商务活动完全贯彻甲方的销售政策(前提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合同相关规定,如因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2、负责甲方所交给乙方的财产及物品的完整性,如乙方有人为损坏乙方照价赔偿。

3、负责客户电话咨询及上门咨询客户的电话追访以及相邻楼盘市场走势的分析等。

4、负责售房人员的招聘、培训、管理和辞退,并负责人员工资和奖金及相关福利。

5、负责该项目全程策划、推广,策划费由乙方承担,但策划内容需交甲方审阅批准后方可发布。

6、有义务做好本和同的保密工作,以防止对甲方和销售造成的不利影响。

7、本项目所有广告费用由甲方承担,广告宣传由乙方决定甲方审阅。

四、代理内容

1、代理周期:本楼盘代理周期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2、

五、代理销售提成(佣金)费用事宜

1、顾客缴纳定金并签订购房协议均视为销售成功(根据市场代理范围: 情况乙方可收取客户保留金2000元及2000元以内由乙方自行

处理)。

2、

3、甲、乙双方同意客户购房有三种方式付款: 代理销售底价及佣金提成:

(1) 一次性付款,以全款付清。

(2) 分期付款,以付清总房款的50%。

(3) 银行按揭付款方式以20%-30%为首期款。

(4) 结算标准:以该套房屋实际付款金额结算,银行贷款部

分只需客户在银行签字后,甲方给乙方结算该套放我贷款部分代理销售佣金,如不按时足额支付乙方代理销售佣金,乙方有权在合同约定最后一日起收取客户房款,补足乙方上月代理销售佣金。每月结算代理销售佣金1次(即每月30日为结算日,3日内付清)。

4、如有客户退房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退房,若甲方单方面同意客户退房,甲方须支付乙方该套房屋全额代理销售佣金,乙方有权在对该套房屋进行销售,并按约定提取代理销售佣金。

5、凡乙方代理销售过程中所销售房源业主有退房事宜,由乙方负责,乙方结算的代理销售佣金由甲方在乙方下次结算的代

理销售佣金中扣除。扣取客户的违约金甲乙双方各得50%,与当月代理销售佣金一并结算。

六、双方违约责任

1、甲方:

(1) 因有关工期与房屋质量及手续问题造成客户与公司纠

纷,由此产生的客户退房,由甲方独自承担。

(2) 甲方如不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代理销售佣金,甲方每天

须按应付代理销售佣金的1%支付滞纳金给乙方,如一月为支付代理销售佣金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销售工作并通过收取客户购房款弥补乙方合同约定所得。

(3) 甲方不得另行委托其他人销售或自己销售,否则甲方违

约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2、乙方:

(1) 不得以虚假之词欺骗客户,只有在甲方同意的书面宣传

资料范围内对客户进行销售承诺,若私自进行上述承诺以外的书面承诺,视为乙方违约,由此引起的客户与公司的纠纷费用及退房违约金由乙方承担。

(2) 销售款项由甲方收取,乙方无权收取定金及购房款,否

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销售权,追回挪用款项,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为确认双方间的义务,甲方应出具相应依据给乙方。

(3) 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销售楼盘以外的任

何商业销售活动,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宜

1、乙方在税务部门开出税务销售发票向甲方结账,且野放不再向甲方提供任何税收和其他费用。

2、本合同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终止时结算付清相关款项后自动失效。

3、本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附房源明细清单,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遵义旺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乙方(签章):遵义冠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乙方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第18篇: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管理制度

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售房市场和工作人员

一、市场营销部是商品房销售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

二、市场营销工作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目标,营销人员必须发扬爱岗敬业、团结奉献精神,具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完成公司所交给的商品房营销任务。

三、售房有形市场是公司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营销人员要做到诚实守信、规范交易、热情服务,自觉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四、市场营销部在新建项目开盘前,应认真作出切实可行的营销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销售价格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五、房屋预售建筑面积由投资发展部会同市场营销部计算,房屋销售面积须经房管局测量复核后,列出明细表,双方工作人员书面确认无误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财务部备案。在预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

六、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互相配合、言行一致,向顾客介绍商品房时要讲究服务态度和推销技巧,做到宣传力度大、范围广、影响深、效果好。

七、在销售商品房屋工作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设立销售帐本、房屋预订登记本、房屋移交登记本、售后服务登记本;认真签订和及时发放房屋预售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八、销售帐薄的记录要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月底及时向总经理上报销售情况,及时报表。

九、房屋销售后,要及时将预售协议书、买卖合同、结算单等销售资料整理入档管理。

十、所有购房款必须由市场营销部于收款当日交财务部,存至指定银行帐户,严禁公款私存。

十一、营销人员要圆满完成各自的销售任务,负责从介绍房屋、交款、贷款、结算、签订合同、房屋移交、维修等等营销过程中的全部工作。

二、营销人员要保守商业机密,确保商品房价格、户型、销售情况等内部信息不泄露。

三、除完成销售任务以外,营销人员要服从部室的安排,完成部室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十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明确以下内容: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房屋状况、销售方式、房屋面积、价格、价款、付款方式和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建设标准、配套设施状况、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做到合法、严密、可行。

六、妥善保管房屋买卖合同档案,每份合同在盖章前都必须到公司办公室登记、编号。市场营销部负责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包括序号、合同号、签约日期、对方姓名),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商品房按揭贷款和其它业务

十七、为购房户办理按揭贷款,要熟悉业务,熟练掌握操作流程,必须按照银行规定签定合同,做到办证细心,资料齐全,专人办理。

十八、结合公司发展计划,制订商品房营销计划和实施方案,充分调动营销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

十九、市场营销部会同投资发展部、项目技术部做好竣工商品房的移交工作,现场查验土建、水电等配套设施并核实房屋面积,确认无误后(竣工房屋面积须经房管部门书面认可),查验人员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竣工建筑明细表报副总经理批准后,由市场营销部据此编制房屋销售结算清单,报财务部备案,不得擅自变更。

第19篇: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流程

【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流程

【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流程

1.项目信息开发与整合

在这一阶段首先要调动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全体人员进行项目信息的开发,即发动每个员工通过各种途径尽力打探新建商品房项目的信息,然后研究拓展部负责收集、汇总并初步筛选所得到的信息,上报总经理或专门的信息统筹部门。经总经理或专门决策机构决定的项目,再分门别类地落实到具体控制部门(如子公司或专门组建项目组或称“楼盘专案”)。

2.项目研究与拓展

由研究拓展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如业务部、交易管理部等)对承接项目进行营销策划,确定项目销售的目标客户群、销售价格策略和具体市场推广的方式与途径等,撰写书面营销策划报告。如果专门成立项目组,则由项目组来组织实施项目研展,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3.项目签约

由项目的直接操作部门(如子公司、项目组等)具体与项目开发商进行谈判,并起草代理合同文本。然后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内部有关部门,如交易部门、法律顾问和高层管理人员之间进行流转,并各自签署意见书,其中,应有专门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或人员对代理合同草案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提交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最高决策者。最后,由最高决策者签署已与开发商达成一致的合同。

4.项目执行企划

本阶段的第一项工作是:项目执行部门根据已签署的代理合同,对营销策划报告进行修改,并初步制定项目的执行指标(销售期、费用预算等)和佣金分配方案,召集各分管业务的高层管理者及有关部门(如交易管理部、研究拓展部、财务部等)合作会议。介绍经修改的营销策划报告和初步制定的项目执行指标及佣金分配方案。由会议决议最终的项目执行指标和佣金分配方案。

5.销售准备

这一阶段是对销售资料、销售人员、销售现场的准备。销售资料包括有关审批文件(如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楼书、开盘广告、价目表、销控表等。销售人员准备包括抽调、招聘销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销售现场准备包括搭建、装修布置售楼处、样板房、看房通道等。

6.销售执行

这一阶段主要是在销售现场接待购房者看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配合实施广告、公关活动等市场推广工作。这一阶段通常很长。在后期还要完成商品房交验(俗称“交房”)的工作。

7.项目结算

由于商品房的销售过程比较长,一般在销售过程中要按一定时间周期(如按月)进行对外结算佣金(与开发商结算佣金)和对内结算佣金(与销售人员结算佣金)。但到整个项目销售的最后阶段(通常是完成代理合同所约定的销售指标后),

要进行项目的总结算。首先就是由项目直接操作部门与开发商进行总结算,法务部门予以配合。其次就是对内结算,业务部门要将日常核对的佣金结算数据提交财务部门审核,项目执行部门要撰写结案报告。最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最高管理者、项目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和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负责人共同召开结案审计会,确定最终的结案报告和对内结佣方案,最后按佣金结算方案对销售人员总结算。结案报告交业务管理部门和信息资料部门存档。

第20篇:商品房销售五证

“商品房销售五证”: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销售承诺书
《商品房销售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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