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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19:46: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中省关于《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和 《家电下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 补贴方式:凡本市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七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宁强县、略阳、勉县三个地震重灾县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三章补贴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 补贴对象:全市凡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下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补贴,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九条 补贴类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具体规格和型号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另行发布。补贴产品如有调整,财政部、商务部将另行通知。

第十条 有效时间:凡在规定时间内(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购买人凡在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根据各县区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收到省财政预拨的补贴资金后,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测算各县区的补贴资金规模,将补贴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补贴资金预算文件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预算下达到各乡镇财政所。

第十三条 各县区(含省管县)财政局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3月31日前,核实汇总本县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于4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四条、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及时把购买人基本资料和产品等相关信息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可跨年度申报。

(二) 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 乡镇财政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如销售网点是否备案并经过公告公示、网点登陆信息与发票记录是否一致等)。

(二)乡镇财政所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及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三)乡镇财政所确实无法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审核购买人有关补贴资料的,可由县财政局直接进行审核。

(四)县财政局及时进行补贴核查(复审),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 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市财政局将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 各县区财政局要会同商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区财政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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