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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行驶安全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21:01: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车队司机安全行驶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车辆管理工作,理顺用车秩序,更好地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费用,减少开支,根据“安全、便捷、降耗、增效”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以往经验,特制定本规定。

一、交通安全方面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的方针,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驾驶人及车辆交通安全负领导责任,坚决杜绝本部门人员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

2、所有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礼貌行车,谨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和无证驾驶,杜绝行车责任事故。

3、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协助车管部门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向车管人反馈所管辖范围驾驶人、机动车的相关信息。

4、所有驾驶人应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安全学习、年审等活动,因工不能按时参加者由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同意,否则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罚。

5、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完成任务,不违章,对于危及行车安全的违章指挥,应讲明道理坚决杜绝。

6、专职驾驶员继续实行“红旗车”驾驶员安全行驶奖励规定。

二、驾驶员管理

1、公司职工考领驾驶证后,应立即到公司车管负责人处登记备案。驾驶证更换或增驾后应及时重新登记。

2、严格执行公司准驾许可制度,未取得准驾资格不得驾驶公司车辆。

3、积极学习车辆知识,熟悉所驾车辆的技术性能和技术状况,不断提高驾驶技术,努力降低消耗,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工作效率。

4、爱护车辆,保证设备完好和随车手续、工具灭火器齐全有效。认真执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经常保持车辆整洁和技术状况良好。(“三检查”制度见附件一)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未经领导批准,不准自行选择和改变行车路线,更不准绕路办私事、出私车、谋私利。

6、严格执行值班制度,所有定车驾驶员(含兼职驾驶员)均需按规定参加值班。值班时交接及时、清楚,按时值班。

7、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不得驾驶他人驾驶的车辆,也不准私自将自己所驾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8、提高服务意识,讲求服务质量,尽心尽力让用车单位满意,爱护客、货,不发生货差、货损和货物丢失等事故。

9、发生交通事故,必须首先抢救伤员并向交警报案。同时尽快报告部门领导和车管负责人共同予以妥善处理,严禁私自处理,更不得肇事逃逸。

10、公司及各部室所属车辆,必须责任到人,实行专责人制度,专责人要对指定车辆的技术状况和技术性能及维护修理等负责,保持车辆性能良好。

11、专责人对指定车辆的保养、审验、各种费用的交纳、交管部门的处罚负责。

12、专责人必须按期将需要审验的车辆交汽修中心按审验要求作好审验,未按时审验及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专责人负责。

13、专责人因病或工作调动、退休等不能驾驶负责车辆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及时通知车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如因专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未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的,期间发生的责任纠纷由专责人或部门负责人负责。

三、机动车辆管理

1、车管负责人必须对公司所有车辆建立技术档案,对车辆的行驶里程、维护、修理、换件等

进行登记,所有车辆所在部室必须服从车管负责人的管理。

2、公司所有车辆上路,必须牌证齐全、有效。专责人应每季度末到汽修中心对负责车辆进行一次技术检验并有检测人签字,不合格的必须进行维修,否则不准上路行驶,公司也不下拨下一季度的车辆所需经费。对不按规定检测且告知无效者,车管负责人将收回其所驾车辆,待检修完毕后方准行驶。

3、公司属车辆的正常保养、维修必须到公司汽修中心进行,需要在外维修须请示车管负责人同意,并将结算单据交车管负责人存档。新购车辆尚在保修期内的可到维修站保养维护,保养维护后必须将结算单据交车管负责人存档。专责人须严格按车辆保养周期保养,保养后由汽修中心登记并在随车保养记录上签字方为一次有效保养,车管人不定时对保养状况进行抽查,未及时进行车辆保养、维修的或两次(含两次)以上未及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季度检测,大修费用自理。

4、公司车辆使用范围,一般只在指定部室使用,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不得自行调换。车辆未经公司领导许可不得外借,外借时须由本公司该车驾驶员驾驶,不得单借车辆。

5、严格车辆派出手续,所有车辆均应建立派车、行驶记录,车辆驶离龙南或遇节假日需外出办公时,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事由,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行驶,公司领导结合查岗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公安科、办公室对日常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公司车辆的购进、卖出、报废的相关手续,由车管负责人统一办理,凡卖出的车辆必须当时过户转走。

7、公司车辆实行燃油定量消耗制度,各部室应根据标准进行考核,做到节奖超罚。

8、公司所有车辆(含私家车)进出厂区必须减速行驶,在厂区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不得妨碍交通。所有公车驾驶员不准开车回家过夜,也不准在公司大院以外的地方过夜(因工出差应有分管领导批示并及时向公安科报告)。(具体规定见附件二)

9、公司所有车辆的维修必须到公司汽修中心实施。汽修中心应确保维修质量,并按照市场收费标准收费。各部室的车辆维修工时单及更换配件明细表,应送交车管负责人登记,以便车管负责人掌握车辆技术状况。

10、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

一、二级维护,以确保车辆完好率达到95%以上。车辆大修、事故修理、更换轮胎、电瓶等200元以上的部件总成,须经车管负责人检验同意,否则,不准更换。

11、车辆维修出厂时,驾驶员应认真检验,确认维修质量合格方准接车出厂、结算。否则应予返修。

12、任何私车不准以供电公司户籍申领牌、证。公司职工购买车辆、申领牌证后,可到车管负责人处进行登记备案,以便协助办理车辆年审等事宜。车辆转卖后应过户并通知车管负责人注销登记。

13、吊车、叉车等特种车辆操作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起重操作规程,防止损坏设备和发生伤人事故。

14、任何人不准驾驶公车办私事,也不准驾驶私家车办公事,否则出现任何触及法律、法规等问题后果自负。

四、处罚管理

1、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

(1)未经领导同意,私自将车辆外借的。

(2)未经领导同意驾驶他人车辆或私自将车辆交给未经准驾许可的人驾驶。

(3)违章指挥,危及行车安全或造成吊装事故的。

(4)驾车肇事,不向领导报告的。

(5)驾车肇事,负主要责任的。

(6)公司车辆卖出不报告、不过户的。

2、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800元罚款。

(1)不按规定检查、保养、维护车辆或盲目蛮干、违章操作,造成车辆不正常损坏的。

(2)不按规定进行车辆季度检测、保养,没有保养记录本的。

(3)未经领导同意,私自进行经营活动的。

(4)私车申领供电公司户籍牌、证的。

(5)倒卖车辆燃油或将燃油送人、私用的。

3、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

(1)未经领导同意自行改变行车路线和出私车、办私事的。

(2)未经领导同意,开车回家过夜或在公司办公区以外的地方过夜的。

(3)未经领导同意,自行维修车辆更换部件总成的。

(4)丢失车辆行驶证、附加费本、营运证、维护卡等车辆手续其中之一的。

(5)丢失随车工具、设备的。

(6)造成车载货物损坏、丢失的。

4、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

(1)交接班不清楚,耽误值班或无故不值班的。

(2)车辆在厂区内不按规定位置停放、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

(3)不按规定进行车辆“三检查”制度,驾驶故障车上路,影响工作的。

(4)驾车肇事,负同等责任的。

(5)无故不参加车辆季检、年审的。

(6)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5、对违反1-4条之规定,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包赔损失,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理。

6、特别处罚

根据公司《管理工作规范》补充规定,严禁酒后驾车。一经发现或被举报查实,属班组长以上人员的,解聘其职务;属管理岗位人员的,调离其现工作岗位;其他人员,下岗培训六个月,下岗培训期间按公司相关规定发给生活费;属农电工、短期合同工、临时工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六、乘车人员要求

1、乘车人员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争做文明乘客。

2、乘车时,乘客要坐稳扶好,听从驾驶员指挥系好安全带,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车未停稳不准上下车,不准私自开启车门,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不准强行上下车。

3、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和传染病患者以及无成年人带领的七周岁以下儿童,不准乘车

4、车厢内禁止吸烟,不准随地吐痰或向窗外乱扔杂物。

5、行车中不准与驾驶员闲谈及其他妨碍驾驶操作的行为。

6、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其他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坐公共汽车,如汽油、酒精(乙醇)、液化气、天氖水、硫酸、鞭炮、未经包装的刀具、玻璃等以及家禽和其他暴露的腥、臭、污秽物品。

7、乘车人应注意保管随身物品,下车时及时带走避免遗漏。

8、车辆发生危急情况时,应服从驾驶员安排,及时疏散。

附件:

(一)车辆\"三检查\"制度

(二)供电公司院内车辆行驶及停放规定???

此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

车辆“三检查”制度

“三检查”即出车前、行车中及收车后对车辆的检查。

检查内容:

1、检查燃油、润滑油、冷却液、动力传动液、制动液、蓄电池电解液是否充足并在规定范围内。

2、有无漏水、漏油、漏电、漏气现象。

3、车身各部位及附件紧固良好无松动现象。

4、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5、制动是否可靠有效。

6、转向是否灵活,拉杆球头是否松旷。

7、灯光、喇叭、刮水器是否工作正常。

8、车辆装载是否符合规定,捆绑是否牢固。

9、发动机工作是否正常,有无异响。

10、传动装置是否工作正常,有无打滑、松旷现象。

附件二:

供电公司院内车辆行驶及停放规定

为了维护公司院内的秩序,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生产、工作有序进行的,特作如下规定:

一、进、出公司大门及有关部室大门速度不得超过5km/小时,院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小时。

二、车辆在院内停放,应做到整齐、有序,在规定区内停放,不得妨碍其它车辆通行。

三、车辆有固定停车位置的应在固定位置停放。其它车辆不得占用固定停车位置。

四、所有车辆停放时,同一区域的车辆车头方向应一致。一般情况下,车头朝向主要活动区域或主楼,车尾朝向绿化带或围墙。

五、私家车辆按划好的车位停放。

六、公司所有车辆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在公司以外存放过夜(因工出差时必须向公安科报告,否则视为车辆私自在外过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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