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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行驶安全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和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决禁止违章违法驾驶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条认真做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三检工作,发现故障、隐患、必须就地整改、严禁带“病”继续行驶。
第三条坚持遵章守纪,按规定行驶。对违章而发生事故的,要严格追究促使者的相关法律责任。驾驶员在安全无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冒险行驶。
第四条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第五条驾驶员除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外,还应在行驶中做到:
(1)不准违规冒险行驶冰雪路;
(2)不准盲目通过漫水桥、路;
(3)不准违规超车、让车不让速开“英雄车”、“赌气车”;
(4)不准在大雾或视线不清的情况下冒险行驶;
第六条车辆在行驶中应做到情况不明、视线不良慢;起步、会车、让车、倒车、停车慢;通过交叉路口、狭路桥梁、弯道、险坡、车站、装卸场地、繁华地区,以及雨、雾、雪、夜、施工路段慢。
第七条车辆行驶中做到“五掌握”:掌握车辆技术状况;掌握道路变化情况;掌握地形变化;掌握车辆、行人动态;掌握气候变化规律。
第八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行驶。
《车辆行驶安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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