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职工车辆行驶安全协议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证幼儿的安全,特与本园教职工签订车辆行驶安全协议。
1、本园教职工上下班时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汽车停放在指定的地点,如违反规则而造成车辆和幼儿伤害的,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2、在幼儿上下园高峰期间本园教职工车辆出入必须慢行(上午上园7:20——8:00下午放学16:30——17:00,服从门卫人员的管理)。
3、本园教职工电瓶车一律不可在园内充电,如发生因充电而引起的危害,后果由充电者承担全部责任。
4、本园教职工如在上下班途中因违反交通规则而引起自身伤害的,一律不计工伤,并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5、本园驾驶机动车辆的教职工必须持合格驾照,并严格按照交通规则行驶,如有违反者后果自负,醉酒驾车者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长安镇中心幼儿园分园责任人:
2013年8月26日年月日
《幼儿园职工车辆行驶安全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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