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医疗期劳动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19:30: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最近公司遇到一个这样的案例,一员工非因公生病,该病是慢性病,很难治愈,而且治疗时间需要较长时间,根据该员工的工龄和在本单位的工作期限,该员工有6个月的医疗期。该员工医疗期满后,病未痊愈,安排到原岗位上班,工作环境有油味,不能在原岗位工作,后安排另外工作,同样因为工作环境气味问题,不能适应工作。后该员工申请休事假治病,查阅很多法律法规和案例后,公司同意其休事假治病,事假期间无工资,但社保和公积金正常缴纳。

在处理该事件的过程中参考了以下案例。如有这方面需要的业内人士,可参考。

关于医疗期劳动纠纷案例

1、男子患绝症遭单位解聘 法院判恢复劳动合同关系

老马在饭店工作近18年,身患肝癌近10年,当病情加重卧床不起时,饭店竟以他没有提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为由,无情地和他解除了劳动关系。日前,上海普陀区法院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单位还需支付拖欠老马的病假工资共计1.34万元。

2001年10月,老马去医院看病,被确诊为原发性肝癌。为了全家老小的生计,老马坚持带病工作。2008年4月,饭店从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老马买断工龄后,再次和饭店签订新劳动合同。2010年1月,老马病情加重,不得不病休。想不到,同年11月,饭店停发了他的病假工资,并准备给他办理退工及退保手续。老马把饭店告上法庭,要求

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同时要求饭店支付拖欠的病假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定医疗期内有权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有义务向用人单位提供服务。但对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延长其医疗期。老马可依法享受至少24个月的医疗期,但实际仅享受了8个月左右,所以用人单位对他作出自动离职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2、与患病职工终止劳动关系 应支付医疗补助

孙某医疗期满后,单位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却没有支付其医疗补助费,孙某诉至法院,讨回了公道。

孙某于2006年8月通过招聘的方式进入山东某科技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双方曾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第二次签订时间为2008年2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止。2008年4月,因工作需要,孙某被派往内蒙古项目部工作。2009年3月,孙某患恶性脑肿瘤到山东省立医院住院治疗至今,期间曾作过两次手术。孙某经医院诊断现已丧失劳动能力,为智力肢体Ⅱ级残疾。孙某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续签,2010年5月4日,科技公司向孙某邮寄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2010年8月,孙某向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额外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支持了孙某的申诉请求。科技公司不服,向历城区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2006年8月至2010年5月4日期间,孙某与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系终止劳动关系,科技公司应按《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向孙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500元,因未支付,应支付孙某额外经济补偿金3750元。孙某患有恶性脑肿瘤,属身患重病的职工,按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时,科技公司应支付孙某医疗补助费3.6万元。

据此,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孙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5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3750元、医疗补助费3.6万元,并为孙某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3、解除患病职工合同需先做劳动能力鉴定

李某为某公司职工,双方签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去年4月起,李某因患胃癌,住院治疗2个月,出院后,一直在家休养。去年10月,李某的医疗期满后,该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认为该公司的做法欠妥,便来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

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

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因此,该公司应先为其做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情况,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4、因病旷工理由正当 单位解除合同无效

李某患病期间连续旷工,单位不知其病情解除了其劳动合同。近日,法院判决李某因患病旷工属正当理由,单位除名行为无效。 李某于2006年5月到济南某公交公司工作,成为了一名公交车驾驶员。 2009年9月21日,李某未到单位上班。9月22日,公交公司派人向李某送达了教育通知书,限李某于9月24日到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则按旷工处理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令公交公司不解的是,李某签收了教育通知书,但到期仍未上班。同年9月29日,征得单位工会同意后,公交公司依据旷工处理规定,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于11月2日向李某送达。2009年12月29日,李某向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交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停发的工资。仲裁庭认为,公交公司根据旷工处理规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程序合法,理由正当。李某对裁决不服,向历下区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李某2009年8月29日在济南某中医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抑郁症,医生建议休息1个月,后经治疗,不见好转。依亲属申请,法院在李某经司法鉴定为精神分裂症的基础上作出判决,宣告

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交公司在不知李某患精神分裂症的情况下,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过错。事后证明李某并不是无正当理由旷工,而是精神疾病所致。因此,公交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撤销,双方恢复劳动关系。李某要求公交公司支付2009年10月至裁决之日的工资,法院只支持其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公交公司制定的旷工处理规定,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向职工进行了传达;该规定列明,职工连续旷工3天以上,即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旷工处理规定的制定程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但旷工分无正当理由旷工和有正当理由旷工两种。劳动者患重大疾病紧急住院,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无法请假,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上班,均属于有正当理由的旷工,不应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论。本案中,李某患有精神疾病,其旷工应属于有正当理由旷工,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合同无效。

5、医疗期满仍无法正常上班的员工单位如何处理?

某公司有一名员工高某,2007年3月进公司,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在试用期内,高某的右眼被诊断为急性黄斑出血,随即医院开出病假单。三个月过去了,高某的病情仍未好转,再说该公司工作岗位全是电脑操作,视力不行,很难按要求上岗,因为公司对视力的要求标准是裸视1.0以上。鉴于高某的情况,公司在高某医疗期结束后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其医疗补助费。公司认为已经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怎么还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呢? 庭审答辩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高某称:在试用期内本人患了急性眼疾,根据医生的要求在家休息,三个月过去了,但恢复的情况不是很好,医生建议继续休息。当把这情况告诉公司时,公司表示医疗期已满,因无法安排工作,只能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支付医疗补助费,所以要求公司支付这笔费用。

公司辩称:高某在试用期内患病,公司按照规定给予了三个月的医疗期,现在医疗期满,而高某仍不能上班工作,公司是按照规定解除合同的并无不妥。再说根据相关规定,高某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才能申请医疗补助金,因此不同意高某的请求。 劳动仲裁

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高某患病在家休养,公司给予了三个月的医疗期并无不妥。医疗期结束后,高某仍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公司按照规定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应该说也是可以的,但问题是解除合同后,单位是否还应该支付医疗补助费?公司认为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才能享有医疗补助费,这是对法律的不了解不熟悉。

根据相关规定,员工在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除支付经济补偿

金外,还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公司认为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之后,那是误解。

最后,经仲裁委调解,公司表示只要有法律规定,应当遵守。这起争议在和谐的气氛中得到了解决。

劳动纠纷案例

劳动纠纷案例

劳动纠纷案例

劳动纠纷案例

劳动纠纷案例

劳动纠纷典型案例

40个劳动纠纷案例分析

经典劳动纠纷案例15例

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

医疗期劳动纠纷案例
《医疗期劳动纠纷案例.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