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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劳动纠纷案例分析(版)

发布时间:2020-03-02 18:23: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毕业生就业劳动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高校毕业生小张通过参加招聘会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后,小张发现用人单位并没有依照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承诺支付劳动报酬。小张多次与用人单位交涉未果,随后,其与用人单位大吵一顿,甩袖而去。事隔3个月后,小张欲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被告之已错失法律的最佳保护时机。

法律分析:现行法律对劳动争议的解决有特殊的规定。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时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劳动争议仲裁,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以,本案中的小张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与用人单位无法解决因合同的履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他有权利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起仲裁申请,但由于欠缺法律常识,小张在3个月后才提起仲裁,已过仲裁时效。

个人意见:在劳动关系正式确立之后,如果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争议,可以通过调解或协商的方式解决,如不能解决,可以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劳动争议仲裁,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出现劳动争议,应该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解决,其实很多的劳动争议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的,且不可像本案中的小张因为一时的不理智而错失法律保护时效。

【案例二】 小丽家住海门,2006年2月,拿着徐州某职业技术学院发给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海门一公司应聘办公室文员工作,此时,小丽的毕业论文及论文答辩尚未完成。经公司审核和面试,一个星期后,公司便通知小丽去上班。一上班,公司就与小丽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小丽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小丽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上班两个月后,小丽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公司上班。小丽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毕业。

2006年8月,伤愈后的陈某多次向公司交涉,认为双方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身份属于公司员工,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但遭到公司拒绝。2006年11月8日,遭遇车祸的小丽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同时公司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小丽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而小丽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500元等条款违法,要求月薪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要求公司为自己

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4月作出了仲裁裁决,认为小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并驳回了小丽的反诉请求。小丽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遂向海门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

[分析]小丽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是一个涵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不同的学科对于劳动者这一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在劳动生产领域或劳动服务领域从事劳动、获得一定职业角色的社会人。按照这一定义,•凡是参与实际的社会生产过程的人,都可以称之为劳动者。按照这种理解,不仅工人、农民、各类知识分子是劳动者,而且从事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各级官员、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也可以说都是劳动者。因为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均是社会生产劳动过程的一个具体构成部分。

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同于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角度来讲劳动者的。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

[个人分析] 小丽在试用期遭遇车祸,要求工伤待遇,但大学生小丽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所以不能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因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小丽不能把它视为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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