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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4 00:48: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案例一(经济补偿):

• 张师傅在2008年3月与某企业签订了3年的聘用合同。2010年11月,企业通知张师傅,因减员增效与他解除合同。

张师傅认为解除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发,他应得三个月工资的补偿。企业未同意。 张师傅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案例二(试用期):

• 经过面试、口试、笔试后,某食品有限公司决定招用陈女士。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陈女士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500元,待试用合格以后再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陈女士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只能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陈女士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于是到监察大队举报。

• 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表现在那些方面?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三( 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中规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案例四

某大型焊接厂安全科派人前往某百货公司劳动防护部购买劳动防护用品,订立了一份购货合同,百货公司交货后,焊接厂安全科对其中的工作服、面罩等进行检验,发现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质量标准,遂向百货公司提出交涉,百货公司辩称,工作服和面罩不是自己生产的,质量问题应找制造厂商交涉,况且在订立购货合同之前,来人看过样品,现在提供的货物与样品并无多大的差别。双方发生争议,不能解决。

答题方向:双方为经济合同关系

案例五

某厂行政方面在职工住房分配方案问题上,与工会发生争议。厂行政会议决定,将本年度分配的职工住房提出25%(按面积计算)由厂长支配,作为对企业“有功人员及引进 1

人才”的奖励分房。工会认为,厂长奖励分房的比例太大,不利于解决广大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双方发生了争议。

答题方向: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其他关系

案例六

某服装企业有一排破旧的工棚需要拆除,即雇用了附近村子里的数名民工来拆,双方言明拆棚工具由民工自行准备,完工后由企业支付给民工报酬800元。在拆棚的过程中,民工李某从棚顶摔下致残,经劳动鉴定为伤残4级。李某向企业提出,要求享受因工致残的待遇。因企业认为与李某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了李某的要求。

答题方向: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教材:民法调整)

争议:

1、以完成一定任务订立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法中有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条款

案例七

• 李某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火车站附近开设了一家经济小吃店。经当地保姆介绍所介绍,招用了4名女青年为服务员。营业后,李某将4名女青年的身份证扣押,工作时间从上午5:00工作到晚上20:00,每月工资580元,包三餐。后来一名女服务员不慎打碎餐具遭李妻毒打,李某、李妻被巡警带到当地派出所,在对李某进行法制教育,要求其按照劳动法办事时,李某说:“我不是正式单位,只是个体户,劳动法我不晓得,也管不了我。”李妻说:“外来妹不是正式工人,有什么规矩?” 答题方向:李某及其妻子的说法是否正确

人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条款第二条)

案例八

2008年2月,北京某中央国家机关招聘工作人员和工人,包括综合计划处副处长2名、财务处副处长2名,小车班司机3名。经过严格考核录用了上述各类人员,办理了必要手续。

该中央国家机关这次录用的7名人员的关系是否适用《劳动法》

我国劳动法实用范围:用人单位(各种类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营组织(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化管理比照公务员制度)特殊主体(农村劳动者外国人)

案例九

孙某与某建筑施工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建筑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有“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孙某自持年轻力壮,在抱着侥幸心理的情况下在合同上签了字。 三个月后,由于工地上缺乏必要的保护设备,孙某在一次施工中不慎高处滑落坠地,当即身负重伤,经医院抢救后死亡。该建筑公司以劳动合同中规定\"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向死者家属提出的应支付孙某在工伤死亡后的一切费用的赔偿请求

答题方向:仲裁机构认为,发生因工伤亡等职业灾害,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种特殊侵害,用人单位对遭受职业灾害的劳动者负有赔偿责任。

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

不具法律效力,属于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案例十

某食品加工企业向社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王某前往应聘,双方协商洽谈中,王某向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书面说明。企业求贤若渴,于是双方当即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企业聘用王某为销售主管,试用期三个月;王某全权负责企业销售业务,并对销售部人员的聘用享有决定权。劳动合同签定后,企业即要求王某上班工作。二个月后,企业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平平,即要求王某制订销售计划,加大销售力度。王某则提出增加销售人员的要求,并决定录用了一名以前工作单位的同事。又二个月后,企业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仍无起色,遂对王某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于是,企业派人对王某提供的以往经历进行调查发现,王某所说的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纯属虚构。为了避免王某继续工作可能产生的问题,企业当即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王某对企业解除决定不服,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答题方向:劳动仲裁委经庭审后认为,本案中,王某为了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骗取了企业的信任,致使企业在急需销售主管的时候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的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因此,王某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应属无效合同。

案例十一

蒋韬是四川大学法学院的一名大四学生,即将面临毕业。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在《成都商报》上看到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的启事,这让学法律专业的他很动心。可蒋韬再接着往下看时,他由希望变成了气愤。原来该招聘启事要求应聘者必须为男性且身高在1.68米以上。他想自己的身高1.65米,而身边,像他这种身高的人还很多。如果都因为身高原因而找不到理想的工作,那么在这个社会上还谈什么公平?于是他找到了班上的几个同学谈及此事,不料想,遭遇这种事的还不及他一个。蒋韬听了其他同学的遭遇就更加气愤,想用法律来讨体格说法,于是便找到了他的老师周伟,周教授听了此事后,鼓励蒋韬走诉讼这条道路,并表示愿意作他的诉讼代理人。周伟认为:《宪法》第33条第2款有一个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第3款也规定,任何公民都享受《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不能因为身高的原因而 不能享受。同时根据中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中国的男性平均身高接近1.68米。而在四川省有40%左右成年男性身高还不到1.68米。因此,蒋韬决定放弃这次应聘的机会,为自己也为他人在法律上讨一个说法。2001年12月25日,蒋韬一纸诉状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公开更正并 取消报名资格的身高歧视限制。

答题方向:就业歧视:就是根据劳动者的户籍、性别、民族、种族、肤色、宗教等因素,限制其选择职业的权利。

常见的就业歧视:

性别歧视农民工歧视(户籍歧视)残疾歧视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歧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艾滋病感染者

案例十二(就业原则)

• 某港务公司为增加收入,开办了一家傣家饭店,委派公司1名曾在傣族地区插队的干部侯某经营。侯某鉴于附近许多饭店没有特色、生意不好,决定在饭店举办傣族舞蹈表演,就到自己曾插队的地区招用6名傣族能舞蹈且长相漂亮的少女,其中2名未满16周岁。傣家饭店营业后,因其菜肴风味独特、环境别具一格,加以傣族少女的优美舞蹈,果然生意兴隆。傣家饭店有小姑娘跳舞的消息随即在食客中传开,当地劳动局干部石某在请朋友到傣家饭店吃饭时,也看到了舞蹈表演,回到单位后对监察科的同志说,傣家饭店

跳舞的小姑娘好象不到16岁,长的很小。劳动局就派人前往调查,发现有2名少女分别为14岁和15岁,饭店安排舞蹈也未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侯某辩称2名小姑娘只表演舞 蹈、不做服务工作,是文艺服务,不应按童工处理

答题方向:

(六)禁止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我国的最低就业年龄:16周岁

合法雇佣童工的条件: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案例十三(工资)

上海某企业职工刘某,已婚,父母单独居于浙江老家,1999年,其老家遭受台风袭击,其父母的居住房遭到毁坏,打电报要刘某回家修葺房屋,刘某向人力资源部请假回家时被告知:按该单位职工管理条例的规定(职代会通过),职工请事假每年不得超过2周。刘某回家后呆了20天回到单位,私下对同事讲,在家玩了几天,过足了麻将瘾。有好事者向人力资源部反映了这一情况,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对刘某按旷工处理扣发了其当月部分工资,扣减后为800元。刘某当时表示服从,后打听到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因此刘某找到人力资源部,要求补发100元的工资。

• 答题方向:为保障劳动者的最低生活水平的需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到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以后月份逐月扣除

案例十四

某国有企业所在地区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80元,该企业职工冯某8月份全勤,领得全部工资收入为800元。其中,冷饮费50元,加班工资100元,独生子女补贴10元,交通补贴40元,饭贴58元。

冯某领取的工资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蒋某于2008年12月1日上午到某公司应聘商场营业员,某公司负责人介绍说,每月底薪800元,另每销售一套软件提成30元,并让蒋某尽快给予答复。蒋某因急着找工作,于当天下午与某公司签订了期限为3个月的劳动合同,双方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次日上午8点蒋某准时到某公司驻某商场营业点上班,担任营业员负责销售软件。此后,蒋某按公司规定准时上下班。由于市场不景气,蒋某在2008年12月份只销售了一套软件。

2009年元月1日蒋某到公司领取2008年12月工资时,发现自己工资只有30元。当时蒋某就向某公司提出异议。某公司称,根据公司规定销售10套以上软件才有底薪800元。蒋某认为,公司当时承诺底薪800元,并没有提出销售10套以上软件才有底薪800元,如果当初知道这样,根本就不会来上班。此后,蒋某要求某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其工资报酬,但遭到公司拒绝。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要求某公司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

• 答题方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案例十五

2009年,某制鞋厂因准备不足、抢占市场失利,以及错误地估计了当年的流行趋势,而使其设计的凉鞋滞销。该厂因资金周转困难,奖金已停发2个月,工资发放也成问题。该 厂厂长张某遂决定,以滞销的凉鞋顶替工资。为照顾职工情绪该厂采取了计算凉鞋价

格时按 成本价再打九折的做法,即职工实际领取的凉鞋价值为其工资额的110%。该厂职工对该厂以 鞋抵薪的做法极为不满,遂与厂方交涉。厂长称企业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发放工资,在企业 面临困难时,职工应共同分担,而且职工领取的鞋的总价值比工资高10%,厂方已对之中进 行了让步。该厂职工李某等20人拒不领取凉鞋,并向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制鞋厂发放工资。

答题方向: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案例十六(违约)

李里与大地发展公司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于2008年5月1日签订了4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于2012年4月30日到期,工作岗位是公司销售统计。李里工作表现出色,2008年9月1日公司决定送李到某统计学校培训,以提高技能。培训前,公司与李里签订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主要内容为50000元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培训期间李里的工资照发;8个月培训结束后(2009年5月1日),李里应再为公司服务五年;若由李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1年,赔偿公司损失20000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若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无须承担此项义务。

培训结束后,李里仍在原岗位从事统计工作。2010年4月1日,李里以本岗位工作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公司接到李里的辞职报告后,人力资源部经理专门与李里谈话,明确表示公司拒绝其辞职申请,劝其在公司安心工作;并表示,根据公司内部薪资制度,下半年的适当时间将会给其提薪。同年五一节休假后,李里不再到公司上班。公司通过电话、书信等形式与李里联系,催其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被拒绝。该公司遂于2010年5月8日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机构维护公司的利益。请对上述案例提出分析意见。

李里的辞职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案例中的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是否有效?李里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题方向:李里与大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培训合同合法有效。

李里有权辞职,并符合法律程序。

李里的辞职是一种违约行为,违反劳动合同、培训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企业的损失。损失赔偿应界定为培训费用40000元

合同到期时突然怀孕的孕妇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缓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期满不得终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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