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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11:35: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员工主动辞职是否有权要求支付补偿费?

律师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最近有的员工向我司提出辞职,并且要求我司向其支付数额较高的离职补偿费。请问公司在哪些情况下应向辞职的员工支付离职补偿费,具体又该怎样支付呢?

林先生您好:

您在信中所说的员工离职补偿金问题,法律上称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即在用人单位(企业)与劳动者(员工)所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偿费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前员工向企业提出辞职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是不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因企业具有下列情形行为之一而致使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企业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 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员工在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的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员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若企业未依法向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的,还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希望贵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完善经营管理制度,避免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

读者:林先生

在非法用工单位受工伤该怎样赔偿?

金卓越律师您好!

我是在宝安工作的一名外来工,老板未为我购买工伤保险。今年1月2日晚我在加班时因机器故障右手部分手指被轧断,在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有关部门也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单位为我支付了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但除此之外拒绝向我支付任何赔偿。经向工商部门查询后得知,单位因未依法参加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还能要求单位赔偿吗?

吴仁先生,您好!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读者:吴仁

单位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你所在单位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下仍雇佣工人进行生产经营,且未依法为你购买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仍应依法向你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所在单位支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你的实际情况,单位除应承担你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外,还应按你本人受伤前的工资标准向你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若你本人工资低于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则以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计发)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的70%支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在你依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单位应按深圳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向你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深圳市2002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218元,用人单位应向你支付的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为84654元。

单位仅支付你住院期间医疗费用而拒绝向你支付其它赔偿费用的行为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你在与单位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既可向社会保险局投诉,也可申请劳动仲裁,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

朱江华律师简介

朱江华律师,就学于北京大学法律系。1994年考取律师资格,1995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任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所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委员,区政协委员。擅长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处理知识产权、房地产等诉讼业务。

长期应邀担任多家报刊、杂志的法律专栏撰稿人,并在《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画报》、《中国律师报》、《工人日报》、《广东法制报》、《蓝盾》、《半月谈》等多家报刊杂志发表法学理论及法制评论文章100多篇,并受邀主持《深圳法制报》的“律师信箱”专栏。

所承办的刑事案件有多个案件的当事人被无罪释放,有的死刑改判为死缓。所承办的经济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亿元。

所承办的案件曾被《人民日报》、《南方都市报》,《中国律师报》、《新闻人物报》、《蓝盾》、《公民与法》、《湖南卫视》等多家媒体广泛报道。担任深圳湾大酒店、深圳市顺驰置业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深圳明兴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赛格工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凯莱服装有限公司、深圳谷氏时装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网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欣荧陶艺(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恒允实业有限公司、麦科特集装箱(惠州)有限公司、惠州市公路局等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或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被聘担任惠州大学莱佛士学院的法学讲师。

联系电话:0755-8293408888832468传 真:0755-8293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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