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2010-6-8 9:36:00 | By: xiewenyuan ]
2010年4月28日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公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各地自5月1日起按照本赔偿标准参照执行: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611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683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007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375元。
5、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7480元最新3129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赴外地治疗随同陪护人员)人/天:30元
7、住宿费 人/天:150元
其中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
附: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
关于误工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经研究,现将如何适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和浙法民一明传[2009]18号《关于误工费计算方法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误工费每日确定为71元。
二、护理费。住院期间至出院后定残前护理费每日确定为60元。定残后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确定每日6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日确定45元;部分护理依赖每日确定30元。
以上标准的适用,以2009年10月12日为时间点。在2009年10月12日之前已经审结的,适用原来的标准进行裁判;在2009年10月12日之后审结的,适用以上新的标准。对适用误工费、护理费新的标准,法院应及时行使释明权。
《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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