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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与国际私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8:17: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改革开放与国际私法

内容提要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广泛性、国际性、涉外性、因此其性质应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它需要有一套世界通用的民事行为规则来解决国际交往中的冲突。国际交往需要国家的开放作为条件。一个闭塞的国家极少需要国际私法。而一个国家的开放其实是由政治、经济因素决定的。 关键词

国际私法

调整对象

民事行为规则

改革开放

涉外因素

1.国际私法的定义

1.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具有以下特征:

(1).涉外性:如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同外国人结婚,或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

(2)广泛性: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且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涉外商事关系。 (3)国际性: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涉外民事关系往往表现为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但实质上,涉外民事关系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

1.2国际私法的范围:对于国际私法范围,国际私法界有着不同的见解。但总起来说,国际私法对以下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适用下的规范: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指外国人在国享受哪些民事权利,承担哪些民事义务的规范。赋予外国人在内国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涉外民事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具有民事主 主体资格,赋予外国人一定的民事权利并保证这些民事权利的实现,同时要求外国人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国家民事交往才能顺利发展,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才能得以适用。

(2)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3)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是指一国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审理涉外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性规范。严格来讲,程序规范与国际私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但这些程序规范也是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服务的,为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行司法保护。 1.3国际私法的定义:

中外国际私法学者对国际私法范围、性质认识不同,给国际私法下定义的角度也不同。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本〈主编赵相林〉下定义如下: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纷争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国际私法的性质

2.1由1.1-1.3可以看出,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性、广泛性、国际性。而广泛的国际性、涉外性决定了国际私法存在的基础:那就是广泛的国际交往。在广泛的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涉外物权、涉外知识产权、涉外债权行为之债、涉外婚姻关系、涉外继承关系等关系之产生需要一个国际私法体系来解决。

2.2在国际私法学的研究和实践过程中,国际上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上产生了壁垒分明的三大派别,即:以法国的萨维尼巴尔为代表的“国际法学派”、以美国的比尔库克为代表的“国内法学派”及以法国的齐特尔曼为代表的“二元论学派”①。这些学派对国际私法有不同的理解,下了不同的定义,但还有一点是相同的 ,即:国际私法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它需要有一套世界通用的民事行为规则来解决交往中产生的冲突。这种涉外民事关系虽然可以适用本国法,但经冲突规范的援引可以适用外国法,这与国内民事关系仅仅适用国内法是不同的②。19世纪20世纪国际私法快速发展,其原因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并在国际社会占主位,国际经济流转和跨国人员往来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条件。同时,航空、航海业的发达,信息产业的发展,通讯手段的更新,科学技术的进步,为国际私法的发展提供了条件③。

3.改革开放的国策促进了我国国际私法的发展,使得国际私法学和法学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态势。学术流派纷呈,理论观点各异,这种繁荣的局面在封闭的时代是不可能的。 3.1众所周知,在国际私法学说史中,在16世纪以前,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法国的法则区别说、荷兰的国际礼让说、在该学界占有重要位置④,这是因为,11世纪以后,意大利的商业、工业、艺术和文化获得强力发展,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之间人员交流频繁,法律冲突现象便开始发生。与此同时,法国对法则区别说的研究悄然兴起,但由于此时法国正处于封建势力割据时期,在国际私法研究没有也不可能取得多大成就⑤。但到了16世纪,法国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已有相当发展,特别是南部地中海沿岸各港口以与西班牙、意大利及亚、非两洲一些国家有着相当频繁的商业交往,而法国北部各省尚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法律不统一,制约了法国的经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法国的法则区别说菜油了发展的机会。

18、19世纪以来,英、美两国经济繁荣,工商业贸易发展迅速⑥,两国的国际私法学说,如英国的既得权学说、美国库克的本地法学说、美国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开始在“国际私法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由此可见,国际私法的发展是与各国的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的,可以说是一荣俱荣,而经济发展的条件少不了政治稳定的支持,因此,我以为政治、经济对法学、对国际私法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⑦。

3.2上述观点适用于我国国际私法之发史,

(1) 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可以追溯到唐朝。唐朝制定的《永徽律》是世界上第一部调整各种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永徽律〉为什么出现在唐朝而不是其他什么朝代呢?这是因为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最繁荣的朝代。唐朝时期,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农业生产技术进步,粮食产量增加。手工业水平提高,产品丰富,商业规模扩大,南北经济交流密切,并产生钱柜、飞钱。唐太宗时,出现“贞观之治”,国势登峰造极。唐朝京都长安更是当时亚洲乃至世界的大都市。有很多外国人在此经商、学习,唐朝作为经济文化交流中心屹立于世界之林。唐朝社会开放,民间生活多姿多彩。因此唐朝不仅造就出李白、杜甫、玄奘、孙思邈等杰出人物的同时,为协调各种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永徽律〉也应允而生。

(2) 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与理论自唐朝之后裹足不前。宋、元、明三朝基本上没有发展。北洋军阀统治时期,迫于人民反帝斗争和爱国人士的呼吁,北洋军阀政府1918年公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法律适用条例》。与同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单行法规相比,是条文最多,内容最详尽的立法之一。它的出现,主要受当时政治氛围的影响。 (3)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对刚刚建立的新中国采取政治、经济封锁的政策,对新中国不予承认,中国被迫中断了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联系。国际私法的研究照搬了苏联的模式⑧。当时新中国的政治立场,是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两种不同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对立。受此政治态度的影响,当时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存在简单化的倾向。尽管为此,国仍在高校保留了这一学科。尽管每年招生只有100人。1957年后,我国国内的政治生活中出现了极左思潮,国际私法作为一门学科受“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被取消了。1949至1978年30年间,我国未正式出版过国际私法方面的专著和教材。对于整个“国际私法”这一学说的研究,完全是由于政治因素停滞了⑨。

(4) 中国共产党十二界三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定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国策,在这一国策的指引下,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包括加入了WTO组织,申奥成功,恢复了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首次载人航天飞机飞行获得成功.与此同时,经济总量快速增长,到2003年底,生产总值达11.67万亿.对外贸易大幅度增长,进出口总额达到8512亿美圆.外汇储备达4033亿美圆..国力的强大,使各行各业繁荣起来,而国际间商贸、旅游、文化教育交流使得涉外冲突案件大量增加,从而国际私法研究进入了繁荣时期。1981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了姚壮、任继圣合著的《国际私法基础》,这本书成为我国国际私法拓荒之作,1983年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了韩德培主编的《国际私法》,使我国有了第一本统编的国际私法教材。继此之后,具有较高水平的国际私法学术专著、高等学校教材、国际私法译著和国际私法资料集如雨后春笋,不断问世。一些院校和学术组织还创办了国际私法刊物或法学刊物,这些刊物公开发表了许多具有创建性的国际私法学术论文。具统计,截止至2001年底,我国各种国际私法教学大纲、提纲、讲义、教材、专著、论文集和译著共出版200种左右,论文近3000篇。 4.我国改革国际私法的不足

(1).理论上创新不足。整个法学研究都存在这一问题。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法制建设,法学研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在国际上有影响的理论,观点不多。国际私法应当是国际交流比较多的学科,但在理论上还局限于对传统观点的介绍,补充、完善,没有在理论上提出一些真正有见地的学说、创见,自己独到的东西还不多

(2).在理论上很注意对具体问题的研究的同时,忽视了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的研究,改革开放之初,主要讨论国际私法的性质、范围、特点与国际公法的关系、与民法的关系等,理论问题缺乏共识,这就影响了整个学科的发展:不能上升到一个很高的角度来研究具体的问题,从而使理论的升华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所以还要讨论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 (3) 虽然主观上很重视实践,但还是对实践的影响不够大。 现在实践中的大量问题,立法、司法急需理论界解决,而我们的对策性研究不够,这就使得国际私法学界对国家法治建设不象民法、刑法影响那样大,尽管如此,国际私法学界对立法司法实践的影响还是有的。

5.改革开放后以及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中国国际私法的对策 。.(1)我国目前的国际私法法规大多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分散于多个单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总体上是符合当时计划经济要求以及对外民商事交往发展的需要的。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更进一步、更大程度上与国际社会接轨,融入国际社会,特别是目前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国际私法立法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需要。而当代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已经不可能离开全球化的总体背景。这一点既是由于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在近二十年来更多地参与和融入了国际化的进程,更多地承担起了国际性的责任;同时也意味着在市场经济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情况下,中国国际私法的驱动和制约因素与西方日益接近。全球化浪潮有力地推动了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面对此种情况,中国国际私法向何处去?中国国际私法学界又该作出何种回应?是被动等待,还是积极融入?面对全球化时代国际私法发展的新趋势,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已落显滞后,迫切需要进行改革。我认为,中国国际私法不应局限于此,它应有所发展。国际私法的整个发展过程将是从国内法向国际法转变的漫长历史过程。国际私法越发达,其国际性因素就越强。国际私法现在主要是国内法,将来必定会成为国际法。这是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的,也是全球化发展推动的结果,因为全球化过程的实质就是国际化。

但也要意识到,到目前为止,国际私法无疑已完成了由国内法向兼有国内法和国际法性质的转变,但要变成完全意义上的国际法,尚存在两种障碍因素:其一是,统一规范从其通过程序来说虽带有国际法的性质,但并没有国际审判组织,因此即使缔结了统一法公约,也会由于它由不同的司法机关适用,因而并不能保证它在适用上的统一性;其二是,各国在冲突法领域虽可达成统一,也因它指引的实体法往往是各国的国内法,而各国国内法是不可能完全统一的,而在实体法领域,由于它尚不能在所有民商事领域达成统一,它总会留有空白,这些又只能借助冲突规则确立的国内法来解决。因而国际私法在可预见的将来并不会完全脱离国内法制度。但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随着趋同化进一步加强,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性质将会进一步加强,而趋于以国际法为主要性质。其最终的性质将会是国际法,这是全球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全球化时代国际私法内容的集中化、成文化和趋同化比较明显,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全球化时代正式形成,国际私法的立法活动在全世界范围内形成一个新的高潮,呈遍地开花之势,一大批国家和地区相继颁布或修改了自己的国际私法立法,譬如加拿大魁北克省、美国路易斯安娜州、澳大利亚、意大利、罗马尼亚、突尼斯、德国等。而晚近国际私法立法其内容的集中化、成文化和趋同化比较明显。在集中化方面,近年来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已抛弃了早先的分散立法方式,而是朝着集中、专门规定的方向发展,对国际私法规范集中、专门、全面、系统、详细、明确地加以规定,特别是以国际私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各国新颁布的国际私法立法,已有总则和分则之分,而在分则中,有的立法又分别就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作出规定。 国际私法的作用在于协调不同的法律体系以及它们所体现的不同政策,找到解决或消除它们之间在规范国际民商事活动上冲突和矛盾的方法。许多实行市场经济和开放政策的国家,还在国内立法中十分注意吸收和采用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据以改善自己的法律制度,积极创造能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软环境。

(3), 全球化时代法律选择的确定性和灵活性得以结合、适当性增强以及法律选择方法多元化 。在国际私法立法或法律选择的价值取向上,历来有两种对立的倾向,一种倾向是传统的追求法律适用的明确性、稳定性和结果的一致性;另一种倾向是晚近的强调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适当性。传统的法律选择方法基于欧洲大陆法的理论逻辑思维,多采用一些固定的、客观的联结点来选择法律,强调法律适用的明确性、稳定性和结果的一致性。

6.改革开放后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与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

与司法的结合,要注重研究司法实践问题。随着\"入世\",国际交往、涉外民商事案件将越来越多,国际私法在实践中会遇到许多问题。应当加强研究。做到法律选择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以与国际接轨。同时强调保护弱者,以增强法律适用的适当性。在调整范围方面可适当扩大其调整对象,扩及到一些新出现的民商事关系,如信托、票据、保险、证卷、破产等,为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频繁、快速发展提供后盾作用。

总之,改革开放后国际私法有了一系列新的发展趋势,与国际接轨要求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必须顺应国际潮流,但不排除保留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法律规定。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也应顺应这一趋势,对中国的国际私法规范作出修改或重订,制定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只有这样,才能为涉外民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从而推动中国国际私法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①②③⑥李双元主编《市场经济与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3~154页,第165页,第3页,第177页。

④李双元:《国际私法的趋同化问题--序言》,《法学评论》1993年第1期。

⑤⑦《中国法律年鉴》,1994年,第966~967页,第968页。 ⑧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9~90页。

⑨刘升平、张文显:《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创刊号,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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