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部员工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思想教育精神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部门设立如下的奖励办法,酌情适用。
1.通报表扬,一年内通报表扬累计三次,则给予嘉奖一次,发放奖金20~100元。
2.嘉奖:嘉奖一次,通常给予奖励20~100元。一年内记小攻累计三次,则给予记大功一次。
3.记功:记小功一次,奖励50~300元,一年内记小功累计三次,,则给予记大功一次。
4.记大功:记大功一次,奖励100~500元,一年内记大功累计三次,则给予考虚调薪或晋升。
5.奖励分实时奖励和年终奖励,适时奖励,以现金形式随嘉奖令同时发放;年终奖励由管理部统计,上报财务,随处终奖一起发放。
第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应给予通报表扬。
1.品行端正,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者。
2.热心助人,与同事互助合作,本职工作优良者。
3.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谦洁奉公,且有事做证者。
4.有其他事迹,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应给予嘉奖:
1.遇紧急事件处理得当,减免工物损失,或见义勇为救助急难者。
2.节约资金,节约费用,事迹显著者。
3.领导有方,带领员工完成各项任务且成效显著者。
4.上级临时交给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及时,出色者。
5.有善行佳话,不公司以外的人员、单位或媒体报道,为公司誉者。
6.为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
7.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两次以上事例证明能顾全大局,对其他部门工作给予大力协助者。
第七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但有可能不局限于以下情况)或者直接产生经济效益1000元以下者,经综合管理部调查核实后,应给予记功:
1.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且有具体事迹足以为证者。
2.维护财务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3.对公司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采纳且具有成效者。
4.检举违规,事先揭发,制止舞弊或危害公司权益的事情。
5.公司遇到非常突发事故,如灾害事故等,能临机应变,措施得当,为公司减少损失具有功绩者。
第八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但有可能不局限于以下情况)或者直接产生经济效益1000~10000元, 经综合管理部调查核实后,应给予记大功:
1.适用消灭以外事故,或重大变故,妥善平息重大客户投诉事件,使公司免受严重损害者。
2.维护公司重大安全、利益或避免重大损失,确有实际功绩者。
3.对公司发展规划或经营管理规范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给公司带来明显效率或效益者。
4.对公司主办项目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为公司创造重大利润者。
5.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九条:其他制度规定应给予记功授奖行为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条:本部门惩处分为下述五种:
1.警告:现场批评或谈话,一年内警告累计三次,则记通报批评。
2.通报批评:一次性扣除20~100元。
3.罚款:根据规定及情节轻重而定。
4.记过:记小过一次,扣减100~300元或根据经济损失而定。
5.记大过:记小过一次,扣减200~500元或根据经济损失而定。
6.辞退:一次性扣除500~1000元,除解除劳动合同外,赔偿款按照经济损失额度计算。
7.惩处分适时处罚和年底累计处罚:适时处罚按当时通报规定额度从当月绩效奖中扣除,年底累计处罚由管理部统计,报财务,从年终奖中扣除。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1.上班时睡岗、看无关书刊,小说,擅离岗位,消极怠工者。
2.未经批准,擅自变动上下班时间或缩短工作时间。
3.虚报冒领,拟造证明(伪造病假单、发票及虚报加班),隐瞒事故事情,谎报事实。
4.有服从主管指令,工作调动,情节轻微者。
5.因个人过失,至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6.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者。
7.破坏环境卫生或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罚款:
1.第二次违反第十一条第1~3款者,罚款100元。
2.公司其他制度规定罚款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有可能不局限于以下情况)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5000元,经综合管理部调查核实后,应予以记过:
1.酒后上班或工作中酗酒,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2.缺乏团队协作精神和敬业精神,我行我素,影响相关部门运作,情节恶劣者。
3.制造事端、行为粗暴,引起争斗或有打架行为,侮辱其他员工的。
4.更改或伪造企业通告的。
5.由于工作失误或拖延或责任心原因,影响到相关部门的工作,情节严重者。
6.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7.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物品材料遭受损失或伤及他人,情节较轻者。
8.有严重的失职行为者。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有可能不局限于以下情况)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经综合管理部调查核实后,应予以记大过:
1.擅离职守,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2.不报从工作按排,使公司蒙受严重大损失者。
3.威胁主管或撕坏涂改公司文件者。
4.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严重浪费,使公司蒙受严重损失,但未构成劝退的。
5.连续旷工两天,或月累计旷工三天者,如公司视情节给予一次改正的机会,不予以劝退的,则将记大过一次。
6.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7.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
8.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9.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行为的,予以辞退。
1.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家政策,违反国家法律。
2.违反外事纪律,败坏国家和公司声誉利益。
3.偷窃或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实,情节较严重者。
4.违反公司保密制度,将公司技术资料,业务资料,财务资料,管理规定、制度等公司重要文件和商业机密泄露给他人或准备泄露的,发现一次罚款300~1000元,己泄露的,除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另予辞退,情节严重的,通过司法部门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5.未经许可,兼营与本公司同业务或在竞争公司兼职者。
6.对同事使用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队秩序或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情节严重者。
7.连续旷工3天或有累计旷工超过6天或年累计旷工超过12天者。
8.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非法组织者。
9.故意不采取措施或采取不当措施,致影响工作计划进度,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足以构成开除的。
10.擅离职守,或不服从工作安排,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足以构成开除的。
11.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
12.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
13.因行为不当,公司元法再对其信任。
14.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
15.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惩扰乱公司秩序。
16.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17.有不良行为,道德败坏,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18.其他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必须辞退的。
第十六条:其他违反公司规则、公司命令或其他过失,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但有可能不局限于以下条件)者,授予优秀员工称号,并奖励150元。
1.全年从未出现过迟到,早退等任何违纪行为,也从未受过罚款和其他书面惩戒。
2.全年事假次数少于4次。
3.服从上级工作安排,从未出现过拒不执行上级工作安排的行为。
4.能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奖励工作程序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所在部门提名,并出具书面报告。
2.所在部门领导会同综合部审核。
3.总经理批准。
4.财务部,综合部等相关部门依照执行。
第十九条:处罚工作程序:
1.员工举报,所在科室向生产部报告,公司领导发现后向生产部报告,行政值班人员通报,管理部检查发现有员工违纪行为。
2.生产部会同违纪员工所在科室分管领导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报告。
3.管理部依据本制度对违纪员工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但处罚结果是记大过和辞退的处罚决定需报总经理批准。
4.所在部门与违纪员工面谈并确定改进计划。
5.财务部,综合部等相关部门依照执行。
6.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辨。
7.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8.员工对所受惩罚存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后七日内,陈诉理由申覆之,并以申覆后之核定作为最后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二十条:本制度从2011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该制度的一切解释权归生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