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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仁专家浅谈国外亲子鉴定制度考察(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1 16:59: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益仁专家浅谈国外亲子鉴定制度考察

由于社会、历史背景不同,国外的亲子鉴定制度大体上也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德国、法国、日本,即大陆法系的亲子鉴定制度;二是英国、美国等英联邦国家的亲子鉴定制度,即英美法系的亲子鉴定制度。

德国增订亲子关系诉讼中的直接强制执行血液鉴定的法条,是在1950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并且明确了亲子鉴定的启动条件:(1)鉴定的必要性,鉴定的进行仅限于血统确认范围内;(2)鉴定的可行性,按照当前的科学原理,鉴定结果应当足以证明亲子关系是否存在;(3)鉴定结果能否被接受,即鉴定的方法与结果即使会影响到受鉴定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受鉴定人也愿意接受这鉴定结果;(4)方法的适当性,即不会对受鉴定人的身体造成损害。如果具备上述要件,所有人都不得拒绝履行血缘鉴定的义务;并且,该当事人或第三人无理拒绝时,经审判机关做出“拒绝无理由”的判定后,可依职权而且以直接强制执行亲子鉴定。此外,法院还可以就此而直接判定被鉴定人承担因拒绝鉴定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但就在几年前,德国司法部女部长崔普惠斯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男方没有经过女方同意,就擅自做亲子鉴定,那么他将被控侵犯人权罪,他将被处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给予鉴定的机构也会受到法律制裁。

2009年4月24日德国议会联邦议院通过法案给亲子鉴定做出限制性规定。这一法案禁止做秘密亲子鉴定,违者最高将被罚款5000欧元。这一法案的表明的是今后的亲子鉴定只能实名做,而且只能是由医生做。在保护亲子鉴定结果的隐私方面,新法案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法国法律一度非常注重亲子关系是否真实存在。《法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只要不和其他法律原则相冲突,法官可以动用“全部的证据方法”即可以启动亲子鉴定来确认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以便能做出最正确的判决。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血液、毛发等样本来做亲子鉴定,通常法院都会同意并执行。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国人的价值取向发生了变化。1994年《生命伦理法》出台。法国《民法》增订了尊重人身体权利的条款:人的身体是完整不可分割的,法律尊重人的身体,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侵犯人的身体各个部分,即便是诉讼的需要,要用来做鉴定以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不管是要提取血液还是DNA等身体样本,当事人本人的明示同意是亲子鉴定启动的前提。

从此,法国法上一开始施行的强制亲子鉴定消失了,同时取消了原先适用的罚金等措施。但是,如果被鉴定人无合理理由拒绝做鉴定的话,法官仍然有自主判决的权力。可见在这一问题上,法国予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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