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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委员会发展教职工党员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02 22:44: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共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委员会

发展教职工党员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发展教职工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也是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任务之一。各级党组织应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第二章培养与考察

第三条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队伍。

第四条党总支和党支部应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要求入党同志的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党章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素养和对党的认识水平,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五条党支部确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应按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对申请入党人进行衡量。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是:承认党纲、党章,信仰共产主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党的基本知识有一定的了解,积极要求入党;工作积极,表现突出,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确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程序是:党支部推荐,支委会或支部人会讨论通过,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下同)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第六条党支部须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经常了解其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并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向组织汇报考察情况与结果,每三个月做一次考察记录,考察期满应作出总的评价。

第七条党支部应重视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鼓励他们参加党课和党员教育活动,及时推荐他们参加校业余党校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积极引导他们向组织靠拢。在此基础上,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出分析,针对问题,及时改进。同时每学期填写《党外积极分子情况汇总表》并上报党总

支。

第三章预备党员接收

第八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外单位调入的入党积极分子,经上级组织审核,培养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九条发展对象在吸收入党前必须经过政审并具有校业余党校培训结业证书。政审工作由各总支或支部负责,可采取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等方式进行,情况不清楚的应再作函调或外调。积极分子在发展入党前,每二年需主动接受校业余党校培训后方可发展入党。

第十条党支部应将发展对象的考察、政审情况与支部意见汇总,并按规定格式填表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设总支的还须经总支审核),报组织部审核通过后领取《入党志愿书》。

第十一条申请人入党应由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支部另定或申请人自己约请。入党介绍人应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纲、党章,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指导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各方面的情况。

第十二条支部大会应按程序上报校党委审批。党委审批前应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应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十三条党委对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审批,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审批意见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同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或张榜公布。

第四章预备党员公示

第十四条经党支部讨论,对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预备期将满的预备党员,要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现任职务职称等情况;公示对象的申请入党时间、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或被批准为预备党员时间、延长预备期时间,以及奖惩等情况;公示的期限、要求、举报电话和方法等。

第十六条发展对象的公示,应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发展前进行;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应在预备党员预备期的最后一个月内进行。

第十七条公示期限一般为七天,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十天。

第十八条公示一般由公示对象所在支部采用张榜公布的方式实施,在公示实施期间,党员、群众均可采用电话、信函或直接来访的形式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以个人名义信函反映问题的提倡署真名实姓。

第十九条公示截止后,公示对象所在的党支部应及时研究处理党内外群众反映的情况,认真填写《公示情况登记表》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结果不论有无问题,均应在支部党员大会上予以通报。对公示中没有问题的公示对象,要及时办理发展或转正手续。对有重要问题的要指定专人调查核定,根据问题性质、情节的轻重作出结论,对不具备条件的发展对象暂缓发展或不予发展,对不具备转正条件的预备党员要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五章预备党员管理

第二十条党组织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及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一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并履行转正手续。在外单位发展的预备党员到我校转正,应向原单位党组织索取关于其在预备期表现的证明材料,作为衡量能否按期转正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考核材料等由党总支(直属支部)妥为保管。预备党员转正后,全部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第二十三条预备党员调动工作,党总支(直属支部)应将全部党内材料认真地介绍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中未尽事宜参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之规定。

二OO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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