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的单证备案制度
1 备案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99号文件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出日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日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1 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1.2 出口货物明细单: 1.3 出口货物装货单:
1.4 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2 备案要求
2.1 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2.2 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3 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报自损毁,保存期5年。 3 违反备案规定的相关处罚
3.1 出口企业未按文件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3.2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加己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4 工作流程及奖罚
4.1 各外贸经理应在向出口退税管理人员报送出日退税所需资料,申报当月出口退税备案的同时,将单证备案所需资料、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等交山出口退税管理人员签收,以便分清责任。(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0天内交齐)。 4.2 出口退税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上述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4.3 有关人员每迟报一天罚款1分,每月市场部长对上述工作的完成情况按本规定进行检查,并制定奖罚报告,报总经办落实兑现。 4 若经税务局检查因单证备案不符合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夫,上述责任人应承担损失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