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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单证备案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3-15 08:37:43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单证备案自查报告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单证备案自查报告

诸暨市国税局出口货物单证备案自查报告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单证备案检查情况表 报关单号 发票号码 商品名称 出口日期 计税金额 存在问题情况 附 表 资 料 主营业务 预计年产值 约全年产量 生产厂房总面积 主要生产设备 设备名称数量: (台、套)、其他设备: 职工月均人数 2007 年申报出口退(免)税额 [万元] 预测2008 年出口退(免)税额(免抵额按上年比例) 出口额 退(免)税税额 免抵 退税 出口额 退(免)税税额 免抵 退税 检查意见: 检查人员: 企业签证: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企业类型填写外资生产、内资生产、外贸企业;

2、“2007 年申报出口退(免)税额”指企业所属期为2007 年1 月至12 月单证齐全退(免)税额,预测2008 年退税、免抵额按上年比例计算;

3、上列栏次不够填写的可增加附页。诸暨市国税局出口货物单证备案自查报告 附页: 单证备案检查情况表 报关单号 发票号码 商品名称 出口日期 计税金额 存在问题情况 检查意见:

1、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责令纳税人自检查之日起15 天内限期改正,并提交检查组人员复查,到期仍未改正的,按国税发 [2005]199 号文件规定依法处理。

2、检查人员: 企业签证: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企业类型填写外资生产、内资生产、外贸企业;

2、“2007 年申报出口退(免)税额”指企业所属

推荐第2篇:出口货物单证备案方式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按规定采取下列两种单证备案方式:

第一种方式:由外贸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 单证 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 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二种方式:由外贸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1、“ 出口退税申报日期”和“备案日期”栏填到“月、日”。

2、“出口发票号”栏填写税务机关监制出口发票或企业自制出口发票号码(主要指出口商业发票),二者号码不一致的,应分别填写。

3、“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应逐一标明每个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4、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本表栏次进行增加。

推荐第3篇:出口单证备案的参考

出口单证备案的参考

一,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使用。在每月的单证备案资料中,首先是单证目录、其次是退税申报表(主表和明细表)和退税申报批复,后面是各份单证备案资料。单证顺序应和退税明细表顺序一致。按月装订整齐。

二,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备案单证顺序如下:

退税申报三单的其它联次:核销单存根联、出口发票其它联次、报关单蓝单;

其它备案单证: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即装箱单(PACK LIST)、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四、相关文件:

国税发[2005]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5]285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6)9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五、装货单和运输提单明确如下:

到达地点: 出口加工区运输方式装货单及货运单证 《出口加工区海关物流监管区车辆放行申请单》复印件, 或《出口加工区进出卡口作业单》或进料加工手册复印件 自运提供对方签收的送货单原件或复印件, 其它单位运输的提供运输费用单证原件或复印件

推荐第4篇: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企业税号:

申报单位:

出口发票、报关单、

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装订封皮

所属期:

本月总册数册;本册为册 出口发票张;出口额美元 出口报关单张;收汇额收汇核销单张;报表代理出口证明张;装订人

远期收汇证明张;装订日

泰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务分局印制

推荐第5篇:出口退税备案单证详解

出口退税备案单证详解

科普篇NO.1

什么是出口退税备案单证?

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是出口企业在出口业务流程的关键环节形成的凭证,是企业向税务机关证明其业务真实性、还原货物流的重要资料,备案单证在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时不需要提供,但必须按规定留存企业备查,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调查评估、函调时会进行调阅,企业有违反规定的情形,将会导致比较严重的后果,所以企业应重视对备案单证的管理,将其作为企业出口退税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

一、备案单证内容

正所谓,千言万语不如一幅图!直接整干货!

解析: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该合同是指国内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国内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出口货物装货单

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

考虑到出口企业难以取得签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货物装货单”是上述的含义,可不需要海关签章。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海运提单”、“运单”或收据都属于运输单据。除海上运输称做“海运提单”外,其它运输方式,称做“运单”或收据。

科普篇NO.2 什么是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

科普篇NO.3 什么是航空提单?

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

科普篇NO.4 什么是铁路运单?

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和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

科普篇NO.5

什么是货物承运收据?

货物承运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

科普篇NO.6 什么是邮政收据?

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提醒篇:

如由出口企业负担国内运输费用,则出口货物运输单据还应包括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亲,您可千万不要忘记哟! 注意: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

二、电子数据或无纸化单证的两种备案形式

第一种形式:

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第二种形式:

除口头合同外,对于出口企业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出口企业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

三、不需要备案单证的出口业务

有木有不需要备案单证的出口业务呢?YES!

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等没有货物出口的特殊退税政策业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四、备案单证要求

亲,快来比比看,您有没有按要求做呢?

1.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备案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2.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五、违反规定的后续管理及处罚

1.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并办理退税的,应缴回或做冲减处理。

2.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3.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贴士篇 亲,您知道吗?

能主动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能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税凭证及备案单证,是一类企业评定的重要条件之一。

推荐第6篇:出口企业备案单证封皮

出口企业备案单证封皮

企业名称:

海关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申报所属期:

附:备案单证

月 笔

推荐第7篇: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的规定

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的规定

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的规定

(一)、备案资料。

1、出口企业须备案的资料:第一张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第二张出口货物明细清单;第三张出口货物装货单(装货单又称为“关单”)。第四张出口货物运输单据。海运出具“海运提单”,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和邮政运输出具“运单”。。第五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补充购销合同),(注:以上资料不能造假)。(以下简称五种资料)。

2、上述五种资料是复印件的要填写“与原件相符”、“ 经办人签字”、“ 签字日期”和“加盖企业公章”。

3、备案内容中的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要求一致;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要求合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要求一致。

4、除上述五种资料外,其他资料不需要备案。

(二)、保管要求。

1、备案时间最迟应在退(免)税单证申报后的15天内备齐。

2、备案单证统一存放在出口企业财务部门(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其他部门、企业业务员或个人保存)。

3、备案单证须由财务部门专人负责整理保管和专柜保管。

(三)、装订要求。

按月用线装订成册。并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封面》上填写好出口企业名称和年月。

(四)、关于出口货物装货单。

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只有经 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备案的装货单必须要有海关签章。

1、装货单与装箱单的区别。装箱单是集装箱运输的特有单证 .是每一个出口集装箱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必须具备的一份单证.它是根据已装入箱内的货物制作的,记载着集装箱内货物的具体资料、交 付方式以及箱内货物自内向外的积载次序,同时它也记载这些货物载体集装箱和运输工具船舶的相关货运资料。是船、箱、货结合的最初原始资料,是出口集装箱运输后续单证缮制的依据,是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业务单证。装箱单既有货运公司的统一格式也有企业 自行制作。而装货单是经海关认可并签章的关单,具有法律效力。

2、关于铁路或公路运输出口货物的装货单。一般情况下有海关签发的装货单。若海关不签发装货单,出口企业可凭盖有运输代理单位公章和出口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入库单暂时代替。

3、空运装货单问题。空运一般情况下没有装货单。企业可凭航空运输总单(签有海关放行章)和进仓单暂时备案。

推荐第8篇:出口货物的单证备案制度

出口货物的单证备案制度

1 备案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99号文件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出日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日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1 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1.2 出口货物明细单: 1.3 出口货物装货单:

1.4 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2 备案要求

2.1 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2.2 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3 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报自损毁,保存期5年。 3 违反备案规定的相关处罚

3.1 出口企业未按文件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3.2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加己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4 工作流程及奖罚

4.1 各外贸经理应在向出口退税管理人员报送出日退税所需资料,申报当月出口退税备案的同时,将单证备案所需资料、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等交山出口退税管理人员签收,以便分清责任。(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0天内交齐)。 4.2 出口退税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上述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4.3 有关人员每迟报一天罚款1分,每月市场部长对上述工作的完成情况按本规定进行检查,并制定奖罚报告,报总经办落实兑现。 4 若经税务局检查因单证备案不符合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夫,上述责任人应承担损失的20%。

推荐第9篇: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单证备案资料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单证备案资料:

(一)、备案资料。

1、出口企业须备案的资料:

1) 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补充购销合同)《购入购销合同和出口购销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2) 出口货物INVOICE; 3) 出口货物装货单(装箱清单) 4) 出口货物发票(国税)复印件

5) 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6) 六联单(海运) 7) 空运单(空运) 8) 铁路运单(铁路运输) 9) 邮政运单(邮政运输) 10) 提单(大提单或小提单) 注:以上资料不能造假

2、上述资料是复印件的要填写“与原件相符”、“ 经办人签字”、“ 签字日期”和“加盖企业公章”。

3、备案内容中的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要求一致;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要求合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要求一致。

4、除上述五种资料外,其他资料不需要备案。

(二)、保管要求。

1、备案时间最迟应在退(免)税单证申报后的15天内备齐。

2、备案单证统一存放在出口企业财务部门(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其他部门、企业业务员或个人保存)。

3、备案单证须由财务部门专人负责整理保管和专柜保管。

(三)、装订要求。

按月用线装订成册。并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封面》上填写好出口企业名称和年月。

(四)、关于出口货物装货单。

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只有经 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备案的装货单必须要有海关签章。

1、装货单与装箱单的区别。装箱单是集装箱运输的特有单证 .是每一个出口集装箱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必须具备的一份单证.它是根据已装入箱内的货物制作的,记载着集装箱内货物的具体资料、交 付方式以及箱内货物自内向外的积载次序,同时它也记载这些货物载体集装箱和运输工具船舶的相关货运资料。是船、箱、货结合的最初原始资料,是出口集装箱运输后续单证缮制的依据,是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业务单证。装箱单既有货运公司的统一格式也有企业 自行制作。而装货单是经海关认可并签章的关单,具有法律效力。

2、关于铁路或公路运输出口货物的装货单。一般情况下有海关签发的装货单。若海关不签发装货单,出口企业可凭盖有运输代理单位公章和出口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入库单暂时代替。

3、空运装货单问题。空运一般情况下没有装货单。企业可凭航空运输总单(签有海关放行章)和进仓单暂时备案。

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附件: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 3.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 4.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5.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6.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10.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 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1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

1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 1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 1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1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1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18.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19.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 20.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21.退(免)税货物、标识对照表 22.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3.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 24.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2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 2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27.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8.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 29.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30.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 3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3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3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35.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36.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 37.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 38.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39.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 40.中标证明通知书 41.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42.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 43.免税卷烟指定出口口岸 44.废止文件目录

附件下载:附件.zip

国家税务总局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免税,适用本办法。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办法,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执行。

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

1、2项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四)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五)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二)申报资料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见附件5);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见附件6);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7);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

②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远期结汇的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提供结汇水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行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地区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企业免予提供,下同); ③ 出口发票;

④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⑤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附件8);

(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册登记、进口料件申报和手册核销:

1.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后,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扣除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9),提供正式申报的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1)采用纸质手册的企业应提供进料加工手册原件及复印件;采用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出口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下同)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由委托方凭代理进、出口协议及受托方的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已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的纸质手册、电子化手册或电子账册,如发生加工单位、登记进口料件总额、登记出口货物总额、手册有效期等项目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附件10),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海关核发的变更后的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手(账)册变更手续。

2.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计算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进口货物报关单、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及代理进口协议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见附件12)。

3.采用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以结案日期为准,下同)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见附件13),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的核销手续;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在海关办结一个周期核销手续后,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的核销手续。

企业应根据核销后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计算调整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

(四)购进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国内免税原材料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企业应单独核算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原材料,并在免税原材料购进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见附件14),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五)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在当期进行调整。在当期用负数将前期错误申报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

发生本年度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发生跨年度退运的,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办法或征税办法,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跨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或征税办法,不用负数冲减,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二)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5);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6);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7);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

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特殊区域外的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分别按本办法第

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其他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逾期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免)税。申报退(免)税时,生产企业除按本办法第四条,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报〔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属于生产企业销售的提供普通发票〕外,下列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还须提供下列对应的补充资料:

(一)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二)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退(免)税,申请退(免)税时除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外,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三)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

(四)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有免税品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并提供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五)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6.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六)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提供销售合同。

(七)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八)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2.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3.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

(九)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提供下列资料:

1.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2.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3.维修工作单(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七、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

(一)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见附件18),提供正式电子申报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加盖银行印章的复印件)。

(二)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

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逾期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见附件1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20);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边境地区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项下以人民币结算的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

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银行入账单应与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相匹配。确有困难不能提供银行入账单的,可提供签注“人民币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附件21所列货物的退(免)税,应在申报报表中的明细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附件21所列货物对应的标识。

八、退(免)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及时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报关单确认操作。及时查询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对于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应及时向中国电子口岸或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申报退(免)税时可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的;

4.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等涉税违法行为的;

出口企业不存在上述5种情形的,包括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且原出口企业不存在上述所列情形,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须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齐并提供按月依申报明细表顺序装订成册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四)有关备案单证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九、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适用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

(一)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二)其他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见附件2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出口的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凭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前款规定的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已经申报免税的,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本条第

(二)项第三款出口货物若已办理退(免)税的,在申报免税前,外贸企业及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须补缴已退税款;生产企业按本办法第四条第

(五)项规定,调整申报数据或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四)相关免税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1.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卷烟出口企业向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时,应先在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3),然后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见附件24)转交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生产企业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

已准予免税购进的卷烟,卷烟生产企业须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5)。卷烟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税后,出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见附件26),并直接寄送卷烟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应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逾期的,出口企业不得申报核销,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核销时,应填报《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见附件27),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收汇核销单;

(3)出口发票;

(4)出口合同;

(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提供);

(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提供);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1)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8),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见附件29)。

① 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③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2)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见附件30)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① 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③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④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附件31),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3),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

2.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3.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附件34),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5),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及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或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1.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见附件36),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7),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应凭下列资料填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见附件38):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过的进货分批申报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见附件3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七)中标证明通知书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须在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招标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 标设备清单表(见附件40),并提供下列资料和信息:

1.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

2.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见附件41);

3.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4.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5.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的,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丢失有关证明的补办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附件4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一、其他规定

(一)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退税率有调整的,其执行时间:

1.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2.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必须将书面认定申请及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认定。

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的,或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认定;总部及其成员不在同一个省的,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将认定文件抄送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

(四)境外单位、个人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劳务,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地区的税务机关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退(免)税。

(五)属于远期收汇且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货物劳务,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申请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逾期未提供的,或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地区的税务机关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超过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

(六)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按前款规定执行外,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八)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九)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销售给免税店的卷烟外,免税出口的卷烟须从指定口岸(见附件43)直接报关出口。

(十)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九条第

(二)项第6点所列的货物,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按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9所列原料对应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纳税或免税或退(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纳税或免税或退(免)税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执行本项规定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二、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违章处理

(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四、本办法第

四、

五、

六、七条中关于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第九条第

(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以及第十条第

(一)项中关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期限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期限、第九条第

(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第十条第

(一)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第十一条第

(七)项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延长3个月。

本办法其他规定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起始日期: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44)所列文件及条款同时废止。本办法未纳入的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其他管理规定,仍按原规定执行。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推荐第10篇:单证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9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列应当备案的单证,主要是按《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贸易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单证。考虑到有些企业备案单证名称等可能与《通知》规定的不尽一致,因此《通知》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描述了有关备案单证的含义、功能、作用等,各地可按此原则进行备案单证管理。对于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通知》规定一致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 1 —

有关单证的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也可根据本地区出口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通知》的原则制定备案单证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通知》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中对“出口货物装货单”的解释要求有海关签章。但考虑到出口企业难以取得签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货物装货单”是《通知》规定的含义,可不需要海关签章。

三、对于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

(一)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二)除口头合同外,对于出口企业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 — 2 —

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出口企业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

四、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等没有货物出口的特殊退税政策业务,暂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制度。

五、对于《通知》下发后单证备案不齐的,出口企业可以在2006年11月30日之前按本补充通知规定予以补齐。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06年10月16日封发 校对: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 3 —

第11篇: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材料)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一、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

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浙国税进〔2005〕3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24号公告)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二、单证备案的内容

自2006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对有关出口货物的购销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装货单和运输单据等4种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视同出口的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三、备案单证的具体解释 (一)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是指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补充购销合同),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出口货物明细单又称货物出运分析单或者信用证分析单。在出口交易中,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等凭证审核无误,并准备发货的情况下,为了使有关部门经办人在备货和办理其他各种手续时熟悉和了解该笔交易要求,通常都根据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或工厂发货单、出库单等)编制出口货物明细单一式数份,分发各有关单位或部门。

从2012年7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取消此单证的备案要求。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1、装货单与装箱单的区别。装箱单是集装箱运输的特有单证,是每一个出口集装箱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必须具备的一份单证.它是根据已装入箱内的货物制作的,记载着集装箱内货物的具体资料、交付方式以及箱内货物自内向外的积载次序,它也记载这些货物载体集装箱和运输工具船舶的相关货运资料。是船、箱、货结合的最初原始资料,是出口集装箱运输后续单证编制的依据,是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业务单证。装箱单既有货运公司的统一格式也有企业自行制作。而装货单是经海关认可并签章的关单,具有法律效力。

2、铁路或公路运输出口货物的装货单。一般情况下有海关签发,若海关不签发装货单,出口企业可凭盖有运输代理单位公章和出口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入库单暂时代替。

3、航空运输装货单。一般情况下航空运输没有装货单,企业可凭航空运输总单(签有海关放行章)和进仓单暂时备案。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 海运提单、运单或收据都属于运输单据。除海上运输称做“海运提单”外,其它运输方式,称做“运单”或“收据”。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与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货物承运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1、关于拼箱的提单问题。在2006年初,货运公司对拼箱只提供总提单。后经企业多方反映后,从2006年3月起,对于拼箱货运公司可提供提单明细,即把提单分为A、B、C„„等,以满足各出口企业拼箱出口的需要。

2、关于航空运输提单问题。对于空运出口的,对方提货人可不凭提单只凭提货通知书提货。货运公司一般情况下不主动把提单转给企业, 因此出口企业应主动向货运公司索取提单,以满足单证备案的需要。

四、单证备案的方式

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五、单证备案的具体要求

(一)出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管理。备案的单证应齐备并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备案单证属于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应符合本条第(八)款的规定要求。

(二)出口企业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的内容应相一致。

(三)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应有合理性。不得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相互矛盾的现象。

(四)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应保持一致。

(五) 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对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对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规定相一致的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

(七)对出口企业难以取得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只要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货物装货单”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含义,可不需要海关

(八)对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

1、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

2、除口头合同外,对于出口企业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出口企业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

六、违章处理

(一)2012年7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违章处理

1、凡对备案单证核对有疑问的,可暂停退税,将有关情况核实清楚后按规定处理。

2、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3、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二)2012年7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违章处理

1、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2、出口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3、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12篇:海运出口单证

海运出口单证.txt为什么我们在讲故事的时候总要加上从前?开了一夏的花,终落得粉身碎骨,却还笑着说意义。海运出口货物运输业务,指根据贸易合同中的运输条件,把售予国外客户的出口货物加以组织和安排,通过海运方式运到国外目的港的一种业务

凡以CIF和CFR条件签订的出口合同,皆由卖方安排运输。卖方须根据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期安排运输工作。如凭信用证方式结汇的,卖方须等收到信用证后方可安排运输。海运出口货物运输工作,一般包括以下环节

一、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

出口单位在收到信用证以后,要对其进行严格审核,如发现信用证中的有关条款与贸易合同内容不符,应及时要求进口方修改信用证。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要重点审核装运期、装运港、目的港、结汇日期、转船和分批装运等,要根据货物出运前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信用证中的有关运输条款是否接受、修改或拒绝。

二、备货、报验和领证

出口方收到信用证后,要按信用证上规定的交货期及时备好出口货物,并按合同及信用证的要求对货物进行包装、刷唛。

对需经检验机构检验出证的出口货物,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取得合格的检验证书。

三、租船和订舱

履行以CIF和CFR价格条件对外成交的出口贸易合同,由卖方派船装运出口货物。卖方要按照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或装运期),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对出口数量多的、需要整船装运的大宗货物,应洽租适当的船舶装运;对成交批量不大的件杂货,则应洽订班轮舱位。租整船运输出口货物,一般是委托租船经纪人(Shipbroker)在国际租船市场上洽租所需船舶。在我国,一般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所属的中国租船公司来办理租船业务。

洽订班轮舱位,则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提出订舱委托单,经船公司同意后,向托运人签发装货单,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四、出口货物集中港区

洽妥船舶或舱位后,货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符合装船条件的出口货物发运到港区内指定的仓库或货场,以待装船。向港区集中时,应按照卸货港口的先后和货物积载顺序发货,以便按先后次序装船。处理大宗出口货物可联系港区提前发货。对可以直接装船的货物,按照装船时间将货物直接送至港区船边现装,以简化进出仓的手续,节省费用。对需特殊运输工具、起重设备和舱位的特殊商品,如危险品、重大件、冷冻货或鲜活商品、散油等,应事先联系安排好调运、接卸和装船作业。发货前要按票核对货物品名、数量、标记、配载船名、装货单号等各项内容,做到单、货相符和船、货相符。同时还要注意发货质量,如发现货物外包装有破损现象,发货单位要负责修理或调换。

五、出口报关和装船

货物集中港区后,发货单位必须备妥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装货单、装箱单(或磅码单)、商检证(如商检局来不及出证时,可由商检局在报关单上加盖合格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出口。经海关人员对货物查验合格后,在装货单上加盖放行章方可装船。如果海关发现货物不符合出口要求,则不予放行,直到符合要求时为止。

海关查验放行后,发货单位(包括外运分公司和各进出口分公司)应与港务部门和理货人员联系,做好装船前的准备和交接工作。发货单位的现场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港口的规章与港方办妥交接手续,做好现场记录,以便划清船、港、货三方面的责任。在办理交接过程中,如货物数量短少或包装破损、污染等,应由发货单位补齐、换货、修理或更换包装。

在装船过程中,发货单位应派人进行监装,随时掌握装船情况和处理装船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对舱容紧、配货多的船只,应联系港方和船方配合,合理装载以充分利用舱容,防止货物被退关。如舱位确实不足,应安排快到期的急运的货物优先装船;对必须退关的货物,应及时联系有关单位设法处理。

监装人员对一级危险品、重大件、贵重品、特种商品和驳船来货的船边接卸、直装工作,要随时掌握情况,防止接卸和装船脱节。对装船过程中发生的货损,应取得责任方的签证,并联系原发货单位做好货物调换和包装修整工作。

六、投保

如果合同规定需要在装船时发出装船通知,由国外收货人自办保险,发货人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如因发货人延迟或没有发出装船通知,致使收货人不能及时或没有投保而造成损失,发货人应承担责任。如由发货人负责投保,一般应在船舶配妥后即予投保

七、支付运费

船公司为正确核收运费,在出口货物集中港区仓库或库场后申请商检机构对其进行衡量。对需要预付运费的出口货物,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必须在收取运费后签给托运人运费预付的提单。如属到付运费货物,则在提单上注明运费到付,其运费由船公司卸港代理在收货人提货前向收货人收取

八、出口货运单证

(一)托运单

托运单也称定舱委托书,由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条款及信用证条款的内容填制,并凭此单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托运。其内容包括托运人、起运港、目的港、货名、标记及号码、件数、重量、体积、装船日期、运费支付方式、结汇日期、可否转船、分批装运等项,为承运人配载提供参考,如有特殊条款,也需列出

(二)装货单

装货单是远洋运输中的主要货运单证之一,它是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提出托运申请后,签发给托运人或货运代理人的证明,又是海关监管进出口货物的单证,还是通知码头仓库或船长将单上货物装船的命令

1.装货单是承运人确认承运货物的证明。承运人签发装货单,即表示接受托运人提出的托运申请,同意承运单上所列货物。装货单一经签订,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船、货双方都应受到一定的约束。如发生退关情况,责任方应承担责任

2.装货单是海关对出口货物进行监管的单证。托运人可凭装货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海关在装货单上一旦加盖放行章,即表示准予出口,船方才能收货装船。所以装货单又称关单

3.装货单是承运人通知码头仓库或装运船舶接货装船的命令。托运人将装货单连同货物送交承运人指定的仓库或船舶。理货人员按积载计划由装卸工人分票装船后,即将实装数量、装舱部位及装船日期填在装货单上,交船方留存备查

(三)收货单

收货单是货物装船后,承运船舶的大副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它表示该船已收到货物并已经将其装船。收货单又被称为大副收据

同装货单一样,收货单也是远洋运输中的主要货运单证之一

1.收货单是划分承、托双方责任的重要依据。根据《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承担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开始至卸下船时为止。对于货物装船前所发生的损失,承运人是不承担责任的。所以货物在装船过程中,承运船舶的大副必须仔细核对货物的实际情况与装货单的记载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大副需将货物的不符情况以及货物的外表状况及其他不良情况记载在收货单上,这就是大副批注

有大副批注的收货单,表明所批注的货物的不良状况发生在装船以前,承运人对此不承担责任。所以在日后处理索赔案件时,收货单是承运人据以免责的重要依据。它又是制做提单的重要依据

2.收货单是据以换取已装船提单的单证。货物装船后,经大副签字的收货单由承运船舶退还给托运人。如系预付运费,托运人在付清须预付的运费后,即可持收货单向承运人换取已装船提单。如果收货单上有大副批注,承运人应如实地将大副批注转注在提单上,这种提单即为不清洁提单

(四)提单

(五)装货清单

装货清单是承运人根据装货单留底,将全船所装货物按目的港和货物性质加以归类,依航次靠港顺序排列而制成的全船装运货物的汇总清单。装货清单是承运船舶的大副编制积载计划的重要依据,其内容包括装货单编号、货名、件数、包装种类、毛重、尺码以及对装运的要求(如装在水线下,不可靠近锅炉)等,其内容正确与否,对编制积载计划有重要影响装货清单除凭以编制积载计划外,还是现场理货人员进行理货、港口安排驳运、货物进出仓库、货场以及承运人掌握托运人备货情况的业务单证

(六)载货清单(Manifest)

载货清单又称舱单,是根据收货单或提单,按目的港分票编制的全船出口货物的汇总清单。其内容包括船名、航次、船长、启运港和目的港、开航日期、发货人、收货人、货名、包装、标记及号码、件数、毛重、尺码等项。载货清单是海关对载货船舶进出国境进行监管的单证,它被用作:

1.办理船舶出(进)口报关手续的单证。经船长签字的载货清单送海关,作为办理船舶出(进)口报关手续的依据。海关凭此验货放行。船舶离港时,还需随带若干份清单,以备船舶中途挂港或驶抵卸货港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之用。

2.船舶载运所列货物的证明。载货清单所列货物必须与船舶实际载运货物一致。如果船舶未装货出口,也需填报无货出口的载货清单。

3.业务联系的单证,载货清单的留底,常用作承运人在装货港的代理人拍发开航货载电报的依据;也是向船长和船公司或卸货港的代理发出更正通知的依据。当承运人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尚未收到邮寄的货运资料时,也可复制随船携带的载货清单,用以作为安排泊位、卸货和货物进出库场的依据。

(七)货物积载计划(Stowage Plan)

货物积载计划是大副在装货前根据装货清单按货物装运要求和船舶性能绘制的一个计划受载图,所以又称为货物积载图。图中列明各批货物应装入船舶的具体舱位,用以指导有关方面安排泊位、出仓、下驳、搬运等。货物装船后再按实际装船情况进行订正。这是船方进行货物运输、保管、卸船等项工作必要的查阅资料,也是卸货港的港方、卸货部门用来安排泊位、货物进仓、派驳调车、理货人员进行理货的原始资料。

(八)危险品清单(Dangerous Cargo List)

装运危险品,承运人往往要求托运人提供危险品清单。其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性能、件数、包装、重量、危规等项。 危险品装运时,应按港口规定,申请有关部门监督装货,货物装毕后监督部门发给船方一份“危险品安全装载证明书”

第13篇: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封面)

XXXX有限公司

2012年05月出口货物退(免)税

经 办 人:XXX

第14篇: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

单证备案必备材料

(一)采购及外销合同、包括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二)银行收汇进账水单

(三)提单(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公路提单)

(四)出口报关单

(五)收货单或者场站收据或者放行通知书

(六)进项发票

(七)出口发票

出口单证备案要求

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第二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单证备案由企业存放和保管,根据相关规定提供虚假的单证备案不得申请免税,要直接征税,而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企业不得擅自损毁备案单证,备案单证保存期5年。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1所属期(+批次)

2序号

3出口报关单号

4出口发票号

5备案日期

6备案单证存放处

7页数

制表人:

办税员:财务负责人:

第15篇:出口单证业务操作手册

出口单证业务操作手册

目 录

一、出口信用证.............................1

二、出口押汇/贴现..........................4

三、福费廷(中介型).......................7

四、福费廷(非中介型).....................9

五、出口托收...............................11

六、出口托收押汇/贴现......................13

七、信用证保兑(明保).....................16

八、信用证保兑(暗保).....................19

一、出口信用证

a:来证通知审核阶段

(一)存在风险要点:

1、未有效核实印押;

2、来证未列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来证内容不清楚,不完整,含有我行无法接受条款;

3、未及时通知或通知有误。

4、信用证涉及的开证行、申请人、货物等涉及制裁

(二)风险防范措施:

1、认真核押,对无印押或印押不符的,查询开证行进行核实。无法核实印押的,应及时告知受益人;

2、应及时致电开证行查询并要求对方澄清或补充。如含有歧视性条款,应提请受益人注意并建议与开证申请人商谈修改;

3、收到出口来证后不晚于2-3个工作日通知客户,正本信用证交客户签收时对受益人进行身份核实,办理交接手续。

4、对于信用证涉及的开证行、申请人、货物等受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和中国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b:单据处理阶段

(一)存在风险要点:

1、未按要求审核单据;

1

2、副本交单引发纠纷;

3、不符点单据寄单索汇;

4、审核完毕未在正本信用证上作批注;

5、收汇款项入非我行指定账户;

6、未经开证行或客户同意擅自撤销信用证引发纠纷。

7、审核的单据中有关信息涉及制裁

(二)防范措施:

1、按照“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单内一致”的原则严格审核单据;

2、要求凭信用证正本交单,特殊情况下的副本交单须要求客户提供“担保函”且不得加注背批条款;

3、提高审单质量,建立审单记录,有不符点联系受益人修改换单,如其不更改,则要求客户提供同意寄单书面意见,不符点应一次提出;

4、审核完单据后要在正本信用证上做出相应批注;

5、信用证中的索汇指示和路径必须简洁合理;

6、只受理我行通知的信用证撤销,必须有开证行或客户同意撤证的委托书和意见。若已办理融资,需收回全部本息后方可办理,撤销时应要求受益人退还正本信用证全套资料。

7、对于审核的单据中有关信息涉及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和中国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

c:收汇阶段

2

(一)存在风险要点:

1、未对收汇进行跟踪;

2、开证行无理拒付或迟付;

3、不符点单据索汇后直接将偿付行汇入款项入客户账,但遭开证行拒付;

4、汇入款项未首先归还融资款项;

5、汇入款项存在不合理扣款。

6、收汇报文中相关信息涉及制裁

(二)防范措施:

1、必须对信用证下款项收汇进行跟踪考核,正常收汇时间应按照寄单邮程、清算速度加上银行合理工作日匡算;

2、加强催收,按照国际惯例据理力争并及时告知客户,上报代理行纠纷;

3、必须得到开证行的授权后方可索偿,如客户要求直接向偿付行索偿,须提供担保函。

4、若已办理融资, 汇入款项应首先归还融资款项;

5、如遇不合理扣款情况,应及时查询催讨。

6、对于收汇报文有关信息涉及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和中国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所涉及相关文件: (1)《中国工商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工银发

3 [2007]67号)

(2)《中国工商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含出口押汇与贴现)操作规程(试行)》 (工银办发[2007]67号) (3)《中国工商银行涉敏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工银规章[2015]28号)

二、出口押汇/贴现

a:初审阶段

(一)存在风险要点:

1、资料不齐全;

2、出口企业不具备主体资格;

3、贸易背景不真实。

4、审核的资料中相关信息涉及制裁

(二)防范措施:

1、要求企业提供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交单)、贸易背景材料、进出口合同、发票等所有资料;

2、企业必须在外汇局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并在我行无不良贷款、垫款或欠息记录(低风险除外);

3、审查合同等材料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贸易项下货物的生产储运等情况。

4、对于审核的资料中相关信息涉及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和中国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 4 关文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 b:技术审查阶段

(一)存在风险要点:

1、信用证条款模糊,索汇路线不明确,存在对我行不利的条款或软条款。

2、信用证或单据中相关信息涉及制裁

(二)防范措施:

1、原则要求信用证条款明确清晰,索汇路线简洁明晰,不存在不利软条款或引起歧义的条款(低风险不受此限)。

2、对于信用证或单据中相关信息涉及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和中国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c:信贷审查阶段

(一)存在风险要点:

非低风险业务未纳入客户授信管理。

(二)防范措施:

满足以下条件不需占用法人客户综合授信额度:(1)开证行(保兑行)在我行的代理行授信额度充足;(2)信用证下单据不存在不符点(瑕疵),或已被开证行(保兑行)明确书面同意接受或已进行有效承兑。 d:融资发放阶段

(一)存在风险要点: 押汇期限过长,金额过大。

5

(二)防范措施:

即期信用证押汇期限小于等于60天,远期信用证融资期限在开证银行承兑付汇日后7天内,最长不超过360天。金额不得高于该笔单据的对外索汇金额。 e:押汇管理阶段

(一)存在风险要点:

1、到期未收汇;

2、押汇单据被国外拒付或退单。

3、收汇报文中相关信息涉及制裁

(二)防范措施:

1、做好催收、风险预测工作,如预计到期未收汇,须及时向企业追索融资款项;

2、按照国际惯例追索并做出预警提示。

3、对于收汇报文有关信息涉及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和中国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所涉及相关文件: (1)《中国工商银行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和贴现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工银发[2007]67号)

(2)《中国工商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含出口押汇与贴现)操作规程》 (工银办发[2007]67号) (3)关于印发《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的通知(工银发

6 [2010]74号) (4)《中国工商银行涉敏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工银规章[2015]28号)

三、福费廷(中介型)

a:初审阶段:

(一)存在风险要点:

1、客户不具备主体资格;

2、贸易背景不真实;

3、申请资料不齐全。

4、审核的资料中相关信息涉及制裁

(二)防范措施:

1、客户必须在外汇局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属于我行国际结算往来客户,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和稳定销售市场;

2、认真审查合同和贸易背景真实性;

3、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出口信用证、出口单据、合同、款项让渡函等齐全的资料。

4、对于审核的资料中相关信息涉及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和中国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b:技术审查阶段

(一)存在风险要点:

7

1、信用证条款模糊,存在不利条款,索汇路线不明;

2、承兑电文无效;

3、与包买商的协议存在对我行不利条款;

4、包买商逾期未收汇。

5、信用证、单据或包买商等信息涉及制裁

(二)防范措施:

1、明确信用证必须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

2、必须提供已经承兑的汇票或有效承兑电文;

3、必须确保包买商承担无追索权的包买开证行风险的责任;

4、协助包买商向开证行催收查询,单据到期时若我行收到开证行款项后应立即转付包买商。

5、对于信用证、单据或包买商等信息涉及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和中国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c:包买商确认阶段

(一)存在风险要点:

1、无效报价;

2、包买商资信恶化。

(二)防范措施:

1、报价需得到双方有效确认,紧密联系包买商,促使其及时确认;

2、密切关注、包买商资信状况变化。

8 所涉及相关文件: (1)〈中国工商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工银发[2007]67号) (2)关于印发《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的通知(工银发[2010]74号) (3)《中国工商银行涉敏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工银规章[2015]28号)

四、福费廷(非中介型)

a:初审阶段

(一)存在风险要点:

1、客户不具备主体资格;

2、申请资料不齐全。

3、审核的资料中相关信息涉及制裁

(二)防范措施:

1、客户必须在外汇局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并有稳定的销售市场,属于我行国际结算往来客户;

2、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出口信用证、出口单据、合同、款项让渡函等齐全的资料。

3、对于审核的资料中相关信息涉及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和中国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

9 b:技术审查阶段

(一)存在风险要点:

1、信用证不符合规定;

2、承兑电文无效;

3、包买他行福费廷无贸易背景;

4、开证行不符合条件。

5、信用证、单据或邀请行(如有)等信息涉及制裁

(二)防范措施:

1、信用证必须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索汇路线简洁,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不属于已转让信用证;

2、承兑电文已经核实其表面真实性;

3、必须要求卖出行提供信用证、有效承兑电文、款项让渡函正本等,严格审核;

4、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与我行有较长时间业务往来,且无不良记录,代理行授信额度充足

5、对于信用证、单据或邀请行(如有)等信息涉及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和中国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c:后续管理阶段

(一)存在风险要点:

10

1、逾期未收汇;

2、存在汇率风险。

3、收汇报文中相关信息涉及制裁

(二)防范措施:

1、积极催收查询,依据国际惯例追索并要求支付迟付利息;

2、密切关注汇率变化,通过汇率管理及时化解风险。

3、对于收汇报文有关信息涉及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和中国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所涉及相关文件: (1)〈中国工商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工银发[2007]67号) (2)关于印发《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的通知(工银发[2010]74号) (3)《中国工商银行涉敏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工银规章[2015]28号)

五、出口托收

a:技术审查阶段

(一)存在风险要点:

1、委托书内容不齐全或没有有效签字;

2、单据不符合国际惯例,含有给我行带来风险的内容或单据的种类、份数与委托书上列明的种类、份数不符;

11

3、委托人提交的运输单据做成代收行或代收行的指定人抬头而事先未征得代收行同意;

4、收汇款项入非我行指定账户;

5、代收行信息不明。

6、审核的资料中相关信息涉及制裁

(二)防范措施:

1、委托书应注明按照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办理,托收要素齐全清楚,付款人地址详细,必须规定交单方式、利息、手续费等费用承担,委托书需加盖有效公章和有授权人签字;

2、寄单前要求受益人修改或更换,否则不予受理;

3、我行应函告委托人,代收行没有提取货物的义务,并明确由此造成的风险和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

4、托收委托书上的索汇指示和路径必须明确合理;

5、受益人应注明代收行名称及详细地址或委托我行代定代收行。

6、对于审核的资料中相关信息涉及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和中国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b:出口收汇阶段

(一)存在风险要点:

1、未及时收到代收行付款或承兑通知;

2、委托人要求办理远期付款交单(D/P USANCE)业务。

3、收汇报文中相关信息涉及制裁

12 防范措施:

1、单据寄出后30个工作日仍未收到代收行付款或承兑通知的,应主动联系委托人并按委托人的要求向代收行催收;

2、必须向委托人说明该方式可能发生延误交付单据等风险,且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仅授权代收行在付款人全额付款后放单。

3、对于收汇报文有关信息涉及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和中国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所涉及相关文件: (1)《中国工商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04]491号) (2)(《国际结算单证集中模式下出口托收业务操作流程(试行)》(工银办发[2011]323号) (3)《中国工商银行涉敏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工银规章[2015]28号)

六、出口托收押汇/贴现

a:技术审查阶段

(一)存在风险要点:

1、代理行资信欠佳

2、代理行涉及制裁

(二)防范措施:

1、不得选择与我行业务往来不畅的代理行以及非我行代理行作托收行。

13

2、对于代理行涉及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和中国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b:初审阶段

(一)存在风险要点:

1、资料不齐全;

2、出口企业不具备主体资格;

3、贸易背景不真实。

4、审核的资料中相关信息涉及制裁

(二)防范措施:

1、要求企业提供申请书、押汇协议、托收单据等所有资料;

2、客户必须在外汇局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在我行无不良贷款、垫款或欠息记录,信用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

3、审查合同材料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货物的生产储运等情况。

4、对于审核的资料中相关信息涉及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和中国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c:信贷审查阶段

(一)存在风险要点:

1、对客户信用风险审查不严;

2、担保合法有效性没有落实。

3、押汇期限过长,金额过大。

14

(二)防范措施:

1、明确审查内容,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融资及信用状况和行业及市场环境进行审查;

2、按照总行相关规定落实保证金及保证金差额部分担保的合法有效性.审核无误后签订担保合同,抵押、担保的金额应覆盖汇率变动风险。

3、客户信用等级在AAˉ级(含)以上,可根据客户资信和出口商等具体情况自行决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该笔单据对外索偿金额;客户信用等级在AAˉ级以下的客户,融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笔单据对外索偿金额的80%。融资期限各行应根据正常收汇期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含)。 d:后续管理阶段

(一)存在风险要点:

1、未及时进行催收或到期未收汇;

2、押汇与贴现业务出现逾期等情况。

3、收汇报文中相关信息涉及制裁

(二)防范措施:

1、做好催收,预测风险工作,督促企业筹备资金按时还款,及时向代收行查询催收,或者向企业追回押汇或贴现款项;

2、立即停办该客户所有贸易融资业务。

3、对于收汇报文有关信息涉及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和中国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关文

15 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 所涉及相关文件: (1)《中国工商银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2005]72号) (2)(《国际结算单证集中模式下出口托收押汇/贴现业务操作流程》(工银办发[2011]323号) (3)关于印发《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的通知(工银发[2010]74号) (4)《中国工商银行涉敏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工银规章[2015]28号)

七、信用证保兑(明保)

a:初审阶段

(一)存在风险要点

1、信用证涉及的进出口业务不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2、信用记录不符合要求;

3、贸易背景不真实;

4、申请资料不齐全。

5、审核的资料中相关信息涉及制裁

(二)防范措施:

1、合理、审慎地审查相关的贸易背景,信用证涉及的进出口业务须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2、业务准入、保证金(如有)及担保、授权和授信等有关规定按照年度授权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以及境内银行客户信用风险 16 管理办法执行;

3、对于审核的资料中相关信息涉及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和中国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b:信贷审查阶段

(一)存在风险要点:

1、信用风险审查不严;

2、担保合法有效性没有落实(如需)。

(二)防范措施:

1、明确审查内容,严格审查代理行的信用状况及所处国家的政治、经济、金融危机状况,保证授信额度充足;

2、对行业市场环境进行审查;

3、落实保证金及保证金差额部分担保的合法有效性,审核无误后签订担保合同。考虑汇率变动酌情加收保证金。按最大溢装金额收取保证金。

c:技术审查阶段

(一)存在风险要点: 信用证条款不清楚,不明确;

信用证涉及的开证行、申请人、货物等涉及制裁

(二)防范措施:

1、信用证必须真实有效。

2、信用证必须为不可撤销的非转让信用证。

17

3、信用证必须表明适用于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通过SWIFT(MT700/MT710)方式开立。

4、信用证不含对我行不利的条款。

5、信用证索汇路线简洁明确。

6、对于信用证涉及的开证行、申请人、货物等受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和中国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d:到单审核阶段

(一)存在风险要点:

1、单据审查不严;

2、单据处理不及时;

3、单据保管不善;

4、单据相关信息涉及制裁

(二)防范措施:

1、按照“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单内一致”的原则审核单据,如有不符点,应立即提出拒付,解除我行保兑责任;

2、必须在国际惯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付款或承兑或拒付手续;

3、建立单据签收制度,在办理承兑和付汇前妥善保管全套单据;

4、对于单据相关信息涉及制裁,如受联合国制裁和中国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e:保后管理阶段

18

(一)存在风险要点:

开证行、风险参贷行信用出现危机;

(二)防范措施:

密切关注代理行及风险参贷行信用风险及所处国家政局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 所涉及相关文件: (1)《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11]323号) (2)关于印发《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的通知(工银发[2010]74号) (3)《国际结算单证集中模式下信用证保兑业务操作流程》(工银办发[2011]323号) (4)《中国工商银行涉敏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工银规章[2015]28号)

八、信用证保兑(暗保)

a:初审阶段

(一)存在风险要点:

1、信用证涉及的进出口业务不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2、信用记录不符合要求;

3、贸易背景不真实;

4、申请资料不齐全;

5、审核的资料中相关信息涉及制裁

19

(二)防范措施:

1、合理、审慎地审查相关的贸易背景,信用证涉及的进出口业务须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2、信贷审批部门须严格审查受益人资信情况。原则上受益人必须与我行建有信贷业务关系,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且为我行长期国际结算业务往来客户,在我行无不良业务记录。

3、对于审核的资料中相关信息涉及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和中国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b:信贷审查阶段

(一)存在风险要点:

1、信用风险审查不严;

2、担保合法有效性没有落实(如需)。

(二)防范措施:

1、明确审查内容,严格审查代理行的信用状况及所处国家的政治、经济、金融危机状况,保证授信额度充足;

2、对行业市场环境进行审查;

3、落实保证金及保证金差额部分担保的合法有效性,审核无误后签订担保合同。考虑汇率变动酌情加收保证金。按最大溢装金额收取保证金。

c:技术审查阶段

(一)存在风险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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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条款不清楚,不明确;

2、信用证涉及的开证行、申请人、货物等涉及制裁

(二)防范措施:

1、信用证必须真实有效。

2、暗保方式下,信用证不含限制在他行议付/承付的条款。

3、信用证必须为不可撤销的非转让信用证。

4、信用证必须表明适用于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通过SWIFT(MT700/MT710)方式开立。

5、信用证不含对我行不利的条款。

6、信用证索汇路线简洁明确。

7、对于信用证涉及的开证行、申请人、货物等受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和中国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d:交单审核阶段

(一)存在风险要点:

1、单据审查不严;

2、单据处理不及时;

3、单据保管不善;

4、单据相关信息涉及制裁

(二)防范措施:

1、按照“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单内一致”的原则审核单据,如有不符点,应立即提出拒付,解除我行保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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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单据签收制度,在办理承兑和付汇前妥善保管全套单据;

3、及时将单据转递开证行;

4、对于单据相关信息涉及制裁,如受联合国制裁和中国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e:保后管理阶段

(一)存在风险要点:

开证行、风险参贷行信用出现危机;

(二)防范措施:

密切关注代理行及风险参贷行信用风险及所处国家政局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 所涉及相关文件: (1)《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11]323号) (2)关于印发《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的通知(工银发[2010]74号) (3)《国际结算单证集中模式下信用证保兑业务操作流程》(工银办发[2011]323号) (4)《中国工商银行涉敏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工银规章[201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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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备案单证办税指南

出口企业备案单证办税指南

一、备案要求:

1、备案时间要求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

2、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装订成册。

3、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4、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

二、备案单证内容:

1、申报表:出口退(免)税申报汇总表及明细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销售发票。

4、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5、外销合同(出口销售合同)。

6、出口货物装货单(装箱单)。

7、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货物出厂到港口的国内运输单证)。(注意:运输单据,包括运输发票和载有运输工具、承运人、承运人联系方式、起止地址、托运人、收货人、货物名称等信息的资料)。

8、货代费用发票及费用清单。

9、其他证明出口业务真实性资料:每笔出口业务从谈单开始到

出口退税整个过程,涉及出口货物、货物运输、资金往来、发票等信息的所有资料。以及特殊贸易方式下的有关资料。

10、收汇核销单或收汇凭证(远期收汇证明、人民币收款凭证、入帐单),限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中规定的九类企业需提供此类收汇资料。

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

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上述资料如果是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字盖章。

三、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附: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第17篇:单证备案的有关规定

单证备案的有关规定

一、单证备案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出口货物劳务有关备案单证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如下: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注:以上办法根据文件规定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备案单证可以为复印件,声明与原件一致,按《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以备核查。

二、单证备案的处理、处罚办法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

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部分第八点: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三款:

1、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款第

四、五点: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建议单证备案资料一般整理要求

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制作《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顺序:

1、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复印件;

2、出口货物清单(可以用形式发票代替);

3、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4、出口货物装货单(即场站收据,仅海运);无纸化报关后,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国税函【2006】904号)。无法取得场站收据电子数据,可使用《通关无纸化查验/放行通知书》代替。

5、提运单(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

6、国内运输单证

① 集装箱整柜运输的情况下,需将集装箱装箱单、运输发票备案。

② 散货拼柜的情况下,需将货物进仓单(进仓收据)及相关运输票据备案。若运输车辆为营运车辆,则提供运费发票;若运输车辆为企业自备车,提供派车单或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7出口方式为门到门快递的情况,需将快递单备案,没有提运单和国内运输等其他单证。

由于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性,涉及产生的单证也不仅相同,对企业特殊的经营方式的单证备案,可在业务发生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18篇:出口退税单证申报要求

出口退税单证申报要求

2009年08月24日 星期一 20:06出口企业对上报的退税单证要认真核实,做到无疑点申报。对上报的退税单证,退税部门在审核时发现的问题,作以下处理:

(一)对发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对关联退税凭证作不予退税处理:

1、未按退税凭证内容录入多申报退税;

2、未按专用税票开票日期录入;

3、对预申报审核疑点未作调整直接办理正式申报;

4、对作撤单或撤销申报处理的退税凭证未作调整直接办理正式申报;

5、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货物明显不是同一商品;

6、出口货物报关单载明的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且以委托加工方式委托生产企业加工生产复出口货物,而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 税票的品名为货物;

7、应当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认证或认证未通过;

8、无退税凭证、少退税凭证或涂改退税凭证;

9、退税凭证所开具的购货、报关、收汇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10、主管退税机关认为应当作不予退税处理的其他违规行为。对上述关联退税凭证将加盖“不予退税”印章,今后不得再申报退税。

(二)发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对关联退税凭证作撤单处理:

1、退税凭证印章不全、不清;

2、配单错误或关联退税凭证内容、号码不相符;

3、退税凭证开具(填写)不规范,项目不全;

4、相关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计量单位不一致且未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

5、进货为配件、零部件,出口为整件、整机,且出口企业未能提供有效、合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6、出口货物报关单未单独载明、单独报关出口的货物申报退税;

7、主管退税机关认为应作撤单处理的其他行为。

对已作撤单处理的退税凭证当月不得办理重新申报,下次申报退税时,须单独装订成册。

(三)发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本次申报资料全部退回出口企业,作撤销退税申报处理:

1、申报表内容填写不全、印章不齐或逻辑关系错误;

2、申报表中数据修改后未加盖企业公章和办税员章;

3、配单混乱、关联号字迹书写不清、不按顺序书写关联号、不按顺序装订;

4、将多份无关联关系的退税凭证合并为一个关联号;

5、在一年之中关联号重复;

6、未在外销发票右下角编写关联号;

7、非委托加工业务,在“备注”栏随意使用“WT”标识;

8、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登记出口销售帐、核算出口销售额;

9、主管退税机关认为应当作撤销退税申报处理的其他行为。对已作撤销申报处理的退税资料,当月不得办理重新申报手续

第19篇:出口退税的相关单证

出口退税的相关单证

补办出口报关单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货物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申请

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联次);

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⑷出口发票;

⑸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审核

退税部门在接到生产企业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申请资料后,须人工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

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否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否已申请办理过退运,若办理过退运,需在补回的报关单上重新签属退运情况。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与海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内容是否一致。

经审核,发现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没有海关提供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退税部门不予提交出具环节。只有审核环节通过后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出具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方可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海关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

补办收汇核销单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申请

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⑶出口发票;

⑷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审核

退税部门在接到生产企业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申请资料后,须人工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

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与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内容是否一致。

经审核,发现申请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没有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退税部门不予提交出具环节。只有审核环节通过后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出具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方可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外汇管理局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

补办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由于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就不能申报办理委托出口货物的退(免)税,须到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受托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时,需提供由委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方可重新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申请

委托方(生产企业)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⑴《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⑵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⑷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⑸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审核

主管退税机关在接到生产企业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申请资料后,首先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

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企业申请补办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否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

企业申请补办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数据与国家局提供的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是否一致。

经审核,发现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证明已办理过出口退税、没有国家局提供的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退税部门不予提交出具环节。只有审核环节通过后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出具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出具环节方可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受托方(外贸企业)退税机关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出口企业因各种原因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情况,出口货物因故退运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先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货物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手续。外汇管理局应给出口货物发货人出具证明,出口货物发货人持证明和原海关出具的专为出口收汇核销用的报关单向海关办理退运货物的报关手续。退运货物如属出口退税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还应向海关交验审批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凭以办理退运手续。

如果企业退运的货物未向退税部门正式申报过退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还没有报给退税部门,则企业在次月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必冲减出口收入,退税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提交出具环节。

直接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如果企业退运的货物已向退税部门正式申报过退税,无论是否审批,企业均应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收入,并冲减下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款,不需补税。

如果企业退运的货物属以前年度出口的,则不得冲减下期出口收入,不得冲减下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款,补缴原免抵退税款(缴入中央金库),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中调整。若退运的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

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⑴《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复印件;

⑶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证明;

⑷退运货物的运单及出口发票;

⑸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审核

退税部门在接到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资料后,首先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

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申请退运货物是否有海关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

申请退运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是否已申报退税;

退运货物的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和所适用征税率、退税率是否与原申报的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和所适用征税、退税率一致;

退运货物的商品数量、金额是否小于或等于原申报退税的数量、金额;

退运货物所属年度;

退运货物属以前年度的应审核退运货物的免抵退税额是否小于或等于原申报退税的免抵退税额;

退运货物属以前年度的,且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全部退运(退运数量=原出口数量)时,应补税额=原免抵退税额;

退运货物属以前年度的,且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部分退运(退运数量小于原出口数量)的,应补税额=原免抵退税额×(退运数量÷原出口数量)。

经审核,发现没有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不予提交出具环节;发现申报过退税的退运货物需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冲减出口收入或补缴税款;只有审核环节通过后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出具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出具环节方可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海关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

主管退税部门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加盖出口退运戳记,标明退运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外币及人民币)、退运日期。

第20篇:单证管理自查报告

单证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公司要求,进一步加强单证管理力度,确保单证管理的稳健、安全,市区收展部开展单证自查工作,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无遗失、超期、作废、停用单证长期不公告、不核销或不按规定销毁及流失在外的情况,且单证的领用发放、核销登记与库存一致。

二、重要单证不存在超期现象,均已按照《单证管理办法》缴纳管理补偿金;且重要单证无超量现象,已按照《单证管理办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进行发放。通过自查未发行重要单证丢失现象。

三、未销毁的作废单证各联次均加盖作废章,作废单证若为多联,单证联次均齐全。

四、系统记录销毁数据与《单证销毁清单》均保持一致,且按照《单证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定期销毁并履行审批手续。

五、自查过程中不存在最终使用人离司未缴回的单证。手工核销的重要单证已填写《重要单证手工核销清单》,均有相关人员签字,且有收付费截屏。

六、严格按照《单证管理办法》要求打印日清日结单。

七、按照《单证管理办法》要求,每月第一个工作周内进行重要单证盘点,格式按照单证管理办法附表,每季进行一次普通单证盘点,格式参照重要单证盘点清单。

八、单证领用(入库)、核销(出库)登记簿,均有每月盘点纪录,且与系统、实物相符。并且,单证的领用(入库)、核销(出库)登记簿均填写规范。

出口单证备案自查报告
《出口单证备案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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