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
一、申请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将建设单位与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向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物业管理科提出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申请。
二、申报材料
(一)《临沂市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申请书》(盖章);
(二)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总平面图,并标注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面积;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式二份);
其中必须按《临沂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注明物业服务收费的星级,收费价格应符合《办法》的相关标准;
(五)《临时管理规约》(一式二份);
(六)物业项目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产权归属的说明;
(七)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还应提交:
1、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通知;
2、开标、评标过程报告;
3、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及中标通知书;
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八)通过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还应提交: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过程报告。
以上第
(二)、
(三)、
(八)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物业管理科受理备案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审查
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具备管理资格;
(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的内容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是否符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符合条件的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加盖备案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