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吉林化工学院出国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17:24: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吉林化工学院出国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吉化院字[2006]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教职工出国留学的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选派教职工出国留学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培养高层次人才和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的一种有效渠道和方式,选派工作要从学院发展建设的实际出发,密切结合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积极稳妥的做好教职工出国留学的选派工作。

第三条出国留学选派工作以“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以致用、按期回国、签约派出、违约赔偿”为原则,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院后能为学院的发展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出国留学的种类、选派原则

第四条出国留学的种类分为国家公派、单位公派、公派自费、自费等多种形式。

第五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根据国家建设需要,按照国家统一计划,面向全国统一选拔派出,执行统一经费开支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单位公派留学人员是指根据学院发展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按照学院派遣计划,面向全院选拔派出,执行学院经费开支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条件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七条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是指获得国外亲友等资助,或使用本人、亲友在国内的外汇资金,到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习或研修人员。

第八条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是指获得国外亲友等资助,或使用本人、亲友在国内的外汇资金,以公派的形式到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习或研修人员。对研究生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及教学、科研骨干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可酌情纳入公派范围。

第九条出国留学人员按出国任务分为研究生、研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等。

第十条教职工申请出国留学的期限按其留学所在国家的学制确定,攻读研究生一般不超过四年,研修人员、访问学者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特殊人才、博士、硕士、访问学者、专业进修人员,服务期内不能申请自费出国;服务期内由学院公派国内外进修、学习的,不能计算服务期,服务期顺延。

第1页

特殊人才包括: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

一、二层次人选的学科带头人、教育部跨世纪学术骨干、教育部“高等学校优秀教师教学和科研奖励计划”资助的中青年学术骨干、省级首席教授、省管专家、政府特贴享受者、省主讲教授、省中青年骨干教师。

第三章 出国留学人员的待遇

第十二条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照发,并享受一切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未经批准逾期六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追究经济担保人的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自费(含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自出国之日起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等,计算工龄,保留公职一年。一年后提供入学证明申请转入攻读学位的,继续保留公职;逾期六个月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四条自费(含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博士、硕士学位并按期返校的,回院后补发其在国外攻读学位期间的工资,攻读学位期间计算工龄,且享受定向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其它待遇;也可以按引进人才待遇,但学习期间硕士研究生不计算工龄。

第十五条对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务的人员公派自费出国短期研修不超过一年的,其享受待遇及有关规定按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置装费、出国旅费、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往返国际旅费按国家的统一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往返国际旅费由学院或对方负责解决。

第十八条自费(含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其出国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的,其配偶(本院教职工)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出国探亲假。探亲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本院教职工)获准出国探亲,其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探亲假不超过三个月的国内工资照发,超过三个月未归的工资停发,超过六个月未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章 出国留学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派出国留学由所在单位按学院下达的选拔推荐计划向人事处推荐,推荐时需呈报书面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由人事处汇总后上报学院审批。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经济担保证明和入学证明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呈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审查后上报学院审批。

第二十三条国家、学院公派的出国研修人员,在国外研修结束后,必须按期归国。未经学院同意,不能转入学历性质的学习;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身份,按逾期对待。

第二十四条出国留学人员在出国留学期间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需提前三个月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由人事处上报学院审批。

第二十五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签证等出国手续由学院外事办公室负责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一切手续由个人办理。

第二十六条出国留学人员的政审,党员及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由组织部负责办理,其他人员由人事处负责办理。

第五章 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党员获准出国留学的,其组织关系、党费及党籍按吉林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获准出国留学后,在办理出国手续前与学院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出国留学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国家和学院对出国留学人员规定的留学目标、内容、期限、待遇,回国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以及学院和出国留学人员双方的职责和义务等。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获准出国留学后,在出国前必须办理离校手续,不办理离校手续人员,自离校三个月后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十条出国留学人员的担保人由出国留学人员自己确定。出国留学人员担保人应具有副处级及以上职务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出国留学人员不能履行本协议书约定的条款时需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一条《出国留学协议书》由学院法人的代理人、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留学人员担保人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出国留学人员回院工作的服务期(不含与学院另签有服务期)及违约责任为:

1、攻读博士学位的服务期为5年(硕博连读的服务期为8年),每缩短一年服务期需支付违约金2万元;

2、攻读硕士学位的服务期为5年,每缩短一年服务期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

3、进行访问学者研修的服务期3年,每缩短一年服务期需支付违约金5仟元;

4、未完成服务期的职工,在其离校时仍未支付的违约金,由其经济担保人平均分担支付(可按月在其经济担保人的工资中等额扣除)。

第三十三条按期回校人员(包括经学院批准延长期限的人员),如遇正常调整工资档次,其考核年限按在校人员对待,但只调整工资档次,不予补发。

第三十四条出国留学人员返校后必须到人事处报到并办理返校手续,回校工作时间从报道之日算起。不办理返校手续者按逾期不归处理。

第三十五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逾期回国后,对意向回校工作者,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按

引进教职工条件择优聘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人事处、外事办公室、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22日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2003年9月1日颁布的《出国留学工作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即行废止。

2007年4月修订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化工学院实习报告

吉林化工学院外国语学院

吉林化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出国留学工作综述

出国留学

出国留学

出国留学

出国留学

吉林化工学院出国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化工学院出国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