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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2:13: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的规定,看过以后我们可以试想一下有几个老师没有在违法,为什么违法行为会这么猖獗?是不是他们违法以后根本就无人监管,即使是东窗事发,处罚的力度也根本不痛不痒?

关于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的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学生的人格,适应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现重申以下规定:

一、教师是教育者,应当关心、爱护学生、特别要厚爱后进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因难的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以自身的模范表率行为去教育、影响学生。在对学生的教育过程中,严禁教师采用打、骂学生,或采用罚站、罚跑、罚抄书、罚劳动、停课等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二、凡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并视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予以下处理:

1.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采用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虽情节较重,但没有造成后果者,除必须向学生本人和家长道歉外,取消本学期或本年度参加各项先进的评选资格,必要时须令其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做公开检查。

2.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采用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伤害或由此引发一定后果,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或学生家长提出要进行检查、治疗、所需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有关费用一律由教师本人承担。

4.对个别屡教屡犯者,除批评教育外,必须从严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罚直至停聘。

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声誉,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等妨碍儿童身心发展的现象和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认真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的精神,自觉用师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教育行为。

二、坚持正面教育,对学生既要管教管导,严格要求,又要遵循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持之以恒。

三、要面向全体学生,平等、公正、博爱,对有缺点的学生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他们身上的积极因素,尊重他们的自尊心,满腔热情地做好转化工作。

四、牢固地树立素质教育的学生观和质量观,努力学习教育学、儿童心理学等教育理论,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

五、要建立民主、平等、合作的师生关系,通过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

六、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士加强尊师爱生宣传教育,树立尊师爱生的良好风尚。

七、严禁对学生采取任何形式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对于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学校除进行严格的批评教育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具体情况如下:

1、情节较轻,能及时认识并改正错误的(如:面壁罚站、室内罚站等),一次扣除当月工资50元。

2、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如:将学生赶出校门或造成学生身心伤害,使学生在短时间内产生生理或心理障碍,在校内或社会上引起围观、吵闹、投诉、上访、曝光等负面影响),扣除工资200元,个人负担学生医疗费用及其它费用。

3、情节恶劣,造成学生身体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学校除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外,还将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4、经常体罚学生,经多次教育不改的,学校对其进行“学习待岗”处理。

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为贯彻国家教委以及上级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依法治校,以德治教,加强师德教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的场所,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因此,教师要加强政治学习,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牢记人民教师的神圣职责,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决不能以任何借口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二、要认真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知法懂法,依法执教的合格教师。

三、教师对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持之以恒。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循循善诱,诲人不倦。

四、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通过生动、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积极引导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五、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不偏爱一部分学生,歧视另一部分学生,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要善于发现后进生身上的“闪光点”,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努力上进,。对于个别经常教育无效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六、对学生教育应做到十个不准:不准让学生站着听课;不准将学生赶出教室或撵回家;不准推拉敲打学生;不准罚学生抄作业、抄试卷;不准让家长出题抄题批作业;不准辱骂讽刺挖苦学生;对家长应为人师表,不准与家长发生口角;不准罚学生干值日;不准不让学生上课或不让参加活动;不准不让学生参加考试。

七、各班要将后进生的转化工作列入班主任工作重点,对后进生逐个排队分析。

八、学校把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作为一项制度,每个教师应严格遵守,对于体罚或变相体罚人员,学校一经发现要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认识和纠正错误,对于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今后,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受到家长投诉的,取消各级评优评先资格,教师期末业绩考评师德修养为零分,情节严重的不发或少发期末奖金,对错误特别严重,丧失人民教师资格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为促进我镇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师的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有偿家教的界定

有偿家教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在双休日、节假日和其它休息时间进行教学辅导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从事有偿家教: 1.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3.在校外办学机构中从事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4.为个人或校外辅导班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5.在职教师利用工作之便自己或以亲属名义招收学生提供食宿,进行学习辅导,并收取费用的;

6.其他有关情形。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各中小学校的教室、课桌凳、器材等教学设备,不得租给或借给他人(包括本校教师),供其为学生收费补课。

2.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不得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组织学生进行收费补课。

3.禁止教师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不得为校外办学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家教学生。

三、处理办法

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按照国家工资政策,两年内不予正常晋级。处理后继续从事有偿家教的,予以解聘。

2.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市、县级优秀教师和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取消其荣誉称号。

3.学校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监管不力,发现有偿家教行为而未及时制止和处理的,校长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正副校长给予免职处理。

四、健全禁止有偿家教的工作责任制

1.广大教师要加强学习,提高觉悟,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和崇高性,主动作出承诺,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以实际行动树立人民教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淡泊名利、志存高远的良好形象。

2.各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树立正面典型,建立教育、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长效机制,要以“禁止有偿家教”为内容,强化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教师作出不从事有偿家教的书面承诺。建立“禁止有偿家教”自查制度,学校领导班子要在业余时间,不定期调查、走访学生或家长,了解教师有无从事有偿家教行为,发现苗头及时进行阻止和处理。监管和查处不力的,取消学校参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表彰奖励资格。

五、投诉和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69367996 电子邮箱:

yccgedu@163.com

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的规定

关于教师禁止体罚学生的规定

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责任书

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责任书

关于禁止体罚学生的规定

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责任状

关于禁止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关于禁止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暂行规定

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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