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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考试用书个人理财教材第十章

发布时间:2020-03-03 09:20: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10.章

职业道德和投资者教育 本章概要

个人理财业务可能会给客户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要求较高,从业人员需要不断提升职业操守。本章首先对个人理财业务从业资格进行简要介绍,然后重点探讨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所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最后对银行个人理财投资者教育进行总结。

10.1 个人理财业务从业资格简介 10.1.1境外理财业务从业资格简介

由于个人理财业务相对于其他商业银行业务有其特殊性,在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对个人理财从业人员资格一般都有具体要求,以明确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职业操守、相关限制及违法责任,保证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所从事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理解所推介产品的风险特性,遵守职业道德。如香港金管局明确规定,只有通过监管部门相关资格考试的人员,才能够从事相关理财业务活动。近年来,注册从业人员(Certifed Financial Planner,CFP)逐渐成为国际上金融领域最权威、最流行的个人理财职业资格,被誉为专业、有操作经验的理财专家,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专业理财建议,保证财务独立和金融安全。

在美国,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理财队伍从事个人财务策划业,并且有专门的个人财务策划顾问公司。个人理财目前在美国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有大量的cFP执业者受雇于证券、银行、保险、会计等金融服务机构。 10.1.2 境内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从业资格

鉴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尚处在起步阶段,发展时间较短,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都需要逐步完善,中国银监会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方法规范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的资格问题,在《办法》、《指引》中对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本着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和规范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管理的宗旨,遵循统一规范、社会公认、国际可比的原则,中国银行业协会于2006年6月6日成立了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并制定了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Certification of China Banking Profeion.al,CCBP)制度。

CCBP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领导实施,下设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办公室)。专家委员会是实施认证制度的专业咨询机构;认证办公室是实施认证制度的日常工作机构。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是中国境内银行业的基本从业标准。《个人理财》涵盖的内容包括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基础知识、专业技能、相关法规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等基础内容,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岗位以及有志于从事该工作人员学习的基础教材。一些银行规定员工考试合格后,才有资格从事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岗位工作。

10.1.3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基本条件

作为一项高知识含量的业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必须有一支专业素质与职业操守兼备的执业队伍作支撑。CCBP制度建立以来,大量银行从业人员通过了“个人理财”考试,有效促进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规范发展。按照CCBP的要求,结合《办法》的规定,在充分借鉴国际市场各种认证标准并兼顾国内金融发展实际的基础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有以下几点:

1·对与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了解和掌握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熟悉本行各项个人理财业务规章制度,这是从业人员依法合规为客户提供个人理财服务的基本保障,也有助于从业人员在从业活动中保护自己的职业生涯。

2.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行为守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标准与行为准则,有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

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的良好信誉,促进银行健康发展。

3.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办法》’要求,从事财务规划、投资顾问和产品推介等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活动的业务人员,以及相关协助人员,应了解所销售的银行产品、代理销售产品的性质、风险收益状况及市场发展情况等。

4.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个人理财业务需要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市场营销学、客户心理学、财务分析、统计等方面的知识,全面掌握银行各种个人银行产品、渠道的专业知识和营销要点,一定的学历水平与工作经验则是从业人员达到这种专业胜任要求的基本前提。

5.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行业资格是指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或认可而取得的从事该行业工作所应当具备的资格。根据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商业银行的某些岗位只有具备相应的资格才能上岗,个人理财业务中涉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具备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例如CCBP资格等。

6.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如从事代客境外理财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境外投资管理的能力和经验,从事代客理财业务托管资格的专职人员应当熟悉托管业务。

《办法》还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估等管理制度,保证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所从事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理解所推介产品的风险特性,遵守职业道德。

10.2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在国外,银行业普遍重视员工职业操守规范,新员工必须经过严格的以职业操守为核心的合规政策培训,考试合格并在劳动合同中签署承诺严格遵守操守相关内容后,才能够正式成为银行业从业人员。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对银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进行了系统、完整的规范。

对于从事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来说,首先须遵守《银行业从业人 员职业操守》,在此基础上,遵守理财行业普遍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准则。 10.2.1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1.诚实信用。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声誉是银行的生命线,声誉风险很可能置银行于倒闭的边缘。个人理财服务直接关系到客户的财富安全,从业人员诚信与否直接关系到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度,直接影响银行的声誉。恪守诚实信用,保持品行正直,毫无疑问是从业人员首先应当具备的职业操守。

银行从业人员提供的个人理财服务,其主要对象是需要理财的客户。富人需要理财,广大工薪阶层、平民百姓则更需要理财,如何盘活手头有限的资金,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为自己养老等生活目标作准备是他们的现实需求。如果说富人来钱容易、花钱快,赚点、赔点无所谓的话,但对那些工薪阶层、平民百姓来说,钱要重要得多,因此,个人理财规划来不得半点马虎。受人之托,当忠人之事,从从业人员入职起,诚信就应该是其必须恪守的准则。《办法》明确规定,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循符合客户利益的原则。

2.守法合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例如,从业人员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其投资决策的材料,以及从业人员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风险揭示应当充分、清晰、准确,确保客户能够正确理解风险揭示的内容。

3.专业胜任。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从业人员必须有全面、丰富的知识,不仅要求十分熟悉本行业的各项产品和服务,而且对个人理财涉及的其他金融领域,如证券、保险都能有比较透彻的了解,对关联领域的知识,如税务、法律,也都应有基本的素养,对国内外政治局势、经济走势有深刻认识,这样才能针对不同客户的具体需要和问题,找到解决方案并找到好的解决方案,为客户作出咨询,提供建议并提供好的建议。

4.勤勉尽职。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的商业信誉。

《办法》明确规定,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审慎尽责的原则。

5.保护商业秘密和隐私。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为客户保守秘密是一项最基本的职业操守。保守秘密和隐私的要求,在国外是非常严格的,从业人员对自己的家人、朋友,即使是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人,都必须遵守;但在国内,很多从业人员不够重视,无意识甚至有意识地造成客户信息和隐私外泄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客户难以信任银行,不愿意全面提供相关资料,进而使得银行无法提供适合的理财方案。而如果没有最基本的信任,从业人员又怎么能收集到客户准确全面的资料,为其制订最合适的理财方案呢?所以,从业人员必须恪守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准则,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6.公平竞争。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7.职业形象。在金融从业人员职业形象塑造时不应过分强调性别魅力,而应注意塑造权威的保守职场人员的职业形象,恰如其分地衬托出自身的形象魅力;平时对体型更多地注意去修饰,给人以精力充沛、从容干练之感;将风度礼仪塑造的中心放到脸部,这是个人形象塑造的第一主角,热情、专业而可信;整体简洁大方便于施行,符合现代金融业高效、专业的行业特点。

10.2.2从业人员岗位职责要求

1.熟知业务。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客户只需把自己的资产规模、生活质量要求、预期收益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有关信息告诉从业人员,由他们针对性地制定出一套符合客户个人特征和需要的理财方案;通过不断调整客户投资组合,为其设计合理的税务规划即可实现资产增值的目的。

2.岗位职责。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从业人员应做到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未经批准不为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不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3.信息披露。从业人员应当明确区分其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由其所在机构自担风险的产品,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必须以明确的、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称、产品性质、产品风险和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本行在本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必要的信息。

4.信息保密。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5.内幕交易。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6.协助执行。从业人员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的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了解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露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10.2.3从业人员与客户关系协调处理原则

1.了解客户。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以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2.礼貌服务。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当衣着得体、态度稳重、礼貌周到。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当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

3.公平对待。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或残障及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

4.风险提示。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对所推荐的产品及服务涉及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答复,不得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不得向客户作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

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从业人员销售的各类投资产品介绍,以及从业人员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风险揭示应当充分、清晰、准确,确保客户能够正确理解风险揭示的内容。

5.利益冲突。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在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

下,应当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从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的服务之时,应当明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6.礼物收送。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应当确保其价值不超过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

7.娱乐及便利。银行业从业人员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并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

(2)不会让接受人因此产生对交易的义务感:

(3)根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策法规和所在机构允许的范围以内;

(4)这些活动一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在机构的声誉。

8.客户投诉。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耐心、礼貌、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应接受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确保客户了解投诉的途径、方法及程序,采用统一的标准,公平和公正地处理投诉,并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不轻慢任何投诉和建议;

(2)所在机构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反馈时限的,应当在反馈时限内答复客户;(3)所在机构没有明确的投诉反馈时限的,应当遵循行业惯例或口头承诺的时限向客户反馈情况;

(4)在投诉反馈时限内无法拿出意见的,应当在反馈时限内告知客户现在投诉处理的情况,并提前告知下一个反馈时限。

10.2.4从业人员与同事关系协调处理原则

从业人员与同事应当团结合作。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共同创造,共同进步,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展必须讲求合作,依托于银行内部相关同事的支持与配合,加强信息交流、上下沟通与内外协调。 10.2.5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关系协调处理原则

1.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应当忠于职守。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2.商业银行应建立理财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完善理财业务人员的处罚和退出机制,加强对理财业务人员的持续专业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要建立问责制,对发生多次或较严重误导销售的业务人员,及时取消其相关从业资格,并追究管理负责人的责任。

3.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4.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保证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所从事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理解所推介产品的风险特性,遵守职业道德。 10.2.6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关系协调处理原则

.1.同业竞争。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2.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以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不得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10.2.7从业人员与监管机构关系协调处理原则

1.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2.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不以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更不得利用个人理财服务规避监管要求。

3.反洗钱。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10.2.8从业人员的限制性条款

根据《指引》,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界限,禁止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投资咨询顾问意见、销售理财计划。客户在办理一般产品业务时,如需要银行提供相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应将客户移交理财业务人员。

如确有需要,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可以协助理财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但必须制定明确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授权管理规则。

严禁利用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变相代理销售在境内不具备开展相关金融业务资格的境外金融机构所发行的金融产品。严禁利用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变相代理不具备开展相关金融业务资格的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拓展客户或从事相关类似活动。

对于频繁被客户投诉、投诉事实经查实的理财业务人员,应将其调离理财业务岗位,情节严重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10.2.9从业人员的违法责任

《办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五条,对个人理财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1.民事责任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1)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2)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3)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2.行政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

(1)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①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②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 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③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⑤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2)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①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②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③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④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⑤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3)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②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③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4)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存在前述第2项第(1)小项中所列各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9月20日颁布的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商业银行因违反相关规定,或因相关责任人严重疏忽,造成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监管部门将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发售银行高级管理层、理财业务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暂停该机构发售新的理财产品。 10.一个人理财投资者教育

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这种服务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对各种理财工具的综合运用实现的。由于理财工具涉及多个市场,既包括金融市场也包括商品市场,各个市场具有不同的运行规律,投资手段比较复杂,客户难以全面了解和掌握这些理财工具的特性,为帮助客户熟悉市场运行规律,有必要对客户进行全方位的投资者教育。

10.3.1投资者教育概述 1.投资者教育概念

银行个人理财的投资者教育,主要是指针对银行个人理财客户开展的普及理财知识、宣传理财政策法规、揭示理财风险,并引导客户依法维权等各项活动。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投资者教育是由银行及相关主体实施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传播活动。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包括有关个人理财相关知识和经验,其目标是协助客户提升理财技能,树立正确的理性观念,并提示相关的理财风险,告知客户所拥有的权利及权利的保护途径,以提高客户素质的一项系统的社会活动。银行个人理财投资者教育工作是一项普惠全社会的长期工作。

2.投资者教育对象

银行理财投资者教育对象是广大理财服务对象,包括银行个人理财客户以及潜在银行个人理财客户。商业银行有义务对其所有客户进行投资者教育,而不仅局限于其高端优质客户。相对于高端优质客户,商业银行中小客户往往因为理财经验少,投资者教育更显得重要。成功的投资者教育可以有效地减少客户投诉和纠纷。

3.投资者教育实施主体

投资者教育作为一项普惠全社会的活动,其实施主体不应仅是商业银行,还应包括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组织,甚至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共同参与。作为理财服务的提供者,商业银行与客户接触最广,因此是投资者教育的最主要的实施主体,而投资者教育是其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作为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在投资者教育中发挥着行业组织的协调引导作用,它积极指导和组织会员单位加强投资者教育,提升银行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统一协调性;作为监管机构,银监会一贯重视投资者教育,对个人理财投资者教育方向 和重点提出指导性原则和意见。

此外,一个完善的投资者教育环境还需要包括教育院校、新闻媒体、专业机构、居民社区等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参与,发挥各自的专业职能,广泛开展协作沟通,从而形成全社会推进投资者教育的良好氛围。 10.3.2投资者教育功能

通过投资者教育可以帮助银行客户树立科学的理财观,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从而提高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维护市场稳定。

1.投资者教育可以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理财观,提高客户素质,增强客户的风险意识

(1)投资者教育有利于提升客户对创新产品的认知能力。理财业务的发展源泉来自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在业务创新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主动介绍创新产品的基本知识,提示相关风险,其结果是有利于提升客户对创新产品的认知能力,增强客户理财技能。

(2)投资者教育有利于增强客户的信心。投资者教育的一个目标是保护客户的利益,从而促进市场规范发展。其核心是提高客户的素质,使客户能够更好地参与市场、投资市场,更好地分享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成果。通过投资者教育可以有效加深客户对各类市场的了解,从而提升客户的理财水平,达到增强客户理财信心的作用。

(3)投资者教育有利于增强客户自我保护能力。理财业务涉及多个市场,每个市场具有不同的运行规律,其中一些市场具有高风险特征,只有通过向客户进行全面、充分的市场机会与风险揭示,才能使客户树立起正确的价值投资理念,正确了解市场、理解市场并把握市场机会,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例如,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一般都会在首页醒目位置标注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让客户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有个直观认识,从而增强客户的自我保护能力。

2·投资者教育可以有效减少银行的客户投诉和纠纷。降低银行声誉风险,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

投资者教育可以有效提高客户对理财业务的风险认知水平,增加银行和客户间的互信,减少客户投诉和纠纷。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一些银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由于出现零收益甚至负收益现象,遭遇到了大量投诉。虽然有一部分理财产品是由于本身存在瑕疵,但不乏一些产品设计较为合理,而客户认识不足的情况。投资者教育可以增加客户对这部分理财产品的认识,减少不必要的投诉和纠纷。

3.投资者教育可以规范理财市场主体行为,提高金融市场有效性。维护金融稳定

投资者教育有利于规范理财市场主体行为。通过投资者教育可以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促进市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通过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客户的素质,将加强客户参与意识,提高参与水平。客户参与市场能力的提高,对各类市场主体都会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各市场主体都将在一定程度上更加谨慎地对待客户,规范自己的行为,遵守法律法规。从而提升金融市场的有效性,对于市场规范发展和金融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10.3.3投资者教育内容

银行个人理财投资者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普及理财基础知识

商业银行应该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采用丰富多彩的方式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理财基础知识,提供客户理财经验交流平台。实际上,有些银行通过在营业场所设置一些生动的理财知识宣传材料,有些银行通过在本单位网站设立理财知识普及专栏,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

2.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

商业银行应积极、主动宣传包括与理财业务相关的各类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就客户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就个人理财业务而言,商业银行不仅需要就银行业相关的政策法规进行宣传,还应对理财业务相关的各类市场监管政策和法规进行宣传。

3.揭示理财相关风险

揭示理财相关风险是银行投资者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揭示理财相关风险让客户了解和区分不同理财产品和理财方案的风险特征,尤其是让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理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银行需要向客户说明一切投资都有风险,一切投资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风险自担原则。客户经理在提供理财服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及时充分地对所推荐的理财产品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分析和揭示。理财人员在提供理财服务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向客户提供与其相适合的理财服务。

4.介绍理财业务

银行的投资者教育应当包括个人理财相关的基础知识、风险收益特点、服务流程等内容。所提供的各项业务和产品的宣传册、说明书、协议、研究报告

等材料上必须有风险揭示的内容,并在醒目位置注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银行不得为了自身利益对客户进行诱导性宣传。在采取多种方式向客户介绍各类理财业务时,应当介绍相关市场常识和业务特点。

5.传递经营机构的基本信息

投资者教育的内容也包括对本银行的基本情况信息进行介绍,这些基本情况既可以包括银行开展的理财业务情况,也可以包含银行理财服务品牌内容,以及收费标准、客户投诉渠道和方式等内容。

6.接受客户咨询。处理客户投诉

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做好客户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工作,向投资者公布投诉电话等具体的投诉途径和方式。对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建议要认真处理,及时向客户反馈处理结果,并做好记录。

投资者教育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和经常性的工作。在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大环境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更加积极主动地承担消费者教育的社会责任,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资源多角度、多形式地向公众普及相关金融知识。不断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这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长远发展的利益。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投资者教育机制,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投资者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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