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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9:55: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确保实验室教学、科研和生产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健康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实验室工作规程(试行)》和《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实验室。研究生工作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四条 各院级单位(包括直属单位)分管实验室的领导应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实验室主任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教育管理全面负责。

第六条 实验室应设置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本实验室从业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应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自己所在岗位的作业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责任人,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在承揽本实验室教学、科研任务外的校内(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条 实验室应结合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安全管理规定和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责任人,并悬挂公示。

第十一条 实验室在购入新仪器设备前,须出具学校技术安全相关主管部门的安全论证报告。新仪器设备购入后,应根据实际需要,由仪器设备责任人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安全准入制度。实验室应对各类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意识教育、急救知识和安全技术培训。各类人员应在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掌握相应操作规程,并经实验室考核认定和签订安全责任书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

第十三条 实验教师应将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教育列为授课内容并在实验开始前向学生讲解。

第十四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科学摆放,布局合理,不得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实验室严格做到四防、四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气;查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短期不能解决的,要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十六条 实验室在用电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安全用电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章特种设备与危险品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在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时,应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并做好详细记录,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实验室剧毒物品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实验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按规定处理。实验室放射防护工作的细则详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实验室在生物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购置与使用特种设备应先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由学校主管部门报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年检工作。

第五章安全防范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并落实相关培训工作。从业人员要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禁止吸烟,严格杜绝火灾隐患。消防器材应摆放在规定的位置上。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 新、改、扩建实验室须先报校实验室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审批,同时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应对从业人员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落实仪器设备的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应定期对安全设施、仪器、仪表、工具和各种安全、保险装置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上由生产厂家或专门维修公司负责。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实验事故或仪器设备损坏,应在实验前与学校水、电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第二十九条 节假日和晚间开放的实验室应特别注意安全,不得从事具有危险性的实验。若需进行危险性实验或通宵实验的,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且至少2人在场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第一发现人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如实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年对实验室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暨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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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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