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教学、科研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进口仪器设备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校内各单位申请进口的教学、科研仪器(含试剂、器材、动物、图书、软件等,以下同),不论经费来源如何,都必须由资产管理处进行统一管理,应逐级审批、申办免税、代理报关、组织验收、商检索赔。
第二条
进口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实施,各临床教学医院教学、科研使用的进口仪器向长沙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审批程序按第一条执行。
第三条
申请单位必须认真填写《中南大学进口仪器报关免税申请表》(网上下载)中的进口仪器名称(中英文)、型号规格、品牌、原理、功能、技术参数、数量、金额、经费来源、主要用途及详细申请理由等内容,科研用的仪器设备的申请理由需填写科研项目名称,申请表填好后按下述程序进行逐级审批:
(一)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二)校区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三)资产管理处主管处长签字盖章;
(四)由资产管理处报送学校主管校长审批签字。
第四条
每份《中南大学进口仪器报关免税申请表》只能填写1种进口仪器设备,即一机一单。
第五条
经主管校长审批后的进口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填写《中南大学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并向海关行文办理免税手续。
第六条
根据商务部要求,需要办理机电批文的进口仪器设备,由资产处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批文批准后加盖学校公章报送长沙海关。
第七条
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资产管理处按国务院规定到外经贸部办理进口配额及许可证。
第八条
进口仪器设备经招标谈判,使用单位对价格(币种)、规格型号、数量、支付方式、技术服务协议等确认后,由资产管理处与外贸公司签订进口代理协议,再由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外贸合同。
第九条
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数量索赔期为3个月,质量索赔期为1年),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填写《中南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安装验收报告》。 第十条
在开箱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问题应通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会同进口设备代理商报请商检部门进行商检,并出示商检证明,及时向外商索赔。按商检部门规定,货物的退换、索赔需提供原包装,进口仪器的内外包装需保存1年。
第十一条
各单位接受国外团体或个人捐赠的仪器设备,包括试剂、器材、动物、图书、软件等,需报关免税的,申请单位应提供赠送函、国外发票、装箱单、运单及国家有关部、委的接收函等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学校进口仪器设备档案,包括进口仪器设备购置的合同、代理协议、技术服务协议、报关免税、机电批文、商检、外汇核销等单证及验收报告的原始资料。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替校外企事业单位或项目合作单位办理报关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5年内,严禁将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出租、转让、有价调拨甚至变相出售。免税进口的仪器只有在解除海关监管后才能办理报废处置、变更其用途。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中南大学教学、科研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