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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3:13: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大杨树林业局党务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党务公开工作,提高党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保证党务公开各项工作及时、准确、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审核把关制度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党务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公开目录确定,由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经分管领导把关、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公开。

第三条

对拟公开的内容,相关工作责任人应及时填写《党务公开事项审核单》,提出拟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时限等,并报分管领导把关。

第四条

分管领导应对拟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把关,并提出公开的范围、形式、载体、时限等相关意见,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应对拟公开内容作全面审查,并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提出公开的具体要求,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可靠。 第六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主要负责人签批的意见,及时做好公开工作,并负责做好材料的归档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工作。

第七条 党务公开内容发现失实的,必须立即更正,并作出说明。对不按规定公开或弄虚作假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未列入党务公开目录,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党务信息,党员群众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提出公开党务信息申请。口头申请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党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二)对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党组织应在作出公开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应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第三章

监督员制度

第十二条

党组织应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党员、群众代表等。

第十四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熟悉党务工作,关心了解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三)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广泛听取、了解、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

(三)监督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落实,监督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四)参与党务公开有关会议和活动,积极宣传党务公开有关政策。

第十六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可参加党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也可采取书面信函、网络、电话等形式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联络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下发文件等形式,及时向他们通报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党务公开监督员开展工作,虚心听取他们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第四章

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

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党组织负责对本级及所属党组织的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党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规范、形式是否恰当、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效果是否明显,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采取工作督导、日常监督、定期检查、知晓率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通过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设立监督电话、意见箱等形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各级党组织对适合通过网络公开的内容,应统一在常熟市党务政务公开网上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应适时组织党员、群众对所属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知晓率和满意度测评。

(一)知晓率主要测评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政策、内容、时间、方式等情况的了解程度。

(二)满意度主要测评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效果等情况的满意程度。

第二十四条

党务公开工作作为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监督检查情况与党组织和党员的评先评优表彰相挂钩。

第五章

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级党组织负责本级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应通过设立意见箱、聘请监督员、公布监督电话、组织座谈走访等形式,经常性地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的日常工作,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对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并向反映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详细记录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情况,并存入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或对提意见、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资料归档制度

第三十条

凡涉及党务公开内容的各类资料都应归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

归档资料的范围:

(一)党务公开的材料及领导签批的《党务公开事项审核单》。

(二)上级党组织下发的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文件、制度、资料等。

(三)本级党组织在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文件、会议材料、照片和影像资料等。

(四)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的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的原件、领导签批意见的原件、整改措施及反馈意见的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

归档资料的要求:

(一)归档的各类文字资料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二)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清晰、真实、准确。 第三十三条

归档资料的管理:

(一)归档资料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

(二)工作人员及时对归档资料进行分类和立卷,妥善保管并移交档案室存档。

第七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

第三十六条

在推行党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密的内容资料进行公开的;

(四)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以及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五)对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未按规定处理和反馈,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七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责令责任人、责任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具体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

(三)情节严重,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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